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医学评论 > 人与医学2
编号:10183489
患者享有哪些法律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3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55期
     据报道,近年来,国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的对医疗机构的投诉案件居高不下。业内人士称,究其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病患者却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医患纠纷时有发生。值得一提的是,自2002年9月1日起,重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与旧的《条例》相比,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削弱了医疗机构居高临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而根据新《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程序和方法上,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了规范,的确有了一个不小的进步。然而,对于广大病患者来说,依法维权仍然任重道远,因此切实掌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病患者的权利,提醒病患者注重自我保护尤为重要。归纳起来,病患者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病情知悉权。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病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该《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地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第26条也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定来看,病患者有权做到五个明白,即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有权明白自己要做何种检查项目,有权明白自己应当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有权明白可能出现何种医疗风险,有权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变应注意的事项。而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当尊重病患者的知情权,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按照病患者的意愿,将其病情、治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给患者或者其家属,使患者或其家属及时了解、掌握有关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的情况,让病患者能够充分行使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 http://www.100md.com
    隐私保护权。所谓个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法律上讲,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包括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为患者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尊重患者知情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病患者的个人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务人员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病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隐情等。因此,医务人员应当为病患者保守秘密,未经病患者本人的同意,不得泄露病患者的隐私和秘密。

    相对选择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掌握着主动权,应当为解除病患者的病痛和治疗痊愈作出最佳的选择,但这并不是说病患者本人就丧失了独立自主的选择权。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应当尊重病患者的意愿;当病患者本人失去了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的意愿应视为病患者本人相对自主选择权的延伸。应当说,诊断治疗过程中,在病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医疗上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当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则应当尊重病患者本人的意愿。如女性乳腺癌患者在得知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长自己寿命或部分肿物切除以保持完好体形的决定。
, http://www.100md.com
    病历封存、复印权。一般说来,病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以下两大类: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其中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这属于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是一个临床思辩的过程。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是不能要求复印或复制的,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同时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通知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 http://www.100md.com
    申请回避、鉴定权。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的鉴定权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到了医学会,由行政机关转到了学术团体,明确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与该条例配套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同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及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请求处理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8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 百拇医药
    请求赔偿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的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超过2人),以及医疗事故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超过2人),均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列。

    法律诉讼权。按照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病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病患者既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医疗机构的压力和责任,减轻了病患者的负担。应该说,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也是患者获得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 http://www.100md.com(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