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制品法规
在美国,越来越多消费者用植物药作为治疗小病小患(咳嗽、感冒、胃口不适),日益增多的消费者用植物制品或所称食品补充剂作为预防及增强机体功能和增加机体免疫系统功能,例如用来降低心血管危险因素——降胆固醇,消肥胖,增强肝功能和免疫系统功能或增强良好自我感觉功能。
美国FDA至今还不承认植物药的合法地位,例如中草药中成药只作为食品进入美国。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其中“食品中有毒成份的法令剂量”和“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更大范围左右这些植物制剂。1994年10月25日国会正式通过《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 (DSHEA)于1995年5月28日正式对外公布。在此之前,植物制剂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现在作为食品补充剂,属于食品类,安全性方面相应放松,但饮食补充剂生产厂必具备GMP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现行DSHEA允许产品标明为保护消费者安全,许可厂家对产品注明副作用、禁忌症,如有需要可特别加上警告。法令第6章规定“营养补充剂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中如何描述植物药制剂影响机体,“构和功能”,所以植物药制剂不能陈述治疗作用及不能说产品能帮助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植物药制品不允许标明含有药物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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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令,食品补充剂营养支持作用说明并不需要经FDA批准,但法律规定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营养支持作用说明书”是真实而非误导的;在此说明上务必用显著字体标明“本陈述未经食品药品管理局评审,本产品不是用以诊断预防和治疗任何疾病”;并且饮食补充剂标签上如有营养支持作用声明,应在第一次上市后30天内向FDA报备案审查。
一些欧洲一美国植物药公司通过欧美植物药联合会(EAPC)曾在1992年7月24日向FDA报告,对于在欧洲作为植物药运用很长时期,如果这些药的报告来自具有很好药物警戒系统的西欧国家,欧洲某些植物安全性已建立在公众广泛运用,并有可靠流行病调查资料,希望FDA将其作为OTC药,在美国使用。因为EAPC认为,药厂没有这样能力将植物药作为OTC药系统的老药系统,而且工厂也不会选择其作为新药,花高价去作新药的申请。在1994年、1995年,为了对1992年请求书中增加帮助睡眠辅助剂部分和抗催吐剂部分加入常用植物药和调味剂生姜,这两部分已广泛运用于欧洲;且无任何严重反应。这两个处方的安全性/有效性是通过人体临床试验和西欧各国作为药物登记注册而确定下来,至今FDA还没有正式回答这个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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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美国植物产品的分类
植物产品根据其用途可以定义为食品(如水果、蔬菜、茶、调味品或香料)、饮食补充剂(食物的分支),药物或化妆品。饮食补充剂和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出售的(OTC)药物是与本专题研究的“植物药”最为相关产品,以下将进一步讨论。
1、食品补充剂
食品补充剂(依法划分为“食物”)是目前为止植物产品的制造商们最普遍的选择,这是由于其不要求在进入市场前经过批准。对于“食品补充剂”的定义,在1994年饮食补养健康及教育法(DSHEA)第3部分中,该法案的21 u.S.C 321(ff)修正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的201部分。食品补充剂包括可以补充饮食的产品,产品中含有:维生素、矿物质、植物和氨基酸,可以通过增加食物的吸收来补充饮食的某种食用物质,某种浓缩物、提取物或者是以上任何成份的组合。食品补充剂的标注必须注明如上的成份,且不可以含有烟草,市场上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只能注明是食用;然而,植物茶根据其用途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补充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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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HEA显然将用于食品补充剂中的饮食成份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排除。这意味着FDA法的409部分不适用于这种成份。“食品添加剂”定义在201部分[21 u.s.C 321(s)]中。
根据DSHEA,已经过检验可作为新药物的产品注册的抗菌素和注册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在食品补充剂中。同样排除在外的产品还包括已授权进行调查的新药、抗生素,对于这些产品进行大量的临床调查已众所周知。以上产品不能作为食品补充剂,仅适用于当该产品在检验和批准(及调查)前来作为食品补充剂或食品出售。
在1996年4月22日的联邦记录中,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根据现有的法规,只规范供人类使用的食品补充剂,与药物(可用于人类或动物)相反 DSHEA不适用于动物(非人类)用产品。
2、OTC药物资格
根据联邦法令,OTC药物资格要求产品具有公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GRASE)。安全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发表的研究方法而取得,但还要求有急性毒性试验和长期动物毒理学研究。证明有效性一般要求人类临床试验运用双盲法和空白对照,且有充分及良好控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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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DC Act)于1938年颁布时,对于新的药物要求安全证明及提交一份新药申请(NDA)。1962年,对FDC Act进行了修正,其中对于新药还要求有效性证明。于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承担了对所有药物,包括400种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出售(OTC)药物的复查,这些药物是在1938年至1962年只在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批准进入市场的。1972年,FDA建立了OTC药物专项复查系统,并开始对没有新药申请(NDA)或是1962年前只在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获得通过的所有药物进行其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复查。自1972年开始,OTC专论发表了药物等级,根据药物疗效进行分类,于是根据一般的安全有效性确立了活性成份的剂量。
