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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69372
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http://www.100md.com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本品系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破伤风。

1 毒素制造

制造破伤风毒素应在隔离的具有专用消毒设备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的墙面、地面及实验台应使用便于消毒的材料。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接受破伤风类毒素全程免疫,以后每10年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凡发生外伤未完全治愈前不能参加工作。

1.1 菌种

1.1.1 应选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同意的产毒效价高、免疫力强的破伤风菌株,必要时可对菌种进行筛选。

1.1.2菌种应定期作全面性状检查(如细菌形态、纯菌试验、糖发酵反应、产毒试验及特异性中和试验等),并有完整的传代、检定记录。

1.1.3菌种应用冻干或其他适宜方法保存在2~8℃。

1.2 培养基

制造种子管及毒素培养基所用的酪蛋白、黄豆蛋白、牛肉等蛋白质应适当加深水解。其他原材料应尽量减少对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的物质,不得含有可引起人体毒性反应的物质。培养基原材料应保证质量,所用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

1.3 毒素

1.3.1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经显微镜检查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1.3.2 毒素须经除菌过滤后方可进行下步制造程序,亦可杀菌后进行精制。

1.3.3 毒素Lf测定

用生理盐水将Lf 检定用标准破伤风抗毒素稀释至100Lf/ml,按一定间隔递增量加于一列絮状检定用试管中,每管加待检毒素1ml,摇匀后立即放入50℃水浴中,以首先出现絮状者判定毒素的Lf值,并记录絮状反应时间。

1.3.4用于生产的毒素不得低于40Lf/ml。

2 类毒素制造

2.1 毒素或精制毒素的脱毒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所用甲醛溶液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

2.2 脱毒试验

每瓶取样,用体重300~400g豚鼠1只,皮下注射10ml。精制毒素脱毒者可事先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00Lf/ml,皮下注射5ml,于注射后第7、14、21天进行观察,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到期每只动物体重不得较注射前减轻且健存者为合格,发生破伤风症状者应继续脱毒,体重减轻者应予重试。

2.3 脱毒试验合格的类毒素应做Lf测定。类毒素应为黄色或棕黄色透明液体。

2.4类毒素之保存时间,自脱毒合格之日起保存于2~8℃不得超过3年。

3 精制

3.1 毒素或类毒素可用等电点沉淀、超滤、硫酸铵盐析等方法或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3.2 用于精制的类毒素应透明,无肉眼可见之染菌。

3.3 精制时所用化学药品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或符合《中国药典》规定,蒸馏水应新鲜。

3.4 类毒素精制后应加0.01%(g/ml)硫柳汞防腐并尽快除菌过滤。

3.5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1批。

4 精制类毒素的检定和保存

4.1pH值应为6.6~7.4。

4.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无菌试验不合格时可重新除菌过滤,如制品有肉眼可见之染菌应废弃。

4.3 效价测定

每瓶取样进行Lf测定。测定方法见1.3.3项。

4.4 纯度

精制类毒素的纯度应在1500Lf/mgPN以上。

4.5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生理盐水稀释为250Lf/ml,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2ml。于注射后第7、14、21天进行观察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局部无化脓、坏死,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

4.6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类毒素精制者自精制之日起,先精制后脱毒制品从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效期为3年半。

5 吸附剂配制

5.1 吸附剂配制过程所用的器具应清洁、蒸馏水应新鲜,各种药品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

5.2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者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5.3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5.4 氢氧化铝原液应取样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6 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

6.1 吸附制品每ml应含精制破伤风类毒素7~10Lf。

6.2 氢氧化铝用量不得超过3mg/ml。

6.3 吸附制品应加0.005%~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

6.4同批精制类毒素用同批吸附剂吸附者为1批,用大罐吸附时每罐为1批,但所用精制破伤风类毒素、氢氧化铝各不得超过3批。

7 成品检定

7.1 理化性状

7.1.1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及异物。

7.1.2pH值应为6.0~7.0。

7.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应超过3mg/ml。

7.1.4 氯化钠含量应为0.75%~0.9%(g/ml)。

7.1.5 硫柳汞含量不应超过0.01%(g/ml)。

7.1.6 游离甲醛含量不应超过0.02%(g/ml)。

7.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7.3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注射2.5ml于腹部皮下,注射后于第7、14、21天各观察1次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注射部位无化脓、坏死,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

