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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79654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20日 健康报
     本报讯(记者李玉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改为人口与计划

    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共同发布了《关于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规定》指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市(地)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

    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

    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证明。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

    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规定》指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

    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

    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