没有进行过OTC复查过程的植物产品,如想要用于治疗,则需要FDA通过新药品申请(NDA)进行批准。如果一种物质被公认是安全有效的且进入市场是“原料范围”和“原料时间”部分,这种物质就认为是新药。目前,FDA根据在美国市场上的经验未确定原料范围和原料时间,是否考虑国外市场经验尚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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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取得OTC资格,需进行大量的研究,这个问题涉及到专利保护。因为植物产品一般是自然或基因产品,不包含大量的人类创新,所以很难获得专利。没有专利保护,产品制造商就会缺乏一种市场动力对其植物产品进行广泛研究,这是因为其研究结果也会被其竞争对手获取使用,还因为植物产品可以不需投资于研究而作为食品补充剂进入市场,并可取得顺势疗法产品资格。
根据FDC Act,列在美国顺势疗法药典上的产品依法定义为”药物”,而且可以免受FDA关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市场前复查。当1938年FDC Act颁布时,这些产品就基本上定义为药物。在较少限制的情况下,一些制造商开始将植物产品作为顺势疗法药物上市。作为顺势疗法药物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美国顺势疗法药典中的规范及相关条例。
3、功能性食品所谓“功能性食品”并非依法定义,按照产品用途既可作为食品又可作为食品补充剂出售。
第二 植物制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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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产品上市法律根据
1938年的美国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DC Act)及以后的修正案指导着美国各州之间的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的上市和销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主要负责解释及实施FDC Act。想要上市的植物产品,如有治疗疾病声明,则认为是药物,并要遵守FDC Act的药物条例。
1994年饮食补养健康及教育法执行部门(总统委员会)成立食品补充剂标签委员会,来“评估怎样最好地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科学有效的、不引起误解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并做出适当的选择,保护其本人及家人的健康。”1997年11月总统委员会报告中表明某些特殊的植物产品在其他工业化国家被认为是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而这些产品在美国其标签上目前只是间接地说明其用途。总统委员会指出如果这些植物产品是作为OTC药物在市场上销售,那么在标签上就可以清楚地说明其治疗作用,这样对消费者会更有好处。总统委员会强烈建议“FDA立即建立一个复查小组,对于制造商建议为药用的植物产品进行OTC审查”,并声明“当获得充分证据时,FDA需对批准该植物产品作为OTC使用的可行性给予特殊关注。”总统委员会还建议:“进行更多的研究并建立一些替代系统,来规范那些不是用于补养食物的目的而又达不到OTC药物要求标准的植物产品。”总统委员会进一步指出需广泛参阅其他国家管理植物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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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4日联邦记录中,FDA签发了一个制定法规提案的进展通知(ANPRM),寻求减少要求的意见,其中还包括国外的OTC市场经验是否可以用于制定‘材料时间’和‘材料范围’要求(51FR 51625,1996年10月3日)。许多植物产品的使用历史建立在美国以外的市场经验基础上的。”
根据对1996年10月ANPRM的意见,期望签署一个法规提案来确立标准,简化OTC药物专项系统,包括定义‘材料范围’和‘材料时间’。只有法规实行后,FDA才承认国外市场经验。这样许多植物产品想要在现有的OTC药物专项系统中取得合格资格就十分困难。因此,委员会建议的那样建立一个OTC咨询小组来评估植物产品的治疗和预防药效,在目前还为时尚早;然而,FDA仍想要迅速展开此问题的法规制定工作。
在此过渡时期,根据现存的体系,某种植物成份的科学证明及市场经验应提交到管理局,这些材料能足够充分使该局加以考虑,那么管理局将迅速进行评估:按照OTC药物专论,考虑提交的数据和经验能否支持该产品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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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制造商需要指南,帮助其寻找使植物成为OTC或处方药品的途径,管理局目前正在为工业界制订一个草案指南,讨论根据现有的法规法令,能满足药物法规要求的必要的数据种类。在最终指南签发前,草案将供公众讨论。
2000年1月6日,有关作用于人体结构和功能的食品补充剂的“Regulations on Statements Made for Dietary Supplements Concerning the Effect of the Product on the Structure or Function 0f the Body”(Docket No 98N一0044,OC99257)公布并在30天后实施。根据这个法律,将可以在一些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及说明文(书)上注明对机体结构和功能有关维护健康的名词,这无疑对植物药用食品补充剂途径开创良好条件。有专家乐观估计对美国植物药市场有促进作用。这长达269页的长文中,对此作了许多说明及规定,对中药以食品补充剂进入美国市场是一个新的机会。但是对于植物药还是没有充分认识的FDA,该法案到底有多大作用,欧洲许多植物学专家都认为还应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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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产品管理
