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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起因输血感染艾滋案判决 医院赔偿45000元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3日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月3日电 据《合肥晚报》报道,安徽阜阳艾滋病感染患者状告医院案5月28日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已去世的患者5名亲属45000多元。

    1995年5月16日,阜阳市夏振荣女士因腰脊榫滑脱到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同年5月23日接受手术。手术中输入供血者为“赵华”的备血400mk。同年6月14日夏振荣治愈出院。2001年11月13日,经安徽省艾滋病监测中心作出HIV抗体检测报告确认,夏振荣HIV抗体阳性。2002年3月2日,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诊断出夏振荣还携带丙肝病毒。

    2002年3月20日,夏振荣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夏振荣于同年5月20日死在家中,其5名亲属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诉讼,要求阜阳市二医院赔偿71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25549.5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阜阳市二院未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采供血资格,虽声称赵华血液合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进行证明,应对本次医疗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夏振荣死亡后未能尸检,无法确认患者就是因患艾滋病和丙肝导致死亡,属于其举证不能。所以一审不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并无不当。但认为一审判赔的精神抚慰金过低。二审共判赔夏振荣5名亲属45549.58元。(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