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李薇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在哪?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是主体
通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通知还要求,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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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监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对于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能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被挤占挪用是关键。今后,将有多个渠道对此进行监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另外,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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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农民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按照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自己负担一点,集体扶持一点,政府资助一点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
根据通知要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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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乡镇企业职工能否参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来决定
建立这个制度后,今后我国农民每年只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也可以享受看病报销的待遇。那么,这对于乡镇企业职工是否适用呢?
根据通知规定,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和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B22, 百拇医药
(记者李薇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在哪?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是主体
通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通知还要求,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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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监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对于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能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被挤占挪用是关键。今后,将有多个渠道对此进行监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另外,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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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农民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按照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自己负担一点,集体扶持一点,政府资助一点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
根据通知要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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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乡镇企业职工能否参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来决定
建立这个制度后,今后我国农民每年只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也可以享受看病报销的待遇。那么,这对于乡镇企业职工是否适用呢?
根据通知规定,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和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B22,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