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军嫂被诬卖淫 谁来保护“男女交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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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4日
据11月2日《江南时报》报道:10月28日下午,榆林市镇川镇23岁的军嫂刘某像平时一样在一家亲戚开的酒店里帮忙。晚上7时许,一位住在该酒店的老熟人来到她所在的客房部305房间,在两人开着房门说话的时候,突然闯进两个自称是该镇派出所民警的人,不由分说地将他们以有人举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带到所里。在民警打她耳光、逼迫她承认卖淫无果后,便将她关了起来。刘某自感蒙受天大的冤屈,遂将一枚5克重的金戒指吞进肚里,想以死来证实自己的清白……
这是一条似曾相识的“新闻”。这样的“新闻”,其实已算不得新闻了,因为人们不知从媒体上看到或听到过多少条这样的“新闻”了。两个单独在一起的男女被无辜抓走,并被逼迫“老实交代问题”,在我们这片国土上已经屡见不鲜了。在有的城市,一些联防队员专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专到偏僻幽暗的地方,进行突击式的“巡查”,一旦发现两个异性在一起,即使没有越轨违法之举,也要不容辩解地带走他们,轻则严加盘问,重则“绳之以法”……类似的事例,人们早就见怪不怪、不以为奇了。
然而,有几个问题却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男女单独交往是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男女单独交往时可以随时被限制、侵扰甚至拘禁,人们还有起码的安全感和自由权吗?公安民警有权以“形迹可疑”、“有人举报”等为由,对两个单独在一起的男女拘禁盘问吗?
司法重在“现实证据”。在事先没有获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实施拘禁行动,必须要以嫌疑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时”为前提。换句话说,只要事先没有获得相关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再“形迹可疑”,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倘若对某个嫌疑对象及其行为进行主观推测和臆断,以“形迹可疑”、“有人举报”为由,随意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国外,不乏这样的司法实例:执法者明明知道嫌犯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却由于没有现场证据,只能任其大摇大摆地脱身远离;两个男女在行苟且之事(即使是卖淫嫖娼),只要他们不正在进行金钱交易,警察就不能干扰、制止他们,更不能当场拘捕他们。
司法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依法享受各种权利。假如男女间的正常交往可以被随意干扰、限制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又有什么保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法者不重证据、凭想当然办案的痼习,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但愿本文开头引述的“新闻”真正地、永远地不再成为新闻!, 百拇医药
这是一条似曾相识的“新闻”。这样的“新闻”,其实已算不得新闻了,因为人们不知从媒体上看到或听到过多少条这样的“新闻”了。两个单独在一起的男女被无辜抓走,并被逼迫“老实交代问题”,在我们这片国土上已经屡见不鲜了。在有的城市,一些联防队员专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专到偏僻幽暗的地方,进行突击式的“巡查”,一旦发现两个异性在一起,即使没有越轨违法之举,也要不容辩解地带走他们,轻则严加盘问,重则“绳之以法”……类似的事例,人们早就见怪不怪、不以为奇了。
然而,有几个问题却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男女单独交往是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男女单独交往时可以随时被限制、侵扰甚至拘禁,人们还有起码的安全感和自由权吗?公安民警有权以“形迹可疑”、“有人举报”等为由,对两个单独在一起的男女拘禁盘问吗?
司法重在“现实证据”。在事先没有获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实施拘禁行动,必须要以嫌疑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时”为前提。换句话说,只要事先没有获得相关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再“形迹可疑”,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倘若对某个嫌疑对象及其行为进行主观推测和臆断,以“形迹可疑”、“有人举报”为由,随意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国外,不乏这样的司法实例:执法者明明知道嫌犯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却由于没有现场证据,只能任其大摇大摆地脱身远离;两个男女在行苟且之事(即使是卖淫嫖娼),只要他们不正在进行金钱交易,警察就不能干扰、制止他们,更不能当场拘捕他们。
司法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依法享受各种权利。假如男女间的正常交往可以被随意干扰、限制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又有什么保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法者不重证据、凭想当然办案的痼习,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但愿本文开头引述的“新闻”真正地、永远地不再成为新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