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假用假谁之过
“医疗企业制假、医院用假、医生为病人做假治疗,在不少地方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而在医疗系统中,这个过程几乎就是各方牟取利益的流程图”
“6年了,我从未停止过对医疗系统制假用假现象的揭露。”2003年3月6日,当陈晓兰出现在记者面前时,她的坚定令人为之动容。“医疗卫生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已经不是收红包那么简单了。”这位原在上海市一家地段医院任临床医师的女士透露,医疗企业制假、医院用假、医生为病人做假治疗,在不少地方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而在医疗系统中,这个过程几乎就是各方牟取利益的流程图。
1、非法仪器如何挤进医院大门
“医院里不但存在着只有专利号、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医疗产品,而且存在着任何证号都没有的医疗器械,甚至,连五花八门的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也能藏身。”陈晓兰说。
1997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某地段医院一下子大量购进河南省光电技术研究所生产的“ZWG-B型系列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简称光量子仪,下同)。为配合该仪器的使用,医院又以超高价购进了由上海医用诊察仪器厂生产的“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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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种由两套仪器配合使用的“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法”,其操作过程是——先将所输药液掺入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水中,将药瓶与插着普通针头的钢瓶氧气连接,在充氧3至5分钟后拔出充氧针头,再将充过氧的药液用石英玻璃输液器给病人做静脉注射。输液器的一端插入药瓶,另一端进入人体静脉,而中间一段便是安于光量子仪凹槽内的要经紫外线辐射的石英玻璃。
由于该疗法号称可治疗20余种疾病,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上海多家地段医院推广使用。发现问题的陈晓兰接连举报,1998年6月,上海市医药管理部门终于接到河南省医药管理局来函:该局批准河南光电技术研究所生产的“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并非系列产品,其产品名称中没有“ZWG-B型系列”。而且,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加入任何药物输入人体。
原来,上海市多家医院购进的“光量子仪”,竟是未经任何部门注册的假冒产品。1998年7月,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医疗系统停止使用这种光量子仪。同时查清,上海生产的与“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相配套的一次性使用石英玻璃输液器也未经注册,责成生产厂家立即收回产品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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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调查,这两种仪器虽然在上海被查封,但截至2000年3月,全国其他地方仍可买到,其中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还专有公司分销。
“这些非法治疗仪本来是不允许进入医院的,但在一些地方性医院中却大量存在。”陈晓兰说,吸引医院购买这些假治疗仪的,主要是其高回扣。
她说,以光量子仪为例,回扣比一般医药物资高出近1倍。1999年7月,该仪器被有关方面封杀后,竟使当地一家医院的效益下降了75%,从每日的两万元以上降到不足6000元。
据介绍,目前基层医院使用的医用物资,主要有4种进货渠道:国有医药企业;合资、外资、独资医药企业;非法医药集贸市场;个体、团伙非法医药制造商。
前两种是由正规市场进入医院,但大部分要靠老关系来维持。后两种是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医院,而第四种,基本都是经熟人介绍进入医院的。这4种进货渠道中,后两种在医院内资金周转最快、回报率最高,结果是,医院往往成了这非法医药企业的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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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医疗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核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处长邹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外包装或仪器较明显的地方注明产品的批号。
2、使用假仪器危害更大
然而,令陈晓兰担心的,还不只这些假治疗仪。她说,医务人员如果使用这些假仪器,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陈晓兰以“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法”为例说,该疗法将药液充氧后又经紫外线照射,很可能会影响药液的成分。
她说,药物加氧,会发生氧化反应;经光照射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加酸则会完全改变药品的原有属性。药液经过如此加工后,原有的药理活性不是被激活,就是被灭活,有时还会产生沉淀、析出、混浊和变色等肉眼可见的现象,或产生肉眼不能观察到的毒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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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供临床注射用的药液,绝大多数标明了“避光”、“遮光”或“阴暗干燥”等字样,表明这些药液见光会产生光化学反应。而凡是经过再加工的药液,不论其本身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先经过药监部门的重新检测、试验,然后作为新药,再重新被命名后方能使用。
