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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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
申请人所在国:日本
申请人: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
申请药品名称:
通妹和锋咄茁仄ヵ?Cefditoren Pivoxil)
商品名:美爱克(Meiact)
申请号:A-JP01041105
授权日:2002年12月19日
2001年4月26日,我局受理了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提交的头孢妥仑匹酯(Cefditoren Pivoxil),商品名:美爱克(Meiact)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申请号:A-JP01041105。
经我局审查,认定此申请不符合《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于2002年11月13日,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做出“对头孢妥仑匹酯不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决定。
特此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百拇医药
申请人: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
申请药品名称:
通妹和锋咄茁仄ヵ?Cefditoren Pivoxil)
商品名:美爱克(Meiact)
申请号:A-JP01041105
授权日:2002年12月19日
2001年4月26日,我局受理了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提交的头孢妥仑匹酯(Cefditoren Pivoxil),商品名:美爱克(Meiact)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申请号:A-JP01041105。
经我局审查,认定此申请不符合《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于2002年11月13日,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做出“对头孢妥仑匹酯不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决定。
特此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