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孰重孰轻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当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诸如非典疫情,公众有知情权,而患者又有隐私权。在特殊时期里,这两种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出现矛盾。那么此时——
何谓隐私权和知情权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最先在美国出现,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它有待于类型化,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法学界如今仍意见不一。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即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已承认这项权利的存在并加以保护。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如公法方面,像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等;也包括民事方面,如知悉经营者状况、商品的品质、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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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而知情权主要应属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另外,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权利,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权利。
怎样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
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源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知晓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如何平衡两者,是法律面对的理论和实践新课题。
以往有过这样的案例:一男子在婚检时查出患有梅毒,当女方从医生处得知这一情况后,愤然与男友分手。该男子投诉医院称,性病属于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向外人公布。
但这种案例只是涉及少数人的权利纷争。而在非典传播的非常时期,这种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纷争,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方面,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面临生死考验,其生理及心理相当脆弱,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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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为抗击非典的需要,公布患者的相关信息,使公众减少疑惑,增加防护意识,甚至让密切接触者及早知道,自觉到医疗部门隔离观察,无疑是控制疫情扩散重要的手段。
实际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为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利益,所以,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隐私权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个人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势必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良性的法律制度,限制个人隐私权的过度利用,从而维护、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人过分强调个人的隐私权的现象,致使医务人员在进行疫情排查及开展科学研究时,受到刁难或阻力。
, http://www.100md.com
在特殊时期,隐私权利用过度会害人害己,这方面教训已很深刻。如一非典患者不肯说出有谁和自己“密切接触”过,最后导致十几个家人感染非典,三人死亡,几十人“疑似”非典。广东的一名“超级传播者”,被治愈后几乎拒绝所有医学访问。
公民患病的情况无疑属于个人隐私,但在非典流行期间以及突发事件中,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健康或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病情资料就变成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这种情况,《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得很明确。如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应接受隔离治疗措施等。所以,面对非典袭击,可以说没有个人隐私。相反,非典患者有义务自觉报告,遵守各种防控措施。
所以,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动辄使用“隐私权”作为挡箭牌,拒绝接受相应的调查、检查或监测,实际上不是在维权,而是在违法,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受到刑法惩处。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比任何一个人的隐私都重要。, 百拇医药
何谓隐私权和知情权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最先在美国出现,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它有待于类型化,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法学界如今仍意见不一。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即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已承认这项权利的存在并加以保护。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如公法方面,像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等;也包括民事方面,如知悉经营者状况、商品的品质、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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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而知情权主要应属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另外,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权利,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权利。
怎样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
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源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知晓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如何平衡两者,是法律面对的理论和实践新课题。
以往有过这样的案例:一男子在婚检时查出患有梅毒,当女方从医生处得知这一情况后,愤然与男友分手。该男子投诉医院称,性病属于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向外人公布。
但这种案例只是涉及少数人的权利纷争。而在非典传播的非常时期,这种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纷争,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方面,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面临生死考验,其生理及心理相当脆弱,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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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为抗击非典的需要,公布患者的相关信息,使公众减少疑惑,增加防护意识,甚至让密切接触者及早知道,自觉到医疗部门隔离观察,无疑是控制疫情扩散重要的手段。
实际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为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利益,所以,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隐私权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个人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势必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良性的法律制度,限制个人隐私权的过度利用,从而维护、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人过分强调个人的隐私权的现象,致使医务人员在进行疫情排查及开展科学研究时,受到刁难或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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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时期,隐私权利用过度会害人害己,这方面教训已很深刻。如一非典患者不肯说出有谁和自己“密切接触”过,最后导致十几个家人感染非典,三人死亡,几十人“疑似”非典。广东的一名“超级传播者”,被治愈后几乎拒绝所有医学访问。
公民患病的情况无疑属于个人隐私,但在非典流行期间以及突发事件中,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健康或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病情资料就变成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这种情况,《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得很明确。如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应接受隔离治疗措施等。所以,面对非典袭击,可以说没有个人隐私。相反,非典患者有义务自觉报告,遵守各种防控措施。
所以,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动辄使用“隐私权”作为挡箭牌,拒绝接受相应的调查、检查或监测,实际上不是在维权,而是在违法,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受到刑法惩处。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比任何一个人的隐私都重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