军事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高光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紫外线虽具有杀菌作用,但照射药液后是否会发生变化,还没听说过这方面的研究,也没看到过这方面的报道。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对这种疗法表现得不屑一顾。“这简直是瞎扯!”他说,每一种药液的光稳定性不同,必须经过研究后由数据来证明,不按规程操作都是错误的。
北京市药品质量检测中心王主任认为,补液时充氧也缺乏科学依据,因为氧气微溶于水,补液作为一种体液平衡的药品,加氧后,其原有的 PH值可能会发生变化,而各种不同性状的药品加入补液中再充氧,药品的性状是否改变,还需要进行药理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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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材有专管部门,药品生产也有专管部门,惟独对两者的使用没有任何部门管理。”北京某医药公司的杨经理说,这个空子已经被不少小医院利用,通过超范围使用仪器,或滥用药物来赚钱。
令陈晓兰颇为忧虑的是,1997年起开始接受这种治疗的病人,没有一个留下相关的治疗记录。而前来接受药液加氧、光照后静脉注射治疗的患者,很少有人知道:这些药液经过充氧、紫外线照射等加工后会变成什么。
3、捞回扣与“假治疗”
有消息说,医改虽然活跃了医疗市场,但也促使一些医院只顾经济效益、忽视本身的职责。现在很多医院采用医务人员奖金与病人医疗支出直接挂钩的办法,刺激医生为个人和单位创收。在不少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基层医院,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使医院的福利出现畸形增长,一些医院甚至成了全社会都为它“创收”的公助机构。
陈晓兰介绍,上海有多家地段医院就采用了这种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必须完成基本定额,才能拿到基本奖。超出的部分,则按10%的回扣作为超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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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海市一家地段医院就要求:挂号室每天必须完成150人次的挂号量、门诊每天必须接诊40人次,且每月的开单金额要达到2000元、护士每月要完成1500元、辅检科要完成2000元等等。只有完成这个基本定额指标,才能得到基本奖:门诊260元,其他医务人员240元。
这导致了医务人员工作表现完全由治疗金额说了算,医生之间只有经济收入的竞争,而难有技能上的压力,工作粗糙。有些门诊病史的书写相当简单,只有主诉,没有检查和临床诊断,有的病历上写的字甚至不超过10个。
“医务人员本应对病人负责。但事实上,在医疗机构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很难对病人负责。”陈晓兰说,目前医务人员首先必须对领导负责,其次要对医院的经济效益负责,最后是对自己的收入负责。这个“负责”的顺序是绝对不能颠倒的,否则就可能丢了饭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卫生系统内的各种回扣现象,虽然年年喊打,但事实上远未根治。在一些地级医院,吃回扣现象甚至愈演愈烈。有的靠回扣一项,每年就能获得数百万元的利润。而回扣资金进入医院小金库后,一部分被用来继续购买高回扣的药品,小金库里的资金就这样快速地得到了周转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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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医院效益丰厚,也使个人收入增加不少。这更刺激了医生们“创收”的积极性,不少人由此开始热衷于“创收”而不顾医德,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4、医生“宰”病人八法
有分析说,这种商业式捞取回扣的做法,不仅极大地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使患者对医院望而却步,而且也助长了医生为病人做假治疗等违规行为的滋生。
陈晓兰把目前医院中存在的假治疗现象分为8种:
一、尽量使用回扣高的仪器治疗。由于使用光量子仪的回扣较高,有医院便鼓励医生多使用该仪器,将每人每次500mg的注射量改为250mg,把1至2小时的光照时间缩短为30分钟,每次仍收取费用40元,医院的收入和医务人员的福利由此便提高了。
二、夸大或虚构病情,编造主诉。医生和辅检部门达成“协议”,医生多提检查项目,辅检时多写一点“情况”,成就“大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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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靠这种方式,有一个内科门诊医生每天虽接诊不到20人,但由于用开辅助检查单和治疗单来“抵折”,每天却相当于接诊40人。
三、“搭车”检查,扩大规格,多开无关的检查项目。如头痛查血,就给加个肾功能检查;尿常规就给加个肿瘤测定。结果,很多患者被要求做摄片造影(按区卫生局规定,临床透视项目全部由 X摄片代替,这在各科室的门口都有告示),但却把颈椎片拍成10×12规格,和胸片差不多大。
四、以物代药,主要针对公费医疗、劳保病人。比如在单据上写明:血疗4次计240元,实发龟鳖丸6盒210元+2盒西洋参胶囊28元。据说,这种以物代药的做法受到很多公费医疗患者的欢迎。
