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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2653
关于GSP认证公示或公布文件传送方法的函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4日
     食药监市函[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或通过认证审批的企业,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公示或公布,其中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DA网站向全国公示或公布。现将各省(区、市)局公示或公布认证情况时与我局SDA网站联系的方法及相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请将公示或公布文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到以下电子信箱中(略)

    二、发送电子文档的同时,还请将公示或公布文件的文本传真到SDA网站管理部门。

    网站联系电话:68313344转0302、0322、0332

    传真电话:010-68355521

    三、为支持全国药品监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全国GSP认证工作情况应纳入SDA网站的基础数据库。因此,请各省(区、市)局将已通过认证企业的基本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发送到SDA网站,内容为:地区、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认证范围、发证日期、证书效期(年)、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企业地址、邮编、备注等。以上数据请统一采用Excel电子表格方式制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