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政策要闻
编号:10178207
浙江省常山县药品监管局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8日
     浙江常山县药品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对行政执法的责任认定、追究范围、过错情节认定、追究的形式和标准、追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追究范围规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1)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以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暴力行为执法的;(3)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4)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5)违法办理、审核、审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行政许可证应予办理却不予办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6)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7)依法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

    该《办法》对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对执法过错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对执法过错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令责任人改正,扣除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金;(3)对执法过错情节较重的,责令责任人改正,扣发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金;造成行政赔偿的按规定追缴赔偿费用;情节特别严重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该《办法》的施行,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