五、提高药费。医院开的药,一般价格不菲。原因是,医院愿意进高价药。当然,高价药的回扣也高。再有,就是医院故意把药价抬高了。做法说来简单——医院先自己定个价格,再反过来由电脑进行价格加工,按物价部门规定的15%至30%的利润反推,计算出进价。这么做的好处是,即使物价部门来检查,也查不出问题。如此,即便是很普通的药,一经医院的手也变得出奇地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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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加治疗次数。要病人多次挂号,一次能够看好的病,让你跑六七趟。
七、药房尽量进回扣大的药或物品。只要回扣大,可以不考虑药品的效果、产地甚至真假。很多药治不好病,也吃不死人。
八、一些医院,不仅假医治横行,假医生也不乏其人。特别是有些外地医生,专门用医院的发票,卖自制的假药。医院则坐收管理费,变成了“贸易公司”。
“医生‘宰’病人的现象不胜枚举。”陈晓兰说,为此,病人常常不得不接受动辄数百甚至上千元的治疗费。而由于医疗费用过于高昂,很多病人所在单位无法在短期内为其报销,有的患者手里的医药费已积累上万元,负担沉重。
她说,一位医疗同行评价,医院吃回扣和“假治疗”所制造的贫困,已经超过了慈善机构扶贫帮困的速度。
5、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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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疾病患者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消费群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针对患者的实施条例。而且,医疗行业内的法规覆盖面窄小,使得患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司法盲区。
黄兴华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各省除福建和浙江外,几乎没有把医疗消费列入消费行为中的,也就是患者的消费者身份没有被认定。因此,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患者都无法起作用。
他认为,医疗就是服务消费,患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至于对患者具有一定保护作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法规,也因缺少配套措施或缺乏可操作性而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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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例,其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据介绍,在医患纠纷中涉及到事故的只是少数,而较为普遍的是由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但这方面却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再有,就是比医疗差错更加细微的医疗服务水准,只在医务人员的职业守则上提到,却难有约束力。如收费合理与否、能用便宜药却偏给开昂贵药、一般的小毛病也要做个CT等,纠纷不断增多,患者却无处投诉。
陈晓兰说,可能是由于大量的公费医疗患者的存在,限制了患者成为消费者。他们个人支付的比例,只占医疗消费总支出的10%至40%。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也成了现今政策出台的难点和法律争论的焦点。
“但医药费用由谁来负担与消费者身份的确定完全是两回事。”陈晓兰解释,不论以前计划年代就医看病全由国家包办,还是市场经济中患者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的医疗就诊,都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里完成货(即各种医疗服务及药物)与币(即各种医药费用)的交换,这与其他以货币直接交换为形式的消费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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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难于平衡,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我国《消法》中规定消费者有知悉权,显然不能用于患者身上。因为有时医院为了患者的康复不得不向其隐瞒病情,而患者也就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得到知悉权而按照《消法》状告医院欺诈。再比如赔偿问题,目前《消法》中对医疗赔偿没有做出规定,赔得太高,医院承担不了;而赔得太低,患者的权益又无法得到保障。
黄兴华教授认为,现在总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对医疗体制还没有理顺,对医院的性质还没有搞清。
他说,目前的争论是: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应当由国家补贴;一种则认为,医疗机构可以有适当的盈利。但从管理体制上看,现在的国内医疗企业离公益性机构相差甚远。
他以香港为例分析说,香港的医院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公立医院是政府为市民提供的一项福利,看病除了收取200至400港元的挂号费外,其他如治疗、用药及住院全部实行免费,港府按期补贴医院;在私立医院中,挂号费虽比公立医院便宜得多,但其他的医疗项目都要收费。虽然目前我国内地对医院的性质仍未搞清楚,但从经营模式上看,其实与香港的私立医院没有什么差别。
据介绍,在医疗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每位患者都有保险,发生纠纷后医院不赔保险公司也会赔。即使打官司,也是医院和保险公司打,不会牵涉患者利益。
黄兴华认为,这样的好处是,医疗纠纷被社会化后,各种矛盾相对更好协调——保险公司如果不赔偿,会影响其信誉,顾客都不到这家公司投保;而医院如果经常有官司缠身,病人也不会到这家医院来就诊。这种纯商业式的协调,任何一方都会找到自己的位置,比不论什么事都要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的效果要好得多。(谭新鹏)
