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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如何鉴定与处理的?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18期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及收费

    (一)鉴定申请

    医患双方对发生的医疗事件性质、程序不能达成共识,产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受理与调查

    鉴定委员会在接到鉴定申请或委托鉴定,对案例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登记立案,对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

    鉴定申请受理后,鉴定委员会要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部门材料,广泛听取意见。若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可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调阅原始病案和各种原始资料,对有关部门事实情节进行调查核实。

    鉴定会前,鉴定委员先要阅读双方提供的材料,认真做好准备。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如有与医疗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或与该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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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会上,鉴定委员应分别听取病员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医疗单位当事人对病员诊治经过的陈述,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提问核实;若病员伤残可当场进行检查致残程度。待医患双方退场后,在认真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鉴定结论。对医疗过程复杂尚未清楚或对结论分歧较大时,可休会作进一步调查。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后送达医患双方。

    (三)鉴定收费

    鉴定费是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确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时,由申请方按规定预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鉴定后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交纳鉴定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及任务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作出科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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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门机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直辖市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可聘请法医参加。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医疗事件的日常事务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都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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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有关行政解释,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不具有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最终核定权和任何处理职能。因此,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不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且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属实和确认后才能作为依据。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依据只是一种证据。因此,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受理。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由于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点医疗差错,为了保障患者和院方及医护人员的合法利益,而要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设定严格的程序:

    (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单位应及时按级上报。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使上级主管部门与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给予正确的指导,有利于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病员的痛苦和损害程度,从而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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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医疗过失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发生事故后,应尽最大的可能减轻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事故的最终后果。

    (三)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非常重要。要避免争执使矛盾激化,要引导病员及其家属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的保存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封存、妥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不得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要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

    (五)尸体解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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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病员家属对死因有争议的,必须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检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死者家属或医疗单位拒绝或措施时间超过规定期限而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六)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家属工作单位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基础上要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避免反覆,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七)查处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要立即组织调查,经过分析作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病员及其家属,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性经济补偿,对当事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