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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精子官司开审 不孕夫妇向医院索赔三万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9日 南方都市报
     孕夫妇试管婴儿手术失败状告医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索赔三万

    国内首起精子官司南京开审

    南京市民周青(化名)夫妇做试管婴儿手术失败,身心备受摧残之际,夫妇俩将擅自更改授精服务合同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告上法院。这起试管婴儿纠纷案也成了国内首起“精子官司”。昨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尚未判决。

    不孕夫妇索赔三万

    昨日上午9时,原告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徐长明律师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周青和妻子都是大学以上文化的白领人士,婚后7年来一直未孕。

    2002年5月和7月,周青夫妻二人在南京一家医院做了两次人工授精,可惜终因男方精子质量极差而告失败。2002年9月9日,周青夫妇与江苏省人民医院签署了《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体外助孕协议书》、《手术同意书》,缴纳了费用后开始实施手术。不料,该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从而导致了手术彻底失败,医院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原告周青夫妇以被告方严重违约和欺诈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身体损害和巨大的精神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392元,并向周青夫妇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周青说:“我和妻子俩都是医务人员,具有相当医学知识,很清楚,试管婴儿第一代手术是针对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好的夫妇,第二代适用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患者。而我就属于精子质量成活低的一种”他说,当时他们与医院口头约定的是做第二代手术,并交了第二代手术费用共5400元,但医院认为他的精液较好,擅自施行了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医院的过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徐长明律师说,此案是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同时它又是以《消法》为依据来追究医疗纠纷中医院方责任的诉讼。医疗纠纷适用《消法》,在浙江和广州已有判例,而江苏还没有。

    医院有权更改方案?

    原告代理徐长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指出,院方擅自单方面改变手术方案,根据《消法》第40条的规定,院方属欺诈违约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席上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刘嘉茵主任及代理律师则辩称,医院对患者采用的手术方案是有根据的,且当时男方的精子检测报告是精子质量较好,所以医生最终确定按第一代手术方案施行,且事先已通知了患者。话音未落,周青立即抢过话筒气愤地说“说谎,根本没说这样的话”。刘主任后来解释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的手术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改变或取消第二代试管婴儿的治疗是常有的事,这并非因为手术方案改动后才导致手术的失败,患者对此应有思想准备。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原被告双方在医患纠纷中的生殖能力治疗知识上的认识及男方患者精子检测问题的争议较大,主审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证据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