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2003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一)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二)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管情况;(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五)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及处方管理情况;(六)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是个体诊所)不凭处方或超剂量销售、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二)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四)落实加强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合法需求;(五)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要将本地区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于2003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三、专项检查工作时间进度:(一)专项检查工作从7月20日开始,至2003年8月底结束。(二)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03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