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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吃滥吃野生动物应立法禁止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5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作者:孟智斌

    在我国抵御传染病的历史上,非典疫情的袭击在许多方面都是空前的,不但使一个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法规体制正在或已初步形成,而且也强烈地冲击着我国一些日常生活习性,其中就有传统的饮食习惯。随着对非典病毒研究的步步深入,当科学家向世人公布最新发现:人类的非典病毒前体是野生动物———果子狸时,再次引发人们对有关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和管理的思考话题。

    管管我们的这张嘴!

    中国自古就有一些代表美味佳肴的词语,如山珍海味、龙肝凤胆等,指的都是野生动物。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往日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的时候,不知是人类为了显示自己成了真正的万兽之王,还是为了补偿多少年来亏待的这张嘴,就像热带的军团蚁,吞食所遇到的几乎一切有机物。猪鸡羊鸭已满足不了口欲,野兔野鸡也太普通,鱼翅燕窝亦太传统。在我国各地的市场和餐桌上,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兽类琳琅满目,以致一句流行语:四条腿的除了板凳,天上飞的除了飞机,其他的统统拿来吃。于是,曾广泛分布的梅花鹿被吃得只剩下几小群,过去南方常见的穿山甲被吃的濒临绝种;吃完了自家的龟类又去吃国外的龟……不知要有多少野生动物被吃到濒危甚至绝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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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乱吃滥吃造成人类新疫病发生的潜在严重威胁更不容忽视。近几十年,一些稀奇古怪的传染病不时地袭击人类,如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亨德拉病、禽流感、尼巴病,加上此次的非典,不少已被确认就是源于野生动物或者家养动物。看来,人接触野生动物种类越多、越频繁,感染新疫病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真到了管管人这张嘴的时候了!

    禁吃,当禁乱和滥

    现在要求国家立法禁吃野生动物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吃”与“不吃”并不是字面上一字之差那么简单,其中牵涉到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需要全面分析和考虑。

    首先要定义什么是“野生动物”。《新华词典》释义:野生是指“生物在自然环境生长而不是由人饲养或栽培”,这是绝大多数非专业人士的认识。那么由人饲养繁殖了30多万头的梅花鹿和马鹿属野生动物吗?你可能会说:数量这么多,不算吧。那么同样由人饲养繁殖了几千头的老虎是野生动物吗?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不假思索的回答:是。再有从那些野外捕捉后由人饲养的动物、由人放养的动物以及常见的带鱼、黄鱼等,是不是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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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定义什么是“吃”。《新华词典》释义:吃指用嘴嚼吞食物等。此释义有个尾巴———“等”。狭义理解是做成食物,放在桌上,举着筷子,放到嘴里,进到肚里,这恐怕是一般的通常认识。广义理解则应既作为食物,也作为药物、补品、饮料等,只要进入了人体就都算吃。还有是“吃”的程序。大家知道猪牛羊鸡鸭鹅上市前需要经过检疫,加工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那么野生动物则更应如此。

    综上所述,要进行“禁吃野生动物”的立法,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这种提法本身就有些概念混乱。作者建议使用“禁止乱吃滥吃野生动物”的提法。“乱”指不管什么种类、来自什么地方的“穷凶极恶”地吃;“滥”指无视野生动物资源状况、不顾现代文明要求的“生吞活剥”地吃。

    完善现有法律,防范潜在疫病

    我国目前已有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动物检疫、食品加工、市场销售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部门通知,加上新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为有效抗击非典起到了关键性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如果结合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的实践和今后预防疫病体系的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似乎仍有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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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其中说:“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际上,此段文字应指明的是该法在物种方面的适用范围,而不是作为野生动物的定义。否则的话,非典突发后,为了预防蔓延,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局于4月29日联合发出《立即停止野生动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其中要求的“从即日起,除科学研究需要外,全国范围内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虎纹蛙除外)活体、死体”,如果所指的野生动物按保护法的规定,应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其他的野生动物则不受约束,这显然不合该紧急通知的意愿。如果按普通字义理解,则许多种鱼类应遵守该紧急通知的规定,又显然不合实际情况。

    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基本上是针对已知的人类传染病而定的,而对类似非典这样新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疫病及疫源动物,缺乏明确的处置规定。这对于长期稳定地开展防疫病于未然的工作不能没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子狸最后被确认是非典的疫源动物,是按动物保护法管理?还是按传染病防治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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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1日公布的《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那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外的野生动物的食品卫生规则,而集贸市场是野生动物食品的主要供货渠道。如田螺是我国南方的常见野生食品,它们集中生长的环境是河湖及稻田的浅水处,受人类生产和生活废弃物污染的可能性很大。1988年上海因食用不洁贝类海产品而引起的甲肝暴发事件足以为诫。

    2000年6月1日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经营场所的条件、个人卫生、食品的采购、加工设备和程序等作了较详细的一般性的规定,却缺乏对野生动物等较为特殊食品的经营要求和相应的规定。

    综上种种,有的法律由于颁布时间较早,现在看来有些地方存在概念不明确、规定不严格和缺乏协调的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作者认为,不论对“禁止乱吃滥吃野生动物”立法与否,还是完善现有的法律文本,都需要基于野生动物的资源数量、已有的和潜在的疫病危险性等实际,在野生动物的资源开发、采集捕捉、驯化饲养、运输加工、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一个层层把关的全方位立体分级管理体系。为我国涉及野生动物的物种保护、资源持续利用、人民健康保障和生活娱乐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