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理直气壮地谈论“脑死亡”
4月10日,同济医院以极为严谨的程序和审慎的姿态宣布了中国第一例“脑死亡”。无论对于医学界还是对于公众来说,这都是意义重大的事件。在中国还没有“脑死亡”的相关立法,“脑死亡”诊断标准还停止在草稿阶段的情况下,宣布“脑死亡”既需要科学的程序,更需要勇气,还需要社会的广泛理解。据报道,在征得患者的30多位家属一致签字之后,医生才停止了呼吸帮助设备,从这一细节不难看出,公众对“脑死亡”的理解已经有了长足进步。
死生事大。在科学昌明的时代里,死亡不再是一个常识问题,而是科学性很强的问题。一个按常识判断已经“死亡”的人,在现代医学的拯救下,很有可能死而复生。同样,在我们的常识看来还活着的人,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已被判断为死人,“脑死亡”就是这样的情形。根据医学和法学界提供的材料,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医学标准的方式承认“脑死亡”,并以“脑死亡”作为医疗和法律的结论。不过,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目前还只能接受一种常识化的死亡标准———心跳和呼吸都停止,身体冰凉。
有报道称,中国第一个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的,是一个搞器官移植的医学人士,于是乎,“脑死亡”似乎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功利的烙印。为了照顾公众的情绪和理解力,也为了减轻认知方面的阻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脑死亡”标准时,一直坚持“让器官移植专家走开”,似乎只要沾上了“器官移植”这几个字眼儿,“脑死亡”就立刻不那么名正言顺了。而宣传“脑死亡”的医学界人士在几乎所有的场合也一再声明,节约医疗资源、提供器官移植的供体并不是“脑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动力。本来非常科学、非常符合先进文化的“脑死亡”,怎么一到我们这里就变得有点“不好意思”了呢?为什么谈论“脑死亡”的时候,我们总有点不太理直气壮?
诚然,国际医学界一直也把“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区隔开来,避免公众的误解,但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却并没有刻意去“避嫌”,比如,德国就是在新的器官移植法中,首次承认了“脑死亡”,日本也是在《器官移植法》中把“脑死亡”作为医学和法律死亡的标准,这样的例子不少。这种“坦然”是需要前提的,那就是公众对科学的信赖超过了常识,普遍认同“脑死亡”的科学基础,了解“脑死亡”的判定程序。所以,如果要让中国的老百姓也接受“脑死亡”的标准,重要的不是择清“脑死亡”与节约资源、器官移植的关系,而是要反复讲明“脑死亡”是一种科学结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复证明、并无科学争论的定论,必须告诉公众,接受“脑死亡”标准其实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在做这样的讲述时,无论是科学界还是人文学界,都应该有理直气壮的姿态。
只有做到了理直气壮,“脑死亡”才有可能进入立法程序,并最终指导公众的生活。, http://www.100md.com(蔡方华)
死生事大。在科学昌明的时代里,死亡不再是一个常识问题,而是科学性很强的问题。一个按常识判断已经“死亡”的人,在现代医学的拯救下,很有可能死而复生。同样,在我们的常识看来还活着的人,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已被判断为死人,“脑死亡”就是这样的情形。根据医学和法学界提供的材料,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医学标准的方式承认“脑死亡”,并以“脑死亡”作为医疗和法律的结论。不过,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目前还只能接受一种常识化的死亡标准———心跳和呼吸都停止,身体冰凉。
有报道称,中国第一个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的,是一个搞器官移植的医学人士,于是乎,“脑死亡”似乎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功利的烙印。为了照顾公众的情绪和理解力,也为了减轻认知方面的阻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脑死亡”标准时,一直坚持“让器官移植专家走开”,似乎只要沾上了“器官移植”这几个字眼儿,“脑死亡”就立刻不那么名正言顺了。而宣传“脑死亡”的医学界人士在几乎所有的场合也一再声明,节约医疗资源、提供器官移植的供体并不是“脑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动力。本来非常科学、非常符合先进文化的“脑死亡”,怎么一到我们这里就变得有点“不好意思”了呢?为什么谈论“脑死亡”的时候,我们总有点不太理直气壮?
诚然,国际医学界一直也把“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区隔开来,避免公众的误解,但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却并没有刻意去“避嫌”,比如,德国就是在新的器官移植法中,首次承认了“脑死亡”,日本也是在《器官移植法》中把“脑死亡”作为医学和法律死亡的标准,这样的例子不少。这种“坦然”是需要前提的,那就是公众对科学的信赖超过了常识,普遍认同“脑死亡”的科学基础,了解“脑死亡”的判定程序。所以,如果要让中国的老百姓也接受“脑死亡”的标准,重要的不是择清“脑死亡”与节约资源、器官移植的关系,而是要反复讲明“脑死亡”是一种科学结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复证明、并无科学争论的定论,必须告诉公众,接受“脑死亡”标准其实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在做这样的讲述时,无论是科学界还是人文学界,都应该有理直气壮的姿态。
只有做到了理直气壮,“脑死亡”才有可能进入立法程序,并最终指导公众的生活。, http://www.100md.com(蔡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