食品补充剂要求按目前适用于食品的(GMP)进行制备、包装和贮存。所有成份必须真实准确地在标签上列出,产品不允许掺杂其他物质。1994年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DSHEA)第4部分表明安全性证明程度取决于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指出:“FDA以及一些州的相应机构需要额外来源以取得必要的证据……从而负担起这项重要责任……”。如果FDA能证明一种食品补充剂在按标签上所介绍的方法使用,或标签未标明;在常规条件下使用时,会产生一种明显的或不合理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致病的风险,那么FDA就可以取消这种产品的销售资格。FDA也反对在市场上销售其标签违反结构/功能声明管理规范的食品补充剂。
在1994年10月15日以后初次进入美国市场的饮食补养成份在DSHEA的第8部分中被定义为新饮食成份。如果一种新饮食成份不能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中之一,该食品补充剂就被认为是掺杂的。两个条件是:一是必须和以前食品成份的化学形式相同,二是制造商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当新饮食成份在标签上介绍的条件下使用时,是相当安全的。支持结论的信息可以包括使用历史及其他证据。作为证据的科学出版物必须完整引用。DSHEA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进入各州之前至少75天提交全部证据。如果FDA对证据不满意,可以禁止产品销售。在接受证据90天后,FDA必须向公众公布由制造商提供的非专卖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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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几个问题的回答
以下是欧洲自我保健工业协会(AESGP)对FDA提出问题及FDA的回答,出自欧洲人的思维方式,也是从欧洲植物专家的眼中看美国植物制品的各种问题。
1.植物产品管理的特殊规定
1994年10月15日前上市的饮食补养成份被认为是安全的,FDA另外声明的除外。对于1994年10月15日以后进入市场的新饮食成份,出版的科学研究、使用历史、食品中以前出现过,或者其他的可证明植物产品安全性的证据必须在上市前75天提交。
FDA的植物成份名单被公认是安全的(GRAS),包括应在食品中的精炼油、提取物、调味品,以及应用在食品和饮料中的自然调味成份。
2.植物产品科学标准,当证明植物产品的结构/功能的声明时,是否要求制造商要遵照出版的科学文献及/或专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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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标准,产品有效性以及传播食品补充剂对健康有益的问题,已经对工业界、FDA及各洲的执法机构构成相当的挑战。
DSHEA的485C部分,指示在国家健康协会内成立饮食补充剂办公室。根据DSHEA,这个办公室负责:
1)进行和合作进行科学研究;
2)收集和编纂科学研究结果;
3)在食品补充剂问题上作为其他政府机构的主要顾问。
但是,实际上这个办公室只有有限的资金,且FDA继续在管理食品补充剂的工作中起主要作用。饮食补养标签总统委员会的建议对食品补充剂办公室的工作中起主要作用。饮食补养标签总统委员会建议食品补充剂办公室要按DSHEA中授权的标准提供资金,该办公室应把更多的重点放在其顾问作用上。委员会还建议补养品工业界建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技术问题上指导大家,特别是标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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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9月23臼联邦记录中,FDA发布了最终法规澄清了对结构/功能声明的要求。对结构/功能声明不要求有FDA的同意或许可。但是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市前30天内将结构/功能声明通知FDA。结构/功能声明必须是真实的,不会引起误导的,且建立在科学证明的基础上,这种科学证明应是包含于声明时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中。因为缺乏专利保护,结果造成缺少植物产品的专卖药品研究,结构/功能声明倾向于建立在公开的研究结果,其他国家执行情况或使用历史的基础上。根据DSHEA,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不要求FDA接受。DSHEA没有规定营养作用的声明如何证明。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没有提议重新制定法规,委员会建议制造商的证明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通知函的复印件·食品补充剂成份(如知道的话,要包括其数量和活性)·证明营养作用的证据·证明安全性的证据·GMP标准的实施
·审查证据,人员的资格。
FDA同意本指南,但现在还没有修正法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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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国对于“传统使用”指征或指征相关于“传统使用”的产品的要求?
“指征”这个词适用于药物而不是食品补充剂。对于食品补充剂不要求证明其有效性。
根据1990年营养标签及教育法(NLEA),经FDA批准的健康声明只限定在一个短的名单*中,这个名单是建立在广泛科学数据的基础上的(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植物中活性组成的物质)。
至于标签声明,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建议营养作用说明(如结构/功能声明)应该有科学有效的证据。委员会指出只是建立在历史使用基础上的营养作用说明应该是“仔细且合格地防止误导消费者。”
历史使用的安全性被认为是建立新饮食成份安全性的有效证明。
4.在评估和审查植物产品时,贵国现在是否使用以下参考资料?你的国家是否想要应用这些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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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药典专册
·欧洲植物疗法科学合作协会(ESCOP)专册
·WHO专册
·评估植物药的WHO指南
以上参考资料可用于评估或证明食品补充剂的结构/功能声明。但是,来自于美国以外的数据不可用于取得OTC药物资格。
5.贵国对含有几种植物成份的组合产品上市是如何管理的?