来源:中国青年报, 百拇医药
“6年了,我从未停止过对医疗系统制假用假现象的揭露。”2003年3月6日,当陈晓兰出现在记者面前时,她的坚定令人为之动容。“医疗卫生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已经不是收红包那么简单了。”这位原在上海市一家地段医院任临床医师的女士透露,医疗企业制假、医院用假、医生为病人做假治疗,在不少地方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而在医疗系统中,这个过程几乎就是各方牟取利益的流程图。
1、非法仪器如何挤进医院大门
“医院里不但存在着只有专利号、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医疗产品,而且存在着任何证号都没有的医疗器械,甚至,连五花八门的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也能藏身。”陈晓兰说。
1997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某地段医院一下子大量购进河南省光电技术研究所生产的“ZWG-B型系列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简称光量子仪,下同)。为配合该仪器的使用,医院又以超高价购进了由上海医用诊察仪器厂生产的“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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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种由两套仪器配合使用的“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法”,其操作过程是——先将所输药液掺入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水中,将药瓶与插着普通针头的钢瓶氧气连接,在充氧3至5分钟后拔出充氧针头,再将充过氧的药液用石英玻璃输液器给病人做静脉注射。输液器的一端插入药瓶,另一端进入人体静脉,而中间一段便是安于光量子仪凹槽内的要经紫外线辐射的石英玻璃。
由于该疗法号称可治疗20余种疾病,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上海多家地段医院推广使用。发现问题的陈晓兰接连举报,1998年6月,上海市医药管理部门终于接到河南省医药管理局来函:该局批准河南光电技术研究所生产的“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并非系列产品,其产品名称中没有“ZWG-B型系列”。而且,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加入任何药物输入人体。
原来,上海市多家医院购进的“光量子仪”,竟是未经任何部门注册的假冒产品。1998年7月,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医疗系统停止使用这种光量子仪。同时查清,上海生产的与“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相配套的一次性使用石英玻璃输液器也未经注册,责成生产厂家立即收回产品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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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调查,这两种仪器虽然在上海被查封,但截至2000年3月,全国其他地方仍可买到,其中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还专有公司分销。
“这些非法治疗仪本来是不允许进入医院的,但在一些地方性医院中却大量存在。”陈晓兰说,吸引医院购买这些假治疗仪的,主要是其高回扣。
她说,以光量子仪为例,回扣比一般医药物资高出近1倍。1999年7月,该仪器被有关方面封杀后,竟使当地一家医院的效益下降了75%,从每日的两万元以上降到不足6000元。
据介绍,目前基层医院使用的医用物资,主要有4种进货渠道:国有医药企业;合资、外资、独资医药企业;非法医药集贸市场;个体、团伙非法医药制造商。
前两种是由正规市场进入医院,但大部分要靠老关系来维持。后两种是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医院,而第四种,基本都是经熟人介绍进入医院的。这4种进货渠道中,后两种在医院内资金周转最快、回报率最高,结果是,医院往往成了这非法医药企业的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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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医疗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核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处长邹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外包装或仪器较明显的地方注明产品的批号。
2、使用假仪器危害更大
然而,令陈晓兰担心的,还不只这些假治疗仪。她说,医务人员如果使用这些假仪器,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陈晓兰以“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法”为例说,该疗法将药液充氧后又经紫外线照射,很可能会影响药液的成分。
她说,药物加氧,会发生氧化反应;经光照射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加酸则会完全改变药品的原有属性。药液经过如此加工后,原有的药理活性不是被激活,就是被灭活,有时还会产生沉淀、析出、混浊和变色等肉眼可见的现象,或产生肉眼不能观察到的毒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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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供临床注射用的药液,绝大多数标明了“避光”、“遮光”或“阴暗干燥”等字样,表明这些药液见光会产生光化学反应。而凡是经过再加工的药液,不论其本身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先经过药监部门的重新检测、试验,然后作为新药,再重新被命名后方能使用。
