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械函[2003]9号
s;^u-, 百拇医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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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
标准《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3年6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给我司标准处。传真:6831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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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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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