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袖珍女'告医院错开药导致矮小索赔50万
鞍山女刘静(化名)9岁时,因身材矮小到鞍山市妇儿医院就诊。当时,在医院注射了药剂。时隔十余年,刘静已24岁,但身高只有133厘米。等她起身走入院外和18岁的妹妹站在一起,身高只及妹妹的肩部。当她开口讲话时,则是成人的语气和声调。刘家认为这是医院注射药剂过量导致骨骼过早闭合,因而,一纸诉状要求院方赔偿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50万元。
目前,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已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静身材矮小是医院治疗过错造成。5月14日,刘静不服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
心酸5年只长了22厘米
1988年,9岁的刘静身高只有111厘米,低于其他同龄人。当年2月24日,母亲带她来到鞍山市妇儿医院求治,经诊断为厌食症,医院开处方让刘静服中药并注射药剂。7月23日,院方再次开出处方注射药剂。据刘母称,院方给刘静注射了药剂40支,每周注射一支,持续40周。治疗之后,刘静的身高和体重有所增长,也出现声音变粗、体胖等症状。
, 百拇医药
身高并没有影响到刘静的学业,从小学到初中她的成绩始终优秀。刘静母亲说:“当时她有很多朋友,家里经常来女孩做客。”刘静的身高在14岁左右停止了增长,与同龄人差异日趋拉大。升入高中后,刘静身材矮小问题的严重性凸显出来。尽管刘静的性格温和、友善,但这种体态上的强烈差异,还是使她失去了一些好朋友。刘静说:“她们不愿意和我一起走路,都说不得劲。”
刘静试图用加倍用功和善意微笑来弥补这一切,但是她的心理平衡还是在高二那年彻底瓦解,过于沉重的心理压力使其成绩一落千丈。刘静母亲说:“那个时候,家里经常来玩的同学就只剩下三四个人了。”于是,刘静选择攻读脱产成人高考。在三年时间之内,她拿下了会计电算化大专文凭。由于身高的问题,她数次外出应聘都遭拒绝。
2002年,刘静的一些同窗好友都已参加工作。自此,刘静明确不欢迎她们前来做客。目前,她每天的作息安排是,读书、发呆还有哭泣,处于完全自闭。“除了身高,我在其它方面完全正常”,刘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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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父说:“每次我到了外面办事,只要有机会,都会带女儿去,我怕她就这么‘废’了”。刘家的经济状况不好,月收入总计600元的刘氏夫妻卖了老房,暂时寄居于刘父战友寓所。有鉴于此,诉讼中,鞍山市司法局指定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庭义为刘静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发现药剂过量抑制长骨生长
2001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刘静的母亲了解到使用院方为女儿开出的药剂过量,将导致骨骼过早闭合,抑制长骨生长。于是想到13年前女儿注射的40支,她认为24岁的女儿身高只有133厘米与当时注射的药剂有关。2002年7月,刘家一纸诉状,将鞍山市妇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补助费、再次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0万元。
针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院方提出两点异议。一是刘静是否到医院进行过诊疗。因为刘静称自己后来改名,在当初的相关交费单据中并不是这个名字。二是刘静是否遵医嘱用药。医院方认为刘静仅有门诊病志不够,还应举证证明自己依医嘱按时按量服用了药物,这样才能就其服用后果提起诉讼。医院认为根据患者来院时的症状,为其开处方服中药和注射药剂正确,医院无医疗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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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刘静提供了派出所证明,证明其于1992年更名为刘静。另外,她又提供了1998年的门诊病志及收据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门诊医生给刘静开的处方有中药及药剂,但刘静只能提供当时门诊病志及0.4元的收据,其他与治疗有关的交费单据都不能提供,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给其注射过多少药剂,且当时刘静及家属对被告治疗未提出异议。时隔十余年,刘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材矮小是被告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因而对刘静请求被告赔偿50万元不予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刘静表示不服,并于2003年5月14日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谁来证明刘静在医院注射了40支药剂
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双方律师均对刘静现状表示了极大同情。刘静代理律师刘庭义表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应对己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1989年1月18日病志记载证明,刘静先期在院方注射完20支后,又去诊疗,院方再次开出20支,仍然是在该院注射。他指出,院方存在违反药典规定的行为,大剂量开药过错严重。大量医学资料证明:“治疗中应避免剂量过大而使骨骼过早融合,导致成年身高过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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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审法院所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材矮小是被告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两方律师均认为此案的焦点集中在对“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倒置规定”的理解不同。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倒置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患者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他表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必须举证证明其客观上接受了医院的诊疗行为,院方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它的诊疗行为怎样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院方的诊疗行为怎样没有过错。而在本案中,刘静不能提供其他有关治疗交费单据、注射费单据,也就是说刘静没有证据说明院方曾给她注射过多少这种药剂。
刘庭义律师辩称,当年门诊病历已完全能证明双方的医患关系成立和接受了院方的诊疗行为,而且还能够证明院方给刘静注射了40支药剂。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刘庭义认为原告只要提供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即可,余下应由被告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无因果关系。, 百拇医药(张健)