军事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高光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紫外线虽具有杀菌作用,但照射药液后是否会发生变化,还没听说过这方面的研究,也没看到过这方面的报道。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对这种疗法表现得不屑一顾。“这简直是瞎扯!”他说,每一种药液的光稳定性不同,必须经过研究后由数据来证明,不按规程操作都是错误的。
北京市药品质量检测中心王主任认为,补液时充氧也缺乏科学依据,因为氧气微溶于水,补液作为一种体液平衡的药品,加氧后,其原有的 PH值可能会发生变化,而各种不同性状的药品加入补液中再充氧,药品的性状是否改变,还需要进行药理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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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材有专管部门,药品生产也有专管部门,惟独对两者的使用没有任何部门管理。”北京某医药公司的杨经理说,这个空子已经被不少小医院利用,通过超范围使用仪器,或滥用药物来赚钱。
令陈晓兰颇为忧虑的是,1997年起开始接受这种治疗的病人,没有一个留下相关的治疗记录。而前来接受药液加氧、光照后静脉注射治疗的患者,很少有人知道:这些药液经过充氧、紫外线照射等加工后会变成什么。
3、捞回扣与“假治疗”
有消息说,医改虽然活跃了医疗市场,但也促使一些医院只顾经济效益、忽视本身的职责。现在很多医院采用医务人员奖金与病人医疗支出直接挂钩的办法,刺激医生为个人和单位创收。在不少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基层医院,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使医院的福利出现畸形增长,一些医院甚至成了全社会都为它“创收”的公助机构。
陈晓兰介绍,上海有多家地段医院就采用了这种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必须完成基本定额,才能拿到基本奖。超出的部分,则按10%的回扣作为超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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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海市一家地段医院就要求:挂号室每天必须完成150人次的挂号量、门诊每天必须接诊40人次,且每月的开单金额要达到2000元、护士每月要完成1500元、辅检科要完成2000元等等。只有完成这个基本定额指标,才能得到基本奖:门诊260元,其他医务人员240元。
这导致了医务人员工作表现完全由治疗金额说了算,医生之间只有经济收入的竞争,而难有技能上的压力,工作粗糙。有些门诊病史的书写相当简单,只有主诉,没有检查和临床诊断,有的病历上写的字甚至不超过10个。
“医务人员本应对病人负责。但事实上,在医疗机构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很难对病人负责。”陈晓兰说,目前医务人员首先必须对领导负责,其次要对医院的经济效益负责,最后是对自己的收入负责。这个“负责”的顺序是绝对不能颠倒的,否则就可能丢了饭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卫生系统内的各种回扣现象,虽然年年喊打,但事实上远未根治。在一些地级医院,吃回扣现象甚至愈演愈烈。有的靠回扣一项,每年就能获得数百万元的利润。而回扣资金进入医院小金库后,一部分被用来继续购买高回扣的药品,小金库里的资金就这样快速地得到了周转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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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医院效益丰厚,也使个人收入增加不少。这更刺激了医生们“创收”的积极性,不少人由此开始热衷于“创收”而不顾医德,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4、医生“宰”病人八法
有分析说,这种商业式捞取回扣的做法,不仅极大地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使患者对医院望而却步,而且也助长了医生为病人做假治疗等违规行为的滋生。
陈晓兰把目前医院中存在的假治疗现象分为8种:
一、尽量使用回扣高的仪器治疗。由于使用光量子仪的回扣较高,有医院便鼓励医生多使用该仪器,将每人每次500mg的注射量改为250mg,把1至2小时的光照时间缩短为30分钟,每次仍收取费用40元,医院的收入和医务人员的福利由此便提高了。
二、夸大或虚构病情,编造主诉。医生和辅检部门达成“协议”,医生多提检查项目,辅检时多写一点“情况”,成就“大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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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靠这种方式,有一个内科门诊医生每天虽接诊不到20人,但由于用开辅助检查单和治疗单来“抵折”,每天却相当于接诊40人。
三、“搭车”检查,扩大规格,多开无关的检查项目。如头痛查血,就给加个肾功能检查;尿常规就给加个肿瘤测定。结果,很多患者被要求做摄片造影(按区卫生局规定,临床透视项目全部由 X摄片代替,这在各科室的门口都有告示),但却把颈椎片拍成10×12规格,和胸片差不多大。
四、以物代药,主要针对公费医疗、劳保病人。比如在单据上写明:血疗4次计240元,实发龟鳖丸6盒210元+2盒西洋参胶囊28元。据说,这种以物代药的做法受到很多公费医疗患者的欢迎。
五、提高药费。医院开的药,一般价格不菲。原因是,医院愿意进高价药。当然,高价药的回扣也高。再有,就是医院故意把药价抬高了。做法说来简单——医院先自己定个价格,再反过来由电脑进行价格加工,按物价部门规定的15%至30%的利润反推,计算出进价。这么做的好处是,即使物价部门来检查,也查不出问题。如此,即便是很普通的药,一经医院的手也变得出奇地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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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加治疗次数。要病人多次挂号,一次能够看好的病,让你跑六七趟。
