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非典防护用品三项国标出台
医用口罩防护率不低于95%医用防护服透湿量不少于2500g/m2·d 本报北京讯记者文彬报道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奋战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线广大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紧急制定了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3年4月29日批准发布、实施。此消息在本报5月8日一版刊出后,许多读者来电询问个体情况。现将三项国标的具体内容解释如下:
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主要标准为:
防护服应干燥、清洁、无尘、无霉斑,表面不允许有斑疤、裂孔等缺陷;针线缝合采用针缝加胶合或做折边缝合,针距要求:8~10针/3cm,针次均匀、平直,不得有跳针;防护服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分为连身式结构和分身式结构;防护服的结构应合理、穿脱方便、结合部位严密,袖口、脚踝口采用弹性收口,帽子面部收口及腰部采用弹性收口或采用拉绳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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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阻隔功能要求:静水压为1.67kPa(17cmH2O)时,防护服不得渗漏;透湿量应不小于2500g/m2·d;防护服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血液阻隔性能,不得渗漏;防护服材料的沾水等级应为不低于GB3。
断裂强力不小于45N,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对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效率不小于70%;阻燃性能应符合GB/T5455中B2级的要求;防护服成衣的带电量应不大于0.6μC,防护服材料的电荷密度应不大于7μC/m2;防护服材料应无皮肤刺激性;标识为消毒和灭菌标识的防护服应符合GB15980-1995的要求;经环氧乙烷灭菌的防护服,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
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主要标准为:
口罩上必须配有鼻夹,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长度不小于8.5cm;口罩带应调节方便,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口罩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在气体流量为85L/min情况下,口罩的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43.2Pa(35mmH2O);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合成血以10.7kPa(80mmHg)压力喷向口罩样品,口罩内侧不应出现渗透;口罩沾水等级应不低于GB/T4745中GB3级的规定;标识为消毒级、灭菌级的口罩应符合GB15980的要求;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口罩,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所用材料不应为易燃性,移离火焰后继续燃烧应不超过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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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主要标准为:口罩的层数不少于12层;口罩纱布的经纱每厘米不少于9根,纬纱每厘米不少于9根;水中可溶物不得超过0.3%;酸碱度加酚酞指示液不得显粉红色,加溴甲酚紫指示液不得显黄色;淀粉与糊精加碘试液不得显蓝色或紫色;荧光物只允许显淡棕紫色荧光,除少数分离纤维外,不应显强蓝色荧光;醚中可溶物遗留残渣不得超过0.5%;炽灼残渣遗留残渣不得超过..3%;标识为普通级、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GB15979中相应的要求。
又讯为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护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护产品监督管理,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该3项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按以上国家标准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立即进行再登记,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情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并保证有关信息的及时上报。, http://www.100md.com
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主要标准为:
防护服应干燥、清洁、无尘、无霉斑,表面不允许有斑疤、裂孔等缺陷;针线缝合采用针缝加胶合或做折边缝合,针距要求:8~10针/3cm,针次均匀、平直,不得有跳针;防护服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分为连身式结构和分身式结构;防护服的结构应合理、穿脱方便、结合部位严密,袖口、脚踝口采用弹性收口,帽子面部收口及腰部采用弹性收口或采用拉绳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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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阻隔功能要求:静水压为1.67kPa(17cmH2O)时,防护服不得渗漏;透湿量应不小于2500g/m2·d;防护服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血液阻隔性能,不得渗漏;防护服材料的沾水等级应为不低于GB3。
断裂强力不小于45N,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对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效率不小于70%;阻燃性能应符合GB/T5455中B2级的要求;防护服成衣的带电量应不大于0.6μC,防护服材料的电荷密度应不大于7μC/m2;防护服材料应无皮肤刺激性;标识为消毒和灭菌标识的防护服应符合GB15980-1995的要求;经环氧乙烷灭菌的防护服,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
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主要标准为:
口罩上必须配有鼻夹,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长度不小于8.5cm;口罩带应调节方便,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口罩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在气体流量为85L/min情况下,口罩的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43.2Pa(35mmH2O);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合成血以10.7kPa(80mmHg)压力喷向口罩样品,口罩内侧不应出现渗透;口罩沾水等级应不低于GB/T4745中GB3级的规定;标识为消毒级、灭菌级的口罩应符合GB15980的要求;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口罩,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所用材料不应为易燃性,移离火焰后继续燃烧应不超过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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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主要标准为:口罩的层数不少于12层;口罩纱布的经纱每厘米不少于9根,纬纱每厘米不少于9根;水中可溶物不得超过0.3%;酸碱度加酚酞指示液不得显粉红色,加溴甲酚紫指示液不得显黄色;淀粉与糊精加碘试液不得显蓝色或紫色;荧光物只允许显淡棕紫色荧光,除少数分离纤维外,不应显强蓝色荧光;醚中可溶物遗留残渣不得超过0.5%;炽灼残渣遗留残渣不得超过..3%;标识为普通级、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GB15979中相应的要求。
又讯为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护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护产品监督管理,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该3项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按以上国家标准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立即进行再登记,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情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并保证有关信息的及时上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