含有几种植物成份的组合产品与其他的食品补充剂一样,由同样的规范管理。以上曾涉及过的顺势疗法产品是作为药品管理的,不可含有任何非顺势疗法活性成份。
6.贵国是如何对待那种以顾客和厂家销售人员一对一协商的方式提供给顾客的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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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HEA管理所有在美国州际间交易的食品补充剂的上市和销售,包括那些由厂家销售员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各州负责本地生产及销售的不进入州际间植物产品交易。
对于食品补充剂及普通食品已批准的健康指征。
7.贵国是如何管理那些将由制造商进一步处理的植物半成品的?
DSHEA法规既适用于食品补充剂也适用于用作食品补充剂的成份。1997年提出的食品补充剂(GMP)目前也适用于用作制造食品补充剂最终产品的半成品和“饮食成份”。
8.对于那些产地不是美国或欧洲而又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科学研究的植物(如一些中国及南美的植物),贵国是如何评估其安全性及声明的?
关于植物的原产地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 百拇医药 如果饮食成份是在1994年10月15目前上市的,那么就被认为是安全的, FDA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在1994年10月15日后上市的,那么就作为新饮食成份管理,可提供历史使用的证明以证实其安全性。证明信息必须至少于上市前75天提供给FDA。不要求进入市场前的授权,但FDA可选择禁止销售。实际中只有历史使用数据是否能足以得出DSHEA所要求的产品“相当安全”的结论,这个问题还在考虑。
对于缺乏充分研究的植物的结构/功能指征需引起注意。此种说明一般要求有科学有效的证据以免误导消费者。
9.贵国已授权的植物药有多少种?主要成份及指示是什么?哪些植物产品在贵国最畅销?
食品补充剂不需授权。1997年美国植物药的零售总额估计为32.4亿美元。
1997年批量销售额估计为4亿美元。美国自然食品店中最畅销的前20种植物产品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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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一ll 美国自然食品店中植物补充剂销售情况
1997年排名 植物 占1997年销售% 占1996年销售% 1996年排名
1 紫锥菊 11.93 9 .6 1
2 蒜 8.52 7 .2 2
3 银杏 6.80 5 .1 4
4 北美黄连 5.95 4.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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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锯叶棕 4.87 3.1 9
6 芦荟 4.76 2.4 12
7 人参 4.76 6.4 3
8 猫爪猴耳环 3.49 2.1 14
9 黄芪 3.07 1.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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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红椒 2.83 2. 5 11
11 西伯利亚人参 2.70 3.5 7
12 越桔 2.61 1. 6 23
13 大果越桔 2.47 1. 7 18
14 当归 2.13 1. 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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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葡萄籽提取物 2.07 2.0 15
16 珀希鼠李皮 1.92 2.8 10
17 贯叶金丝桃 1.87 n/a n/a
18 缬草 1.73 2.2 13
19 姜 1.69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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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菊蒿 1.59 1. 6 23
10.贵国对于植物产品是否按GMP标准要求?
1994年11月,DSHEA的第9部分扩大了GMP标准的应用范围,将食品补充剂包括进去。第9部分还做出专为食品补充剂制定GMP规范的参照现行食品的GMP标准(cGMP),并且对于那些目前还没有合适研究方法的植物制剂制定标准。
1995年11月,食品补充剂业的代表向FDA提交了cGMP法规草案。此草案参照食品的GMP法规,加入食品补充剂特需的其他条款。特别是:“没有意图要求食品补充剂提供目前药品制造所需要的那种证明资料和确认。”FDA审杏了草案并在1997年2月6日签发为提案法规(联邦记录),开始了对特别问题的评论阶段。由FDA提出的问题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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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否需要,如需要,是要委托管理还是自愿;
植物成份确切鉴别过程;
食品补充剂通常质量控制过程证据资料的需要(这将超出对食品的要求);
评估不良结果报告时需要有资格的药物专家(除质量控制人员之外);
评估不良结果报告严重性的特别程序的需要;
食品补充剂安全性的评估及证据资料的需要;
应用于GMP程序中的计算机软件及设备的质量控制。
最后,FDA建议危险分析和重要控制点(HACCP)的原则应比食品补充剂界提出的管理方法更适合且更少负担(HACCP系统中,食品加工者评估其产品的危险,运用常规控制未减小或阻止那些危险,监督控制的执行,并定期记录)。目前应用的检查程序评估检查时的状况,但不对公司内食品安全性保证计划的充分性进行评估。FDA为使检查更能够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发生问题后再做出反应),提出将HACCP编入到食品检查法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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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问题的公众评论阶段于1997年6月6日结束,FDA现在正在对评论进行评估,他们对于食品补充剂的CGMP法规的最终决议尚未做出。
11.与欧洲药典标准相比,贵国是如何对植物产品的原材料进行控制的?
