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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减负新措施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3年2月12日 新闻晨报
     从2003年2月1日起,上海市对医保对象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实行减负。

    上海市医保改革实施以来,医保减负政策不断完善。2001年对患重症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医保对象实施自负医疗费减负,并对患上述疾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保对象实施提前两年享受其本人退休时医保待遇的政策;2002年又将提前享受退休时医保待遇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保对象,并对低保家庭中的医保对象(包括领取民政生活补贴的协保人员)和因未到年龄尚未提前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保对象发生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实行减负政策。这一系列医保减负政策实施后,上海市医保对象共有近28万人次享受了医保减负待遇,切实减轻了医保对象中困难群体的医疗费负担,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

    日前,市医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减负对象: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人员。

    减负范围和标准:上述人员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减负50%。

    减负程序:上述人员发生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时,先按规定自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事后持医疗费收据到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并到本人单位盖章后,持《申请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收据和大部分丧劳《鉴定结论书》,到医保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