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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强化“责任追究”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1日 道夫 人民日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近日正式施行。《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当前和今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说到此《条例》,笔者不禁想到彼《规定》。两年前,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特别提到,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部级正职领导也要受到行政处分。《规定》的出台,打破了过去那种不管有功有过,领导干部只能升不能降的惯例。建立起以制度管干部,以责任要求干部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应该说,《规定》颁布两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突发性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据报道,仅湖南省4月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就有3起。因此,今天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十分必要。

    有了《条例》、《规定》,责任更明。过去一些地方之所以突发性的安全事故不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责任不明确,领导缺乏压力。有的地方死了人、塌了桥,领导不仅不承担责任,有的甚至异地升官。其实,作为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本身就担负着重大管理责任,不出事故是基本要求和当然职责。一旦出了事故,就要按照相关条例和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重庆市对此早有明文:“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该项工作的区、县领导要引咎辞职,政府主要领导也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而酿成性质恶劣事故的,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

    有了《条例》、《规定》,执行要严。《条例》、《规定》不能只登登报纸、上上墙面、动动嘴皮就没事了;要知道法规制度订得再好、再细,如果不加以切实贯彻执行,只能流于形式,变成一纸空文,换句话说,也就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使一些相关决策者不把规则制度当回事,继续我行我素,玩忽职守。

    有了《条例》、《规定》,预防先行。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本意不是以惩处为目的。出了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当地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固然必要,但也不是治本的办法。与其事后追究,不如事前防范,防范的关键就在于依法办事,建立高效灵活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和监督约束手段。如此,相关领导干部就得好好想一想,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避免出事故?如何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患于未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