现在的食品CGMP法规(也适用于食品补充剂),允许使用由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经成品制造商现场测试的证明。1997年2月6日的联邦记录中,FDA要求对食品补充剂的此种证明的充分性进行评论,特别是那些了解较少的成分。 FDA就此问题的最终规定尚未做出。
12.贵国以及向美国出口植物产品或原材料的第三国是否执行GMP检查呢?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及公共健康服务法(U.S.C.264)委任FDA来保证国家食品供应的安全性。作为委任的一部分,FDA在美国及其领土范围内执行GMP检查。但是,关于食品补充剂及食品成分的进口问题尚在GMP讨论的目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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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贵国是否也用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来监管植物产品?是否有过不良反应报告导致停止植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情况?你是否注意过在欧共体成员国曾停止在市场上销售,而后又继续允许销售的植物产品在美国的情况?
有许多大型的、被动监督系统监管所有食品包括食品补充剂的不良反应。向任何这种系统提供报告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法律义务。毒物控制中心协会监管所有向国家毒物控制中心网络提供报告的不良反应。美国药典保持一个临床医生从事者报告网络。FDA将其收到的所有有关食品补充剂的不良反应报告递交到食物安全及营养品应用中心(CFSAN)的特殊营养不良结果监督系统,供其进一步评估及监管。对与食品补充剂(及其他FDA管理的产品)有关的以及由健康专职人员或消费者提供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FDA将用其MedWAatch系统调查。
FDA也接受CFSAN的不良结果监督系统,药物质量报告系统、消费者投诉管理事物系统办公室提供的有关食物及食品补充剂的不良反应监管数据。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办公室建议FDA.食品补充剂业、科学家及消费者小组合作建立一套食品补充剂的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系统。1998年4月29日的联邦记录中,FDA表明将开始进一步加强此项合作。FDA食品顾问委员会(由FDA外的专家组成)的一个内部工作组对进入市场后监督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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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仅要求FDA证明一种植物产品会产生明显的或不合理的疾病或伤害的风险。在FDA采用管理措施之前实际的疾病或伤害不是必需发生的。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向制造商强烈建议在产品信息中加入适当的警告,并建议FDA食品顾问委员会与食品补充剂业一起订出此问题的指南。
关于在市场上停止销售问题,1997年6月12日,FDA签发声明警告说一些标明有车前草的食品补充剂可能被狭叶洋地黄污染。这个警告是在一名23岁的妇女因服用由5种食品补充剂组成的植物“清洁”剂而住进医院后发出的。她表现出恶心、呕吐、头晕、心率不齐及地戈辛中毒反应。所涉及的产品中含有十四种植物,FDA确认其成份中有长叶车前(来源于德国)混杂有狭叶洋地黄(也来自于德国)。在确认污染时,100万片准备装船的产品被调回工厂。FDA追查供货商包括大约6000磅已发出的掺假的产品。15家公司,包括几家建立百年的机构和个人,接到收回产品的通知。该事件中没有人死亡。
另一个因不良结果报告导致法规制裁的是含麻黄的植物产品(众所周知的是麻黄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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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6月4日的联邦记录中,FDA在权衡法规赋予的选择权及所获数据的局限性后,得出同样结论,由于没有进入市场前的审查权,他们不能禁止这些产品的销售。但是,FDA仍提议限制的使用水平及使用条件。这些限制是建立在DSHEA赋予FDA权利基础上的,FDA有权对那些FDA能够证明当按照标签上的说明或没有标签在日常情况下使用时,可能会产生明显的疾病或伤害的食品补充剂,限制其成份的浓度及使用条件。
这些提议的评论期于1997年12月2日结束,最终决议尚未做出。与此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对在广告中有所谓错误描述的含有麻黄硷的植物产品“入迷草”采取了法律行动。另外,对于麻黄硷的立法已由几个州(如德克萨斯、加利福尼亚、印第安娜、弗吉尼亚、贝尔蒙特、伊利诺斯、夏威夷、爱荷华、纽约、蒙大拿、宾夕法尼亚及马萨诸塞)分别独立提出,从完全禁止麻黄硷(德克萨斯拒销)到麻黄硷作为有限制的OTC类的食品补充剂(蒙大拿通过)。
药用聚合草(symphytum officinaleL.)就是一例,其在欧共体成员国至少已部分禁止销售的植物产品,而在美国却仍在销售。药用聚合草含有吡咯里西啶类生物碱(pyrrolizidine alkaloids。据研究,该生物碱也存在于如猪屎豆属Crota-1aria,干里光属Senecio等),此生物碱可导致静脉闭塞性疾病和肝肿瘤。在德国,药用聚合草只限于用其根部且仅适合外用。在美国,尽管其销售已不如以前广泛,但仍可在一些健康食品店买到。1996年6月,美国植物产品协会的食品补充剂工业的贸易组织开始建议厂方在含有药用聚合草的产品上标明:“仅供外用;不可用于破损皮肤。哺乳期禁用。”许多厂方都主动地在其产品上标明其警告或在产品中除掉药用聚合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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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控制中心及FDA重视与植物产品相关的消费者报告。约一半美国人使用食品补充剂,约三分之一的美国成年人使用植物药。总统委员会确认健康保健人员需要对植物产品更加了解。由于自我使用植物产品十分盛行,而对植物产品的了解有限以及涉及到临床医生,植物制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系统应该受到重视。
14.贵国是如何管理植物产品的标签及包装上的说明的?对于植物产品的标签及包装上的说明你们是否有特殊要求。
关于标签和包装上的说明问题在DSHEA的会议辩论期未得到解决。为说明这些技术问题,由DSHEA管理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委员会(“总统委员会”)于1995年11月被美国总统任命,并于1997年11月签发了最终报告。食品补充剂,特别是植物产品的标签是一个复杂及有争议的问题。
结构/功能说明
