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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手术后,刀片竟然留在患者鼻内两年多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1日
     金羊网-新快报

    忍受痛苦两年多的患者状告医院索赔34万余元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

    广州一市民在广州市某医院做完鼻中隔矫正手术后不久,出现头疼、耳鸣、失眠等症状,数月后在其他医院检查时,他才知道竟是有一块刀片在鼻子里面作怪。经检查确定,该刀片是某医院给他做鼻中隔矫正手术时留下的。患者怒而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术后刀片留在鼻中患者数月才觉有异

    1998年10月5日,原告郭某因左侧鼻塞伴头晕,到广州市××中医院就诊,经诊断患有鼻中隔左曲、双侧钩突肥大。经郭某同意后,该医院于两日后为郭某施行鼻中隔矫正术。手术完毕后,马虎的医生却将鼻中隔旋转刀片(u型,长3 毫米、宽5毫米)遗留在郭某的鼻中隔里。术后月余,郭某开始出现头痛,需口服止痛药。又过了一段时间,郭某感到头痛渐重并出现耳鸣、失眠等症状,他的休息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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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21日,郭某来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鼻中隔内含有金属异物。郭某即向××中医院反映,经中医院及广州的其他医院复查,确定郭某鼻中隔内确有金属异物。之后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作出鉴定。当事双方对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

    多次就诊耗时一年取出刀片仍有后患

    2000年1月4日,法院要求双方在10日内选择医院取出鼻中隔异物,于是郭某在当年1月13日至2月2日期间,在广州市珠江医院住院治疗,但手术失败。2月22日,郭某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检查,医生建议需6个月后才可以做手术。2000年7月6日至8月14日期间,郭某在北京同仁医院进行了鼻中隔穿孔修补术,但没有能做取出异物的手术。

    2001年4月16日至6月4日,郭某来到北京协和医院进行了鼻中隔取出异物和鼻中隔穿孔修补术,遗留在其鼻中的手术刀片终被取出,但其鼻中隔尚有3处小穿孔。当年广州××中医医院又派人陪同郭某到北京同仁医院检查,经耳鼻喉专科的权威人士会诊后认为再实施修补术难度很大,而且3处小孔对郭某身体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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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提出高额赔偿法院判赔5万余元

    2001年10月28日,广州市卫生局作出处理意见,要求××中医院给予郭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由郭某选择广州市内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就医,医疗费由中医院承担。

    对于卫生局的处理意见,郭某表示不能接受。2001年11月30日,郭向荔湾区法院提出诉讼,提出马上选择医院修补鼻中隔穿孔,要求中医院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14万元和精神损失30万元。

    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中医院的工作疏忽,遗留手术刀片在郭某的鼻中隔内,致其身体受损,××中医院应该赔偿事故对郭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还认为郭某提出的赔偿数额高于法律标准,根据法医鉴定结果,郭某鼻中隔穿孔未构成伤残等级,故法院判××中医院给郭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医疗费5223.5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合计55213 元。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要求撤消原审判决,并要求××中医院赔偿其续医费10万元及伤残补助费,增加赔偿住宿费81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同仁医院的会诊意见和该院法医鉴定是经过法庭质证的,程序合法。此前郭某提出的认为上述鉴定存在瑕疵的观点因没有提供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广州中院还认为本案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院与患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适用工伤和职业病定残标准的,而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郭某上诉提出的赔偿数目过高,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