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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转让知情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9日 《健康时报》 2002.09.19
     辛蓝

    近日,病历书写新规定出台后,为避免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知情后产生的医患困境,安徽省一家医院尝试实行“病情知情委托”制度,只要病人同意,其知情同意权可由亲属代行。这种转让病人知情权的做法,在国内尚无先例。

    根据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规定,从9月1日起,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将得到完全尊重。特别要求是否接受手术治疗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算数”,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用药造成的并发症、风险等都要逐条告诉患者。这必然会给一些患者产生过重的心理负担,甚至会逃避手术而贻误治疗。对一些晚期癌症患者,知情后往往很难面对现实。

    针对这一状况,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根据《基本规范》中有关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规定,尝试推出了“病情知情同意委托”制度。委托制度规定,经患者、亲属同意,患者可以和委托代理人签订病情知情同意委托书,确定由代理人全权代表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据了解,安徽医科大学推出的这项制度,仅限一些手术治疗、晚期癌症患者,是用另一种形式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摘自9月9日《新快报》辛蓝/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