DSHEA对食品补充剂标签上的营养作用说明加以限制,这些说明是饮食补养成份对于人体结构或功能的作用。营养作用,最好称为结构/功能,一定不能涉及预防或治疗疾病,无论这种建议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而且必须有以下的说明:“本说明未经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评估。本产品不是为了诊断、治疗或预防任何疾病。”在DSHEA限制之前,标签上的结构/功能说明会致使产品成为药物。结果,自从DSHEA颁布此规定后,对于区分“治疗疾病声明”及“结构/功能声明”有些法规上的模棱两可。为阐明这个问题,组成治疗疾病声明相对于结构/功能声明的特殊语言由FDA于1998年4月29日作为决议草案公布(联邦记录)。这个问题已有定论。2000年1月6日FDA公布的有关食品补充剂说明文上可以涉及到对机体结构或机能作用的法规,该法规登在2000年1月6日《Federal Regisfer》Vol 65上。也可从Internet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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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s或http://www.fda.gov根据DSHEA法令,未经FDA检查之前,食品补充剂可以有“结构或功能”说明文——阐述食品补充剂影响机体结构或功能。但未经FDA同意,不能声称其产品可以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
新法规较详细叙述FDA如何区分疾病和“结构或功能的叙述。法规不影响食品补充剂有效性及消费者可接受性。该法规将影响有些产品说明文是否根据 DSHEA而编写,有些产品的标签将要修改。
法规规定未经FDA检查,食品补充剂说明文不能有疾病(预防骨质疏松症)和含蓄地暗示疾病(预防绝经期妇女骨质脆性)。法规指示暗示性疾病的表述可能通过产品的名称(如心脉通 Carpaltum;血通——Circu Cur。等),通过产品构成说明文(含阿斯匹林),或通过用图,标记,符号(如心电图的轨迹)。法规规定食品补充剂说明文不能涉及到疾病。法规也详细规定对维持健康的叙述(维持血循环系统健康),其它非疾病的叙述(肌肉强壮,帮助放松)以及叙述常见症状或某阶段的轻微不适(绝经后综合征的常见症状如潮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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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FDA现在公布的法规中有几处明显改变,这些变化是:对于可接受结构或功能叙述的数目增多了,包括修改了太广泛定义“疾病”和允许结构或功能叙述包括一些常见的情况伴随在老年、妊娠、绝经期和青春期。有关老年、妊娠、绝经期和青春期的严重病症如妊毒症、骨质疏松症仍归于疾病范围治疗。
DSHEA和本法规规定,食品补充剂生产的企业在其范围内,要对结构或功能叙述作出证明。在标签上必须写明食品补充剂不是药物和未经FDA审查;并且必须在食品补充剂上市30天内将标签说明报FDA。
FDA相信该法规阐述适当结构或功能的说明文,最终将有助于消费者从食品补充剂标签上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将有助于他们选择合适的产品。签署该法规是FDA对食品补充剂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目的是主要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信的食品补充剂标签、构成和安全性。
健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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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的营养作用标签NLEA规定了批准健康说明的程序。与结构/功能说明不同,健康作用说明要求有进入市场前的FDA批准。NLEA要求在健康说明允许在食物标签上标明前,必须是有科学根据。1994年的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将食品补充剂的健康作用的说明标准由FDA决定,FDA应用VLEA的标准。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1997年支持食品补充剂FDA应用NLEA的标准。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1997年支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的健康说明应是“明显的科学上一致”。但是,委员会阐明“一致”不应解释为全体同意或近似于全体同意,还应包括FDA以外的专家意见。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中的健康声明条款于1997年由食品及药物现代化管理法进一步修订。迄今为止,这些条款多用于非植物食品补充剂或主要用作食物的产品(如燕麦、欧车前)。总统委员会建议NLEA健康说明条款应扩充,包括植物产品的健康说明。
可免除限制的出版物
根据DSHEA第5部分,如果出版物或其他资料符合以下要求,就可以用于食品补充剂的销售且免于标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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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误或误导:
·不是为宣扬某个制造商或食品补充剂的商标;
·显示或表达了食品补充剂适用的科学信息的平衡观点:
·表达食品补充剂与生理具有区别的。
·没有通过粘贴物或其他途径添加任何其他信息。
总统委员会注意到DSHEA采用这些条款的困难,建议FDA先主动地对这方面进行监管。
营养标签要求
FDA关于食品补充剂最终法规于1997年9月23日签发(联邦记录中)。到1999年3月13日所用食品补充剂标签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对于食品补充剂标签的要求是依据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并做了一些修改。例如按照新的法规,食品补充剂中的以下物质达到最低标准时,标签上必须标出:总热量、脂肪产生的热量、脂肪总量、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碳水化合物总量、食物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及铁。(对于食品,无论这些物质是否在产品中出现,都应列明)对于植物成份,如果列在商业植物一书中,必须使用其公用名称;否则的话,要使用其拉丁名称(包括作者),包括用于配制的所有成份都必须列出,提取溶剂、原材料比率、植物的哪一部分及原始材料是新鲜的还是干燥的都必须在标签上标明。随后,FDA为答复食品补充剂工业代表提出的申请,在1998年6月5日的最终法规中修改了对溶液描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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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
最近提出的关于标签的最后问题是某些食品补充剂中含有酒精。财政部的酒精、烟草及轻武器部(ATF)负责管理酒精含量在0.5%以上作饮料用的产品。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有权审查含有酒精的其他产品。对于在纽约州误用含酒精的人参提取物的报告,ATF已经采取行动要求所有人参产品要依照联邦标签的要求标明酒精含量。
15.贵国是如何管理植物产品广告的?对于产品广告有何特殊问题?
