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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陷于道德伦理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2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22期
     器官移植,虽然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进展,尤其是近20年突破性的飞跃,这门造福人类的医学新技术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因器官移植而产生的道德伦理学争论和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它直接影响了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使现代医学领域的器官移植技术陷入有限与无奈之中。

    国内外器官移植的发展及现状

    自1954年美国在同卵双胎的个体间、不使用抗排斥药物下,首次进行肾移植手术获得了成功以来,至2000年10月,全球器官移植总数已超过77.8万例次。其中,肾移植达500545例次,最长存活时间42年;肝移植89178例次,最长存活时间巳逾32年;肺移植12076例次,最长存活时间已14年;心肺联合移植2597例次,最长存活时间已17年;胰肾联合移植11541例次,最长存活时间已20年。

    我国器官移植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与国外相比约晚10年。据统计,人体重要器官的移植,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肝移植累计共有51个单位,施行了510例;开展心脏移植的单位也已达到33个,共施行82例,其中哈尔滨医科大学的一例心脏移植患者存活时间已10年;肾移植34832例次,最长存活时间已24年。肺移植由于难度较大而在我国发展缓慢,自1993年以来,我国大陆共施行单肺移植8例、双肺移植2例。上述数字表明我国器官移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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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移植道德性问题

    在器官移植中,有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从一个人身上取得能够成活的器官移植给另一个人,这一行为究竟是否符合伦理道德,一直存在着争论。

    由于我国受传统的文化背景、思想观念及伦理道德观的影响,人们认为人“生要完肤,死要厚葬,全尸去见列祖列宗”,往往把从去世者身上摘取器官视为丧失天良。

    但进步的伦理学家却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支持着器官移植,这一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医学行为。1994年,美国学者肯宁汉在《器官移植的道德》中写道:“为什么一个人间接为了邻居,尚且可以牺牲生命,现在为了同样的目的,直接牺牲的还不是生命、难道就不行了吗?”他根据人的统一性和博爱的观点,对器官移植在道德上予以肯定。

    还有人认为,器官移植的道德可允许性是因为其符合“整体性”原则。一个有病的人,为了整个机体可以牺牲一部分肌体。尽管自己失去某个脏器,但由于成全了别人则是一个更完美的人。人道主义者是器官移植的支持者,理由是,器官移植是一种救死扶伤的现代医学手段,为了别人的生命而献出自己的器官,这是集体主义精神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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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植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的最大难题是移植器官来源问题。由于我国还没有确立“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这一重要的科学概念,导致移植器官来源严重缺乏。据统计,我国有15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仅能做2000~3000例肾移植,绝大多数患者得不到救治,由于得不到器官供体,只能在等待中死去;有2000万盲人渴望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400人有幸能做角膜移植,比例是5000:1。

    目前,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有四种:

    一、活体供者:对活体供者来说,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能危及供者的生命;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心脏是人独一无二的器官,若来源于活体等于是杀一人救一人,这显然是伦理学不能接受的。所以只能是取成对的健康器官之一或者是取代偿能力极强的部分器官,才能采源于活体,如肾、睾丸、皮肤、骨髓、肠或肝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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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胎儿供体:指利用不能成活或属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体,也可为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但胎儿供体的采用涉及胎儿生存权利、淘汰性胎儿标准、胎儿死亡鉴定及处置权限等诸多伦理学问题。

    三、异种器官:将动物器官移植给人类以治疗人类疾病一直是器官移植学努力的方向。据美国移植学会暨移植外科医师学会2001年芝加哥会议披露:“目前世界上有4个中心用正常或转基因猪肝作体外转流治疗爆发性肝功能衰竭”。虽然转基因研究给严重的器官短缺问题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动物病问题和非免疫障碍问题。发达国家对于一个新的治疗方案,通常要作4个方面的评估,即安全性、有效性、伦理学、卫生经济学。当一项治疗方案在处于首位的安全问题尚未得到充分论证时,是不能用于临床的,因而预测异种移植在今后若干年中可能还会继续停滞在实验研究阶段。

    四、尸体供者:尸体器官占已施行器官移植总数的2/3~3/4,构成器官移植的主体,即使是将来,也是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尸体器官采集首要问题是改变公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习俗。愿意死后捐献遗体或器官的人和同意捐献遗体的人并不普遍。即使是先有约定,如果在死者家属尚处于极度悲伤时摘取器官,这在道德上有伤感情;而待家属情绪好转后再商量,所摘取的器官存活率又大受影响。其次是科学地确定死亡时间。医学家们总是希望在脑死亡之后,心跳、呼吸停止之前摘取供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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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医学科学国际委员会提出了5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昏迷——对整个环境应答反应消失;各种神经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如果不以人工维持,血压急剧下降;甚至给予刺激时,脑电图也呈现直线。

