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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孕妇坐出租遭遇车祸 被迫流产获得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3日
     东方网-新闻晨报

    晨报讯一位怀孕5个月的孕妇去年5月搭乘本市某出租公司的车辆外出,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孕妇受伤后被迫做了人工流产。在这一事件中,出租车公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闸北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明确解答。

    26岁的王小姐去年5月20日搭乘出租车外出办事,当时出租车在走马塘桥附近因故撞向马路中央的隔离墩,在碰撞过程中,已怀孕5个月的王小姐脸部多处受伤,并接受了医院的缝创治疗。为治疗外伤,王小姐事后服用了一些对胎儿有副作用的药物,因发生下腹疼痛、阴道出血等症状,她被迫于6月5日做了人工流产。康复后,王小姐认为出租车公司的过错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总计近10万元的各项赔偿。

    已为王小姐的受伤垫付了5000 余元医疗费,出租车公司对王小姐的索赔表示委屈,尤其是对其中高达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公司更是不愿接受。法院认为,王小姐搭乘出租车,就是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途中发生人身损害,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又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律上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在王小姐没明确选择按哪种责任要求赔偿的前提下,法院有责任按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选择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审理。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定出租车公司在事件中侵犯了王小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事故虽没立即导致王小姐流产,但王小姐为了疗伤使用了药物,并出现不良症状,可以认为是车祸对胎儿产生了一定影响,王小姐基于对胎儿的健康担忧,采取人工流产的行为可以理解。加之车祸直接导致王小姐面部受伤,给她外观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综上理由,王小姐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属合理。近日,闸北法院一审判决某出租车公司败诉,应赔偿王小姐医疗、护理、营养、交通、整容、误工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1.5万元。

    (记者罗剑华通讯员刘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