目前,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已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静身材矮小是医院治疗过错造成。5月14日,刘静不服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
心酸5年只长了22厘米
1988年,9岁的刘静身高只有111厘米,低于其他同龄人。当年2月24日,母亲带她来到鞍山市妇儿医院求治,经诊断为厌食症,医院开处方让刘静服中药并注射药剂。7月23日,院方再次开出处方注射药剂。据刘母称,院方给刘静注射了药剂40支,每周注射一支,持续40周。治疗之后,刘静的身高和体重有所增长,也出现声音变粗、体胖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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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并没有影响到刘静的学业,从小学到初中她的成绩始终优秀。刘静母亲说:“当时她有很多朋友,家里经常来女孩做客。”刘静的身高在14岁左右停止了增长,与同龄人差异日趋拉大。升入高中后,刘静身材矮小问题的严重性凸显出来。尽管刘静的性格温和、友善,但这种体态上的强烈差异,还是使她失去了一些好朋友。刘静说:“她们不愿意和我一起走路,都说不得劲。”
刘静试图用加倍用功和善意微笑来弥补这一切,但是她的心理平衡还是在高二那年彻底瓦解,过于沉重的心理压力使其成绩一落千丈。刘静母亲说:“那个时候,家里经常来玩的同学就只剩下三四个人了。”于是,刘静选择攻读脱产成人高考。在三年时间之内,她拿下了会计电算化大专文凭。由于身高的问题,她数次外出应聘都遭拒绝。
2002年,刘静的一些同窗好友都已参加工作。自此,刘静明确不欢迎她们前来做客。目前,她每天的作息安排是,读书、发呆还有哭泣,处于完全自闭。“除了身高,我在其它方面完全正常”,刘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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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父说:“每次我到了外面办事,只要有机会,都会带女儿去,我怕她就这么‘废’了”。刘家的经济状况不好,月收入总计600元的刘氏夫妻卖了老房,暂时寄居于刘父战友寓所。有鉴于此,诉讼中,鞍山市司法局指定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庭义为刘静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发现药剂过量抑制长骨生长
2001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刘静的母亲了解到使用院方为女儿开出的药剂过量,将导致骨骼过早闭合,抑制长骨生长。于是想到13年前女儿注射的40支,她认为24岁的女儿身高只有133厘米与当时注射的药剂有关。2002年7月,刘家一纸诉状,将鞍山市妇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补助费、再次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0万元。
针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院方提出两点异议。一是刘静是否到医院进行过诊疗。因为刘静称自己后来改名,在当初的相关交费单据中并不是这个名字。二是刘静是否遵医嘱用药。医院方认为刘静仅有门诊病志不够,还应举证证明自己依医嘱按时按量服用了药物,这样才能就其服用后果提起诉讼。医院认为根据患者来院时的症状,为其开处方服中药和注射药剂正确,医院无医疗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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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刘静提供了派出所证明,证明其于1992年更名为刘静。另外,她又提供了1998年的门诊病志及收据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门诊医生给刘静开的处方有中药及药剂,但刘静只能提供当时门诊病志及0.4元的收据,其他与治疗有关的交费单据都不能提供,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给其注射过多少药剂,且当时刘静及家属对被告治疗未提出异议。时隔十余年,刘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材矮小是被告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因而对刘静请求被告赔偿50万元不予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刘静表示不服,并于2003年5月14日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谁来证明刘静在医院注射了40支药剂
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双方律师均对刘静现状表示了极大同情。刘静代理律师刘庭义表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应对己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1989年1月18日病志记载证明,刘静先期在院方注射完20支后,又去诊疗,院方再次开出20支,仍然是在该院注射。他指出,院方存在违反药典规定的行为,大剂量开药过错严重。大量医学资料证明:“治疗中应避免剂量过大而使骨骼过早融合,导致成年身高过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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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审法院所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材矮小是被告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两方律师均认为此案的焦点集中在对“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倒置规定”的理解不同。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倒置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患者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他表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必须举证证明其客观上接受了医院的诊疗行为,院方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它的诊疗行为怎样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院方的诊疗行为怎样没有过错。而在本案中,刘静不能提供其他有关治疗交费单据、注射费单据,也就是说刘静没有证据说明院方曾给她注射过多少这种药剂。
刘庭义律师辩称,当年门诊病历已完全能证明双方的医患关系成立和接受了院方的诊疗行为,而且还能够证明院方给刘静注射了40支药剂。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刘庭义认为原告只要提供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即可,余下应由被告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无因果关系。, 百拇医药(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