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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6132
国家药品监管局对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日
     为切实加强药品GMP认证管理,依法做好认证工作,2003年3月24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就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开展药品GMP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认证前,将药品GMP认证的工作方案等详细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管局。自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正式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管局将不再受理该省(区、市)所辖企业提出的规定类别或剂型的GMP认证申请。

    二、已开展药品GMP认证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应按月制订认证工作计划,并于每月的28日前将下月的认证工作计划(包括企业名称、受理编号、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员名单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国家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传真号码:(010)88363227。电子邮件地址:Xiao@sda.gov.cn。

    三、国家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统一公告,并实行事前公告审查制度。凡经国家药品监管局或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认证通过的药品GMP认证企业,在向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前,均由国家药品监管局预先在本网站向社会发布"药品GMP认证审查公告"。公告发布10日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国家药品监管局在本网站和《中国医药报》同时发布"药品GMP认证公告",并由国家药品监管局或省(区、市)药品监管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对有异议的企业,国家药品监管局将组织调查,在调查期间暂缓发布公告和颁发《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认证审查公告"定期发布,每月1日和15日发布两次(遇有节假日顺延)。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将已通过本省(区、市)GMP认证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审批日期、检查员名单等)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以便统一发布公告。

    四、由国家药品监管局和由省(区、市)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在药品价格、招标采购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应予以同等对待。

    五、国家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六、药品GMP认证收费标准,在国家收费标准出台前,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报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904号)的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