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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好医疗废物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1日 国医网
     2003年6月16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进入了法治管理的轨道。

    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一度通过非法倒买倒卖,被制成纯净水桶、食品包装袋,甚至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等物品。随之,在某省位于交通要道的区域,相继形成了近百家大大小小的塑料市场,成为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物的集散地,使许多废弃的一次性塑料医疗器械再次销往全国,给人民健康造成潜在的巨大威胁。

    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除危害人体健康外,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在SARS流行被控制之后,为了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迅速出台,使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均有了依法进行全程管理的依据,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条例》出台,医疗废物管理有了专门法规,依法监管力度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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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我国也制定不少相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散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如《传染病防治法》从控制传染病的角度,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从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角度,规范了各种感染性废物的处理;卫生部还多次发文明确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的管理原则,特别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落实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用后处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还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将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卖给商贩或随意丢弃。

    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方面,1996年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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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医疗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主要包括从医院、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2001年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明确提出,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但是,现有的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造成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明确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比如,相关规定要求医疗废物需要单独进行焚烧处理,可目前医疗废物焚烧,难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现行烟尘排放标准。医院内部自行焚烧医疗废物易造成环境污染,而医院外部又缺乏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医疗废物出口不畅,销纳问题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以收购废品的名义收购、贩卖一次性医疗器具,然后谋取利益提供了机会。

    实际上,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该《条例》的出台,使医疗废物处理有了专门的法规,将大大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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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规范医疗废物全程处理

    全程化管理《条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明确要求: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应当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

    实施集中处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本《条例》贯穿了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思想,并明确提出: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可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鉴于各地区、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允许未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区,在依照无害化处置原则下,由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处置医疗废物。

    分工负责医疗废物产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这样,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和医疗废物流失的机会,责任明确才有利于依法监控和科学管理。

    另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后处置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卫生部还将进一步制定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