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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王景山:六大变化透视药价政策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6日
     药品的价格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已成为患者寻来更好治疗的严重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自2000年7月以来,国家计委先后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等九个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也先后采取了药品集中采购等一系列措施,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使药价“虚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这一变化令老百姓拍手称快,并希望药价进一步向理性回落,也令众多的制药企业感受到了来自市场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并开始对药价的制定与管理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日前,北京市药监局召开了“外埠重点药品生产企业座谈会”。与会的领导、专家就制药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各大药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展开了积极、热烈的交流。北京市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王景山就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变动情况和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做了一次报告。

    关于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

    药价过高的确是一个大问题,它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多问题。国家和政府也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家计委自2000年7月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等九个文件。这些文件从六个方面对药品价格管理做了较大的变动。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不合理的做法,在药品价格管理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当然,物价部门在这里面也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一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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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指的这六个方面分别是:扩大了政府定价药品数量;药品的价格形式由原来的三种形式改为两种;药品政府定价由按商品名定价改为按通用名定价;流通差率由两道合并为一道,并实行差别差率;药品价格由产地定价变为销地定价;企业可申请单独定价。

    关于政府定价药品数量的问题

    原来的政府定价药品虽然也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但两级政府定价药品的数量要少于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数量。

    从北京市的情况看,原属中央定价的药品有近200种(包括专利药品和进口药品),属于北京市(省市一级)定价范围的药品有100余种,所以当时属于北京市管理的两级政府定价药品共有300余种。新的政府定价政策出台后,政府的定价范围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相配套、衔接。新的《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最近国家计委批复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则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北京市实行的公费医疗和大病统筹用药目录为准,将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统筹予以报销的药品都列为政府定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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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目录(公费医疗和大病统筹用药目录)于1997年颁布,并于1998年做了补充,两本目录加起来共有1380多种。其中北京的目录有360多种和国家的不一致。因此,在北京地区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应是1488种再加上360余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调整目录的问题。如果有结果,那么北京市也会随着国家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调整做出相应的调整。作为物价部门,北京市物价局也会按调整后的目录相应调整北京市的定价范围。

    关于药品价格变化对药品生产企业影响的问题

    过去的药品价格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的药品价格形式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改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种变化的实质就是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此次药品政府定价除少数垄断经营的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生用品外,大多数药品定的只是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以低于政府最高零售价在市场上销售药品。这样就把市场调节价药品的自主定价权交给了药品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含医疗机构)则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的零售价的前提下,制定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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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有利于生产企业统一价格策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药品政府定价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是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对价格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今后逐步减少政府定价药品数量创造条件。

    关于已纳入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物价部门如何管理的问题

    凡是列入目录的由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则放开,由企业依据其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价格,政府物价部门不再进行定价。北京地区完全是按照国家计委的政策做的。在此,我们进一步声明,价格放开的品种不用在北京备案,也不需要北京物价部门的任何手续,而改为由企业进行自主定价。因为,如果企业定价,而让政府出证明,那这个价格就搞不清楚是谁定的。如果说是物价部门定价,这个证明就是由政府来负责;如果说是企业定价,而让政府去负责高价,政府是没有这个义务的。

    关于陌赐ㄓ妹鄣奈侍?/font>

    原来的政府定价是对同一化学成分、同一规格的、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商品名的药品进行定价,即按个别成本定价,以区别不同企业药品在质量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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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实际上,由于定价时间、空间上的差异,公费医疗和卫生体制上的问题及一些人为因素,反而出现了质优价廉的药品卖不过质次价高的药品的现象。所以现在改为在区别基本质量层次的基础上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改为按通用名定价的依据是三个基本质量层次:一是专利药品;二是GMP药品;三是非GMP药品。药品企业确认执行哪个价格,就要拿出其相应的法定证明文件。是专利药品就要拿出专利证书,是GMP药品就要拿出GMP认证证书,否则该品种只能执行非GMP价格。这就是依据。

    关于某些未公布最高零售价的规格、剂型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计委日前共公布了501个品种的最高零售价,但还有一些规格、剂型没有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这些剂型需要到物价局进行备案,物价局则会按照国家公布的价格水平、比价关系、作价原则,给该剂型或规格安排一个在北京市场暂时执行的最高零售价,并等待国家补充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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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做,是实事求是从市场出发的。因为物价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已经降低价格、公布了最高零售价的品种,在医院里是不好销售的;没有公布过规格、剂型的却依然按过去的高价在销售,且业绩不错。这种状况对那些公布过最高限价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因此,属于这种情况的规格、剂型要暂时到北京市物价局备案,并取得临时执行的最高零售价。

