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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感官鉴别的法律依据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0日 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九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中第一项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这里所说的“感官性状异常”系指食品失去了正常的感官性状,而出现的理化性质异常或微生物污染等在感官方面的体现,或者说是食品质量发生不良改变或污染的外在警示。同样,“感官性状异常”不单单是判定食品感官性状的专用术语,而且是作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而严肃地提出来的。

    此外,在关于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的有关标准中,第一项内容往往都是感官指标,也说明感官指标是一项很重要、必不可少的指标。执行国家食品质量(包括卫生)法规时,各级鉴督员依据有关标准对食品质量进行感官鉴别,可以有效地对食品的质量状况进行判定裁决。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食品质量的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食品的感官性状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感官检查对判断食品的质量是有效的,也就是说,食品的感官性状用感官方法鉴别是有法律依据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