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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1009
香港对中药实施规范化管理 中药商发牌制度开始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2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5月5日开始实施中药商发牌制度,凡经营中药材零售、中药材批发、中成药制造或中成药批发等业务的人士,必须向管委会下辖的中药组申领牌照。符合过渡性领牌的中药商须于2003年7月15日或以前递交申请。

    管委会主席谢志伟博士说:“中药商发牌制度是将中药行业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里程碑,通过发牌制度可以确保中药行业的执业水平,从而保障市民健康”。谢博士表示管委会及中药组在去年完成了中药规管的附属法例草拟工作。《中药规例》中与中药商发牌制度有关的条文、《中药业(监管)规例》及《中医药(收费)规例》刚于今年4月30日生效。他预计,在实施中药商发牌制度大约半年后,开始推行中成药的注册制度。

    卫生署助理署长梁挺雄医生说:“任何中药商如果在2000年1月3日起经营有关的中药业务,则符合过渡性领牌的资格。过渡性牌照的申请期为今年5月5日至7月15日,逾期递交的申请将不会被接纳。不符合过渡性领牌资格的中药商,亦应在该申请期内递交申请,以便中药组处理及尽快发出牌照。在首次发牌工作完成时,未领有牌照者,不可经营有关中药业务”。梁医生表示:中药组还制订了4份执业指引,包括中药材零售商执业指引,中药材批发商执业指引,中成药制造商执业指引及中成药批发商执业指引,就营业处所、贮存场地、设备设施以及人员资历等方面,向业界提供详细指引。

    领有牌照的中药商,除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执业指引,以确保中药行业的水平。如果牌照持有人违反法规、发牌条件或执业指引,中药组可根据《中药业(监管)规例》,考虑将牌照暂时吊销、撤销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