所有媒体上的植物产品广告都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广告声明标准作为指导。目前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法规在电视、电子邮件及互联网上采用欺骗性表演或实践以及不正当竞争方式做广告的食品补充剂的制造商进行治理。广告中,关于功效、执行情况、安全性或益处的陈述(表达出或隐含的)必须经充分可靠的科学证明证实。广告中不能将未经证实的个人证明作为典型的使用经验。食品补充剂的陈述必须遵守1990年营养标签教育法中的标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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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贵国是如何管理植物产品的批发销售的?在这方面有哪种问题?
植物产品的批发销售由DSHEA管理。以上曾提到的已确认的例子使植物产品批发销售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以上事件引起人们对于现存系统中植物的识别及证明的充分性、使用公用名称、保持记录、不精确的分析证明、掺杂经济利益及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等问题的关注。
17.贵国是如何安排植物产品零售的?贵国在控制植物产品零售方面是否有其他的机制?
植物产品主要在健康食品店销售。少数畅销的植物产品正越来越多地在药店、批量零售联锁店及超级市场中销售。许多植物产品可以在健康保护从业人员的办公室中买到。在某些地方也有只出售植物产品,植物原材料及相关图书和杂志的专卖店。
上述曾提到,酒精含量在0.5%作饮料用的植物产品由酒精、烟草及轻武器局管理。
DsHEA管理在州际间交易的食品补充剂。各州负责不进入州际交易的在当地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18.贵国是否用远距离销售或电子购物的方式供应植物产品?
很多种植物产品可通过邮购获得。这些产品中有些是在美国种植和制造的,有些是进口的。某些州已向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表达了其对互联网上未经控制的植物产品信息的关注。, http://www.100md.com
美国FDA至今还不承认植物药的合法地位,例如中草药中成药只作为食品进入美国。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其中“食品中有毒成份的法令剂量”和“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更大范围左右这些植物制剂。1994年10月25日国会正式通过《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 (DSHEA)于1995年5月28日正式对外公布。在此之前,植物制剂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现在作为食品补充剂,属于食品类,安全性方面相应放松,但饮食补充剂生产厂必具备GMP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现行DSHEA允许产品标明为保护消费者安全,许可厂家对产品注明副作用、禁忌症,如有需要可特别加上警告。法令第6章规定“营养补充剂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中如何描述植物药制剂影响机体,“构和功能”,所以植物药制剂不能陈述治疗作用及不能说产品能帮助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植物药制品不允许标明含有药物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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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令,食品补充剂营养支持作用说明并不需要经FDA批准,但法律规定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营养支持作用说明书”是真实而非误导的;在此说明上务必用显著字体标明“本陈述未经食品药品管理局评审,本产品不是用以诊断预防和治疗任何疾病”;并且饮食补充剂标签上如有营养支持作用声明,应在第一次上市后30天内向FDA报备案审查。
一些欧洲一美国植物药公司通过欧美植物药联合会(EAPC)曾在1992年7月24日向FDA报告,对于在欧洲作为植物药运用很长时期,如果这些药的报告来自具有很好药物警戒系统的西欧国家,欧洲某些植物安全性已建立在公众广泛运用,并有可靠流行病调查资料,希望FDA将其作为OTC药,在美国使用。因为EAPC认为,药厂没有这样能力将植物药作为OTC药系统的老药系统,而且工厂也不会选择其作为新药,花高价去作新药的申请。在1994年、1995年,为了对1992年请求书中增加帮助睡眠辅助剂部分和抗催吐剂部分加入常用植物药和调味剂生姜,这两部分已广泛运用于欧洲;且无任何严重反应。这两个处方的安全性/有效性是通过人体临床试验和西欧各国作为药物登记注册而确定下来,至今FDA还没有正式回答这个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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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美国植物产品的分类
植物产品根据其用途可以定义为食品(如水果、蔬菜、茶、调味品或香料)、饮食补充剂(食物的分支),药物或化妆品。饮食补充剂和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出售的(OTC)药物是与本专题研究的“植物药”最为相关产品,以下将进一步讨论。
1、食品补充剂