7.4 效力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采心血,分离血清,等量混合,测定破伤风抗毒素单位,至少应含1IU/ml。

抗毒素单位测定方法:

用pH7.0~7.4之硼酸硼砂缓冲生理盐水,将被检血清做系列稀释,各取1ml放入一列试管中,然后各加入5个L+/100量破伤风标准毒素1ml(由0.05IU/ml破伤风标准抗毒素标定),盖上胶塞,混合均匀,放37℃结合45分钟,每个混合液各用体重15~17g小白鼠3只,每只于后腿皮下注射0.4ml。

同时设对照组,即取0.05IU/ml的标准抗毒素1ml,加入5个L+/100的标准毒素1ml,放37℃结合45分钟。用体重15~17g小白鼠3只,每只于后腿皮下注射0.4ml,每日观察动物发病情况并记录。以72~120小时动物全部死亡为判定标准。

以被检样品与对照组动物死亡数相同之最高稀释度判定之。

亦可按WHO推荐的效力检定方法(见附录)进行。

7.5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3批不同批号的精制类毒素配制的成品,保存于2~8℃,在效期结束之日,进行效力检定,应符合规程要求。

7.6 鉴别试验

抽取样品加枸橼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作絮状试验,或将样品调pH至9.0作凝胶免疫沉淀试验,以出现絮状反应或免疫沉淀反应者为合格。

8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3年半。

附录WHO推荐的破伤风类毒素效价测定方法(毒素攻击法)

1 免疫及攻击

用生理盐水将吸附破伤风类毒素标准品和待检样品以2倍稀释法稀释成3~5个稀释度(中间的稀释度必须在攻毒后能保护约半数动物)。每一稀释度样品免疫体重14~16g小白鼠14只(或250~350g豚鼠至少10只)。另外10只小白鼠不注射作为对照(另外5只豚鼠不注射作为对照)。免疫4周,每只免疫小白鼠攻击破伤风毒素50LD50(免疫豚鼠攻击100LD50),皮下注射0.5ml。对照组健康小白鼠注射25倍稀释的上述毒素(对照组豚鼠注射100倍稀释的上述毒素),每只皮下注射0.5ml,攻击后观察5日,每日记录结果。

2 试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检品的最低稀释度能保护半数以上动物。

(2)检品的最高稀释度能保护半数以下动物。

(3)对照组动物应部分死亡而不全部死亡。

(4)检品和标准品的剂量反应曲线在平行性及直线性上没有太大的偏差。

3 结果计算

用平行线分析法进行结果计算。

4 结果判定

待检样品的效价每个剂量应不少于40IU。如95%可信限大于50%~200%则95%可信限的低限效价应大于40IU/1个人用剂量。

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破伤风。

本品为乳白色均匀混悬液,含防腐剂硫柳汞,长时间放置后吸附剂下沉,溶液上层应澄明无色,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

接种对象

主要是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人群,孕妇接种本品可预防产妇及新生儿破伤风。

用法

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剂量

(1)无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史者应按附表方法进行全程免疫。

(2)经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之人员,自最后1次接种3年以内受伤时,不需注射本品,超过3年者应用本品做1次加强注射,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除注射本品外,可酌情在另一部位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3)用含破伤风类毒素的混合制剂做过全部免疫者,以后每10年用本品做1针加强注射即可。

针 次剂量(ml)

全程免疫

第1年

第2年

第1针(间隔4~8周)

第2针

注射1针

1.5

1.5

0.5

加强免疫以后一般每10年注射1针,如遇特殊情况也可5年加强1针0.5

孕妇可在妊娠第4个月注射第1针,6~7个月时注射第2针,每次注射0.5ml。

禁忌

患严重疾病、发热或有过敏史者及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禁用。

反应

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行消退。

注意事项

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异物,安瓿有裂纹,制品曾经冻结,标签不清及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换另侧部位。

3.应备1∶1000肾上腺素,供偶有发生休克时急救用。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不可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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