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管局实行不良行为警示制度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用药不良行为警示制度管理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m, http://www.100md.com
《办法》规定,对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山东省药品监管局将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药品监管部门还将从严审查或依法不受理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等方面的申请。不良行为自记录起2年后,被记录单位可提出清除该项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经确认该不良行为切实改正后,省、市药品监管局可注销该项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规定,对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山东省药品监管局将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药品监管部门还将从严审查或依法不受理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等方面的申请。不良行为自记录起2年后,被记录单位可提出清除该项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经确认该不良行为切实改正后,省、市药品监管局可注销该项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