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糖尿病并发
酮症酸中毒、
乳酸酸性酸中毒、高渗性
昏迷。失血、失水、重症感染、创伤、
高热、手术、妊娠、
分娩均不宜服用。
$3;^}9/, 百拇医药
2、有肝
肾功能损害者、慢性
胃肠病、
消瘦、黄疽者不宜选用。因肝功、肾功不全而引起乳酸代谢或排泄障碍者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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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
心力衰竭、
心肌梗死或缺氧者,不宜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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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用双胍类后,有严重的
恶心、
呕吐、
腹痛、
腹泻等
消化道症状而不能耐受者,不宜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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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患者,对双胍类药十分敏感,必须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