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规范执法文明服务五项制度四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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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7日
2003年4月4日,辽宁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执法文明服务五项制度四条禁令的通知》,在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推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执法文明服务五项制度四条禁令》,并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规定,报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一、实行五项制度
1.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以各种形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药品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标准、程序,新药初审标准、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标准、条件、程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事项重要信息等。
2.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待行政相对人咨询、办事的首位工作人员,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将相关事项一次性向其告知清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
3.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遵循严谨、效率的原则,认真办理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对申办事项提交材料不全的,热心指导其完备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查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4.实行申办事项办结反馈制度。及时办结行政相对人申办的事项,由承办人于办结当日向申办人反馈。
5.实行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电话,欢迎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线索,一经核实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执行四条禁令
1.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
2.严禁身着药品监督执法服装到社会餐饮娱乐场所消费。
3.严禁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行政相对人的钱物。
4.严禁违规执法。对违规执法发生过错的,按《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处理。
除对违反上述禁令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将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辽宁省药品监管局要求省、市、县(区)三级药品监管局设立公示板,印制文字材料;省药品监管局在电子政务网主页和各市药品监管局网页发布,在《辽宁药事》刊物或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同时,要求各地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布受理举报部门,接受社会各界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http://www.100md.com
一、实行五项制度
1.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以各种形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药品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标准、程序,新药初审标准、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标准、条件、程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事项重要信息等。
2.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待行政相对人咨询、办事的首位工作人员,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将相关事项一次性向其告知清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
3.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遵循严谨、效率的原则,认真办理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对申办事项提交材料不全的,热心指导其完备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查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4.实行申办事项办结反馈制度。及时办结行政相对人申办的事项,由承办人于办结当日向申办人反馈。
5.实行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电话,欢迎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线索,一经核实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执行四条禁令
1.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
2.严禁身着药品监督执法服装到社会餐饮娱乐场所消费。
3.严禁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行政相对人的钱物。
4.严禁违规执法。对违规执法发生过错的,按《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处理。
除对违反上述禁令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将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辽宁省药品监管局要求省、市、县(区)三级药品监管局设立公示板,印制文字材料;省药品监管局在电子政务网主页和各市药品监管局网页发布,在《辽宁药事》刊物或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同时,要求各地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布受理举报部门,接受社会各界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