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换脑”应对“脑死亡”
4月13日《江南时报》消息,全国首例“脑死亡”在武汉遭非议。两天来,面对街坊邻里的七嘴八舌,毛家人十分无奈和压抑。
面对毛先生亲属的尴尬,专家们呼吁大家尊重科学,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责难。我个人认为,“脑死亡”这个新生事物凸现出了当前科普、道德和法律三个方面的“盲区”,面对如此困难,光靠呼吁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必须用积极作为的方法为活人“换脑”,才能使毛先生亲属的尴尬不再重现——
首先,要加强科普宣传,修正“心死亡”才是“死亡”的偏颇认识。长期以来,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死亡”概念是呼吸、心跳停止。用科学来溯其根因,它是由脑干功能丧失后导致自主呼吸、心跳的消失,实质上是“脑死亡”导致了“心死亡”。过去之所以不存在“脑死亡”和“心死亡”之说,一是因为这两者统一于死亡之中,不存在时间差;二是因为缺乏科学知识,只能用可感知的呼吸和心跳这两种表象来确定是否死亡。
“脑死亡”比“心死亡”更科学,每个人都应借科学的慧眼,透过“心死亡”的表象一眼看清“脑死亡”的实质。
其次,要加强道德建设,巩固、更新死者也有尊严和体面的观念。“人死为大”的思想和盗墓侮尸者重罚的律令,充分说明死者也是有尊严和体面的。现代医术让“脑死亡”者无知无觉地“活着”,给他身上插上许多管子,输进大量的液体,不断地折腾,使病人的尊严和体面丧失殆尽。说白了,家属花费巨资只是为自己的面子和感受着想,全然不考虑病人的“感受”。法律保障一个人尊严地活着的权利,同样保障一个人尊严地死去的权利。如果一个“脑死亡”的病人能有感受的话,面对生存的无望,他一定会选择安静、体面、无痛苦地死,而不同意家属如此让他“不得好死”的。
其实,死者的尊严和体面不仅仅要表现在他怎么“死”,还要看他的家人怎么“活”。面对自己的亲人倒下,亲属和医生都会全力以赴地抢救。可面对“脑死亡”者,明知不可能活过来了,却超能力地花钱买昂贵的药物抢救(有的一天要耗费几千元至上万元),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死者已矣,生者尚存,他们因债台高筑而活得很累,死者地下有知也不得心安,在别人眼里他们活得也不够尊严和体面。
让死人尊严地死,让生人体面地活,对双方都有交待,这样不是很好吗?
再则,要加快制订法律,规范“脑死亡”的认定和器官移植行为。“脑死亡”是医学死亡,非常规死亡,如果处理不好,贻误了人命,便会成为世俗抵制科学的口实。因此,在法律的约束下,由权威标准权威机构权威人士确定为“脑死亡”非常必要。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一要突破“道德不足诉之法律”的常规,先于道德高于道德立法;二要学习他国立法的经验,在“脑死亡”的确认标准、机构和人员上细加规范,在立法之时就将法律推到比较完善、成熟的地步。
用科普宣传营造社会氛围,用道德建设挑战世俗观念,用法律制度保障科学惠及苍生,这些都是“脑死亡”得以立足的先决条件,让在这些作为中“换脑”,以积极的姿态接受“脑死亡”,让死者安息,让生者幸福。, http://www.100md.com
面对毛先生亲属的尴尬,专家们呼吁大家尊重科学,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责难。我个人认为,“脑死亡”这个新生事物凸现出了当前科普、道德和法律三个方面的“盲区”,面对如此困难,光靠呼吁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必须用积极作为的方法为活人“换脑”,才能使毛先生亲属的尴尬不再重现——
首先,要加强科普宣传,修正“心死亡”才是“死亡”的偏颇认识。长期以来,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死亡”概念是呼吸、心跳停止。用科学来溯其根因,它是由脑干功能丧失后导致自主呼吸、心跳的消失,实质上是“脑死亡”导致了“心死亡”。过去之所以不存在“脑死亡”和“心死亡”之说,一是因为这两者统一于死亡之中,不存在时间差;二是因为缺乏科学知识,只能用可感知的呼吸和心跳这两种表象来确定是否死亡。
“脑死亡”比“心死亡”更科学,每个人都应借科学的慧眼,透过“心死亡”的表象一眼看清“脑死亡”的实质。
其次,要加强道德建设,巩固、更新死者也有尊严和体面的观念。“人死为大”的思想和盗墓侮尸者重罚的律令,充分说明死者也是有尊严和体面的。现代医术让“脑死亡”者无知无觉地“活着”,给他身上插上许多管子,输进大量的液体,不断地折腾,使病人的尊严和体面丧失殆尽。说白了,家属花费巨资只是为自己的面子和感受着想,全然不考虑病人的“感受”。法律保障一个人尊严地活着的权利,同样保障一个人尊严地死去的权利。如果一个“脑死亡”的病人能有感受的话,面对生存的无望,他一定会选择安静、体面、无痛苦地死,而不同意家属如此让他“不得好死”的。
其实,死者的尊严和体面不仅仅要表现在他怎么“死”,还要看他的家人怎么“活”。面对自己的亲人倒下,亲属和医生都会全力以赴地抢救。可面对“脑死亡”者,明知不可能活过来了,却超能力地花钱买昂贵的药物抢救(有的一天要耗费几千元至上万元),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死者已矣,生者尚存,他们因债台高筑而活得很累,死者地下有知也不得心安,在别人眼里他们活得也不够尊严和体面。
让死人尊严地死,让生人体面地活,对双方都有交待,这样不是很好吗?
再则,要加快制订法律,规范“脑死亡”的认定和器官移植行为。“脑死亡”是医学死亡,非常规死亡,如果处理不好,贻误了人命,便会成为世俗抵制科学的口实。因此,在法律的约束下,由权威标准权威机构权威人士确定为“脑死亡”非常必要。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一要突破“道德不足诉之法律”的常规,先于道德高于道德立法;二要学习他国立法的经验,在“脑死亡”的确认标准、机构和人员上细加规范,在立法之时就将法律推到比较完善、成熟的地步。
用科普宣传营造社会氛围,用道德建设挑战世俗观念,用法律制度保障科学惠及苍生,这些都是“脑死亡”得以立足的先决条件,让在这些作为中“换脑”,以积极的姿态接受“脑死亡”,让死者安息,让生者幸福。,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