    中国目前还没有确立脑死亡标准及器官移植法。中国社科院哲学所伦理学专家邱仁宗说:“我国器官移植的供体与受体数目差距之悬殊,往往迫使面对紧急情况的医生非要一个个地动员说服甚至请求死者亲属不可,结果,医生要么陷于无可奈何的境地;要么采取‘下策’,就被说成是小偷。这对医生是不公平的。”可见,现行法律与现代医学科学判断的结果是互相冲突的,消除这种冲突与矛盾的惟一方法,就是尽快制定统一的脑死亡标准,解决法律与医学现状脱节的状况。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早巳实行脑死亡法,我国的台湾、澳门、香港地区也相继实行了脑死亡法。如果在我国能将国际上通用的“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的概念获得整个社会舆论上和法律上的承认和支持,将脑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则我国将有千千万万的病人能得到有效的器官移植治疗而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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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植器官受体的分配

    由于移植器官来源的严重缺乏,导致了受体选择及分配时的伦理学问题。例如:如何分配这项有限的医疗资源才能体现出公平?接受器官移植术病人的付出代价与功效收益是否相当?其原则和标准是什么?目前,伦理学家们认为,应从医学标准、社会价值、个人及社会应付能力以及医学发展的科研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要考虑的是医学原则。在进行器官移植前,必须对病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其科学依据只能是它的医学标准,即器官移植的以下适应症与禁忌症:

    一、生命器官功能衰竭而又无其它疗法可以治愈,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将告死亡者。

    二、受者健康状态和整体功能好,对移植手术耐受性强,且无禁忌症。

    三、免疫相容性,即ABO血型相配、HIA配型、交叉配合及淋巴毒试验相对较好,移植术后有良好存活前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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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具有较大保险系数者,其结果才能产生最大的好处。这是器官移植公平的一个基准点,它现实地体现了“需要决定”这一最基础的公平原则。

    其次是伦理学原则。器官移植的伦理学原则所涉及的实质是一个社会标准问题。自古以来,医疗恪守公平。然而,在现实中,人体器官的分配不同于一般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主要原因是可供移植用的器官来源极其短缺。因而,对移植病人的选择就应考虑一定的社会标准。如对社会贡献大的人理应得到报偿,优先移植。但有时社会价值的评价是困难的,例如,一个护士、一个医生、一名士兵和一个将军,如何比较他们的社会价值?西方国家一些医务人员以社会价值为由,在器官移植中排除高危病人、老年人及残疾人,这是与人道主义原则相抵触的。

    再次是个人应付能力标准。个人应付能力即病人配合治疗的能力,给予合作的病人比不合作的病人优先考虑。病人有强烈活下去的愿望、稳定的心理素质及移植后重返工作岗位的信念,是保证移植成功的重要精神条件。例如,接受心脏移植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适应术后使用免疫抑制剂以及反复的心肌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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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就是社会应付能力。社会应付能力,即与治疗有关的病人日常生活条件,如家庭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病人对他周围人的重要性、社会支持能力等。因此,社会资助形式也是选择移植病人的一个标准。

    此外,还存在个体行为方式及情感趋向问题。例如,无论任何人都不愿为因酗酒成性造成肝硬化的人作肝移植,而愿将有限的肝脏移植给先天性胆道闭锁的儿童,因为前者是自食其果,后者是无辜的。通常,受体选择还要受到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两种思想的制约。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分析,病例的选择原则应着眼于科学发展及技术成功的远景因素,如同一脏器移植给一个年轻人比移植给一个老人,无论从成功的相对因素、预期寿命因素,还是将来贡献潜力来讲都大得多,所以道德上也无可非议。若从人道主义观点分析,只能由医学观点来选择移植对象,用非医学因素挑选手术对象不符合平衡原则。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承认功利,绝对平等行不通,同时也要考虑人道主义。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制订了一个合理分配卫生资源的准则,可以作为我国体现器官移植公平原则的参考。其大致是:照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则,即重视病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科研价值,即有科研价值者优先一般病人;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生命再生期的长短及质量。此外,还有广为采用的中性原则,即排队原则。这些原则均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 百拇医药(张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