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及门诊部药品管理
2002年12月30日,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及门诊部药品管理的通知》,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及门诊部的药品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临床诊疗科目从事医疗卫生活动。
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系指北京市卫生局审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派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它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个体诊所及门诊部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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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临床诊疗科目从事医疗卫生活动。
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系指北京市卫生局审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派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它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个体诊所及门诊部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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