七、药房尽量进回扣大的药或物品。只要回扣大,可以不考虑药品的效果、产地甚至真假。很多药治不好病,也吃不死人。
八、一些医院,不仅假医治横行,假医生也不乏其人。特别是有些外地医生,专门用医院的发票,卖自制的假药。医院则坐收管理费,变成了“贸易公司”。
“医生‘宰’病人的现象不胜枚举。”陈晓兰说,为此,病人常常不得不接受动辄数百甚至上千元的治疗费。而由于医疗费用过于高昂,很多病人所在单位无法在短期内为其报销,有的患者手里的医药费已积累上万元,负担沉重。
她说,一位医疗同行评价,医院吃回扣和“假治疗”所制造的贫困,已经超过了慈善机构扶贫帮困的速度。
5、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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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疾病患者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消费群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针对患者的实施条例。而且,医疗行业内的法规覆盖面窄小,使得患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司法盲区。
黄兴华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各省除福建和浙江外,几乎没有把医疗消费列入消费行为中的,也就是患者的消费者身份没有被认定。因此,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患者都无法起作用。
他认为,医疗就是服务消费,患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至于对患者具有一定保护作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法规,也因缺少配套措施或缺乏可操作性而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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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例,其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据介绍,在医患纠纷中涉及到事故的只是少数,而较为普遍的是由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但这方面却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再有,就是比医疗差错更加细微的医疗服务水准,只在医务人员的职业守则上提到,却难有约束力。如收费合理与否、能用便宜药却偏给开昂贵药、一般的小毛病也要做个CT等,纠纷不断增多,患者却无处投诉。
陈晓兰说,可能是由于大量的公费医疗患者的存在,限制了患者成为消费者。他们个人支付的比例,只占医疗消费总支出的10%至40%。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也成了现今政策出台的难点和法律争论的焦点。
“但医药费用由谁来负担与消费者身份的确定完全是两回事。”陈晓兰解释,不论以前计划年代就医看病全由国家包办,还是市场经济中患者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的医疗就诊,都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里完成货(即各种医疗服务及药物)与币(即各种医药费用)的交换,这与其他以货币直接交换为形式的消费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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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难于平衡,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我国《消法》中规定消费者有知悉权,显然不能用于患者身上。因为有时医院为了患者的康复不得不向其隐瞒病情,而患者也就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得到知悉权而按照《消法》状告医院欺诈。再比如赔偿问题,目前《消法》中对医疗赔偿没有做出规定,赔得太高,医院承担不了;而赔得太低,患者的权益又无法得到保障。
黄兴华教授认为,现在总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对医疗体制还没有理顺,对医院的性质还没有搞清。
他说,目前的争论是: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应当由国家补贴;一种则认为,医疗机构可以有适当的盈利。但从管理体制上看,现在的国内医疗企业离公益性机构相差甚远。
他以香港为例分析说,香港的医院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公立医院是政府为市民提供的一项福利,看病除了收取200至400港元的挂号费外,其他如治疗、用药及住院全部实行免费,港府按期补贴医院;在私立医院中,挂号费虽比公立医院便宜得多,但其他的医疗项目都要收费。虽然目前我国内地对医院的性质仍未搞清楚,但从经营模式上看,其实与香港的私立医院没有什么差别。
据介绍,在医疗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每位患者都有保险,发生纠纷后医院不赔保险公司也会赔。即使打官司,也是医院和保险公司打,不会牵涉患者利益。
黄兴华认为,这样的好处是,医疗纠纷被社会化后,各种矛盾相对更好协调——保险公司如果不赔偿,会影响其信誉,顾客都不到这家公司投保;而医院如果经常有官司缠身,病人也不会到这家医院来就诊。这种纯商业式的协调,任何一方都会找到自己的位置,比不论什么事都要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的效果要好得多。(谭新鹏)
来源:中国青年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