    关于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的基本模式的问题

    我们对现已上市的品种,是按照其进入医院、进入批发的实际价格,再加上适当的流通等环节的费用,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平衡出来最高零售价。这是按社会平均成本定出的价格,目的是想通过这种定价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过去由人为确定药品生产成本、质量在价格上的差异,改为交给市场去客观判别,让市场去择优汰劣。

    这种方式的选择彻底改变了过去的那种药品价格越高越能进医院的不正常状况。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应该是质量提高、价格稳定,但我们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存在着弊端,药品竞争的结果反而是价格越来越高。所以必须改变过去的那种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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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流通差率的问题

    原来的药品流通环节从出厂到零售要加上两道差价率。从出厂到批发要加一道进销差率,平均为20%左右人批发到零售要加一遭批零差率,为15%。累积起来的流通差率平均为38%。这样的差价率不仅高于其他行业,而且由于药品大部分要靠医院卖出,这样流通差价率就使医疗机构得到了"大头"。这是不合理的。

    新的流通差率平均在32%左右,且从出厂到零售只加一道流通差率,并实行差别差价率。出厂价高的,流通差率就小;出厂价低的,流通差率就大。政府是在政策上鼓励生产、经营、消费使用低价药。

    新的药品价格规定在流通环节中也引入了竞争机制。在流通环节中,流通差价究竟是医院拿了"大头",还是批发拿了大头,是靠竞争来决定的。竞争激烈、供过于求的,医院拿大头;新品种独家垄断,供不应求的,医院拿"小头"。因此,无论是批发还是医院,都应该更新观念,不应拿老框框,算计该拿多少,而是靠竞争去划分相互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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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药品销售地定价的问题

    在国家计委下发的九个文件中,没有一处白纸黑字地写着这个变化。这一点要从定价目录上去理解。

    原地方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是由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地执行产地价格部门制定的价格。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下,为了利于企业推销药品,有的产品产地价格相对偏高。

    新的政策虽然没有用文字表达出这个变化,但由于是按医保用药目录确定政府定价药品品种,凡是列入本地用药Ⅱ类目录的,不论产地在哪里,销地价格主管部门都要是最高零售价。因而,实质上药品定价由产地变成了销地定价。

    这条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保护"虚高"定价的问题。我们也看到了,有的地方药品价格定的非常离谱。

    关于企业申请单独定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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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请单独定价是药品价格管理中的一条新政策,对申请企业有条件上的要求。

    在区分了三个基本质量层次后,对于那些疗程费用比较低,有效性和安全性较好的同种药品,或拥有知名品牌,经过企业申请和专家评审,可以对其产品单独定价的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国家计委从2000年降低了抗生素类药品价格后,受理了国内60多家企业的单独定价申请,像华北制药、扬子江、双鹤、中美史克等企业。国家计委按定价程序、细则,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有30多家企业,60多个规格实行了单独定价。

    关于药品集中招标的几点建议

    我想尽管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还不是很完善,但是随着工作的推进、政策的调整,药品招标工作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对于制药企业的招标工作,我有三点考虑。

    第一,企业在招标时,要拿出自己具有竞争力的品种。这个竞争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主要的是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不顾质量就是不要命。其次是服务,最后是价格,而价格也并非越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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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现在起,企业要拿出自己独到的品种,这个更接近于现实。在药品集中采购的评标体系里,企业投标是按规格来说的,有些企业就把心思用在改变规格上,实际上,单纯改变规格的药品并不算是独到的品种。我明确一下,独到的品种是指最起码企业在剂型上应该是独家的。企业在这方面应及早着手。

    第三,要选择好合作伙伴。这也是从招标采购的现实情况来说的。大家知道,北京药品招标实践的结果向少数售后服务好、配送面广的大企业集中,像医药股份、国药等一批药批企业,他们代理的品种中标率是较高的。通过药品招标,北京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已由2000年底的363家减少到260多家,这种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下去。我个人认为,北京的药批企业通过正规的市场竞争方式要淘汰70~80%。

    而药批企业,也要选择一些好的品种去代理,选择不好品种,就有可能中不上标。所以在集中招标采购中,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都要选择好自己的合作伙伴。

    关于药品集中指标采购中价格的问题

    质量和服务才是最重要的。我自己的体会是,北京市并不是把价格作为最主要的因素来招标、评标的。举一个例子,在部属组招标时,就明确规定了一条: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的药品不要。在他们的采购品种中,97%都是通过GMP标准认证的国内大企业的产品。这种趋势是政府乐于看到的,而并非仅希望价格最便宜的药品中标。,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