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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紧急事态权力划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7日 国医网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最近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看,我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都是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下进行的,这也是符合传染病暴发流行规律的。但在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中央与地方在应对紧急事态方面的权力划分,并通过立法予以相对明确的界定。比如凡全国性或涉及省际关系的紧急救援措施,当由中央决策;除上述措施外的紧急或救援措施,若非限制人身自由的紧急措施,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或决议,授权省级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或决定规定之。在中央或省级地方规定的措施以外的紧急或救援措施,省级以下地方确实需要实施的,当报经省级地方批准,并报中央备案。

    凡地方出现任何妨碍紧急或救援措施顺利实施的情形,中央和省级地方都有权作出决策,或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予以排除,即排除妨碍原则。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在出现明确无误的紧急状态下,以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地方政府规章或决定的方式,规定与现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非常紧急措施。省级以下地方确需实施与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非常紧急措施时,应当请求省级地方作出规定。当然,以上采用的非常紧急措施,首先必须能够实现防治传染病紧急目标或至少有助于其实现;其次,与其他可供选择的具有相同效应的措施相比,必须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最

    少;最后,对公民自由权利侵害的程度,必须与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的大小相对应。

    落实属地化管理,有两点应注意。首先,属地化较为困难的医院主要是厂矿、部委的一些医院,应从根本上明晰所有权关系,也不排除把一部分医院由非营利性医院改造为营利性医院,通过社会化医院管理委员会、理(董)事会下的院长负责制或医院管理集团或管理中心等方式,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现代医院制度的管理模式。其次,以人才流动为催化剂,有效调配卫生人力资源,加快属地化管理的进度。

    北京大学 王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