食品补充剂(依法划分为“食物”)是目前为止植物产品的制造商们最普遍的选择,这是由于其不要求在进入市场前经过批准。对于“食品补充剂”的定义,在1994年饮食补养健康及教育法(DSHEA)第3部分中,该法案的21 u.S.C 321(ff)修正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的201部分。食品补充剂包括可以补充饮食的产品,产品中含有:维生素、矿物质、植物和氨基酸,可以通过增加食物的吸收来补充饮食的某种食用物质,某种浓缩物、提取物或者是以上任何成份的组合。食品补充剂的标注必须注明如上的成份,且不可以含有烟草,市场上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只能注明是食用;然而,植物茶根据其用途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补充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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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HEA显然将用于食品补充剂中的饮食成份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排除。这意味着FDA法的409部分不适用于这种成份。“食品添加剂”定义在201部分[21 u.s.C 321(s)]中。
根据DSHEA,已经过检验可作为新药物的产品注册的抗菌素和注册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在食品补充剂中。同样排除在外的产品还包括已授权进行调查的新药、抗生素,对于这些产品进行大量的临床调查已众所周知。以上产品不能作为食品补充剂,仅适用于当该产品在检验和批准(及调查)前来作为食品补充剂或食品出售。
在1996年4月22日的联邦记录中,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根据现有的法规,只规范供人类使用的食品补充剂,与药物(可用于人类或动物)相反 DSHEA不适用于动物(非人类)用产品。
2、OTC药物资格
根据联邦法令,OTC药物资格要求产品具有公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GRASE)。安全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发表的研究方法而取得,但还要求有急性毒性试验和长期动物毒理学研究。证明有效性一般要求人类临床试验运用双盲法和空白对照,且有充分及良好控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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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DC Act)于1938年颁布时,对于新的药物要求安全证明及提交一份新药申请(NDA)。1962年,对FDC Act进行了修正,其中对于新药还要求有效性证明。于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承担了对所有药物,包括400种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出售(OTC)药物的复查,这些药物是在1938年至1962年只在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批准进入市场的。1972年,FDA建立了OTC药物专项复查系统,并开始对没有新药申请(NDA)或是1962年前只在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获得通过的所有药物进行其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复查。自1972年开始,OTC专论发表了药物等级,根据药物疗效进行分类,于是根据一般的安全有效性确立了活性成份的剂量。
没有进行过OTC复查过程的植物产品,如想要用于治疗,则需要FDA通过新药品申请(NDA)进行批准。如果一种物质被公认是安全有效的且进入市场是“原料范围”和“原料时间”部分,这种物质就认为是新药。目前,FDA根据在美国市场上的经验未确定原料范围和原料时间,是否考虑国外市场经验尚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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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取得OTC资格,需进行大量的研究,这个问题涉及到专利保护。因为植物产品一般是自然或基因产品,不包含大量的人类创新,所以很难获得专利。没有专利保护,产品制造商就会缺乏一种市场动力对其植物产品进行广泛研究,这是因为其研究结果也会被其竞争对手获取使用,还因为植物产品可以不需投资于研究而作为食品补充剂进入市场,并可取得顺势疗法产品资格。
根据FDC Act,列在美国顺势疗法药典上的产品依法定义为”药物”,而且可以免受FDA关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市场前复查。当1938年FDC Act颁布时,这些产品就基本上定义为药物。在较少限制的情况下,一些制造商开始将植物产品作为顺势疗法药物上市。作为顺势疗法药物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美国顺势疗法药典中的规范及相关条例。
3、功能性食品所谓“功能性食品”并非依法定义,按照产品用途既可作为食品又可作为食品补充剂出售。
第二 植物制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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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产品上市法律根据
1938年的美国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DC Act)及以后的修正案指导着美国各州之间的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的上市和销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主要负责解释及实施FDC Act。想要上市的植物产品,如有治疗疾病声明,则认为是药物,并要遵守FDC Act的药物条例。
1994年饮食补养健康及教育法执行部门(总统委员会)成立食品补充剂标签委员会,来“评估怎样最好地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科学有效的、不引起误解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并做出适当的选择,保护其本人及家人的健康。”1997年11月总统委员会报告中表明某些特殊的植物产品在其他工业化国家被认为是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而这些产品在美国其标签上目前只是间接地说明其用途。总统委员会指出如果这些植物产品是作为OTC药物在市场上销售,那么在标签上就可以清楚地说明其治疗作用,这样对消费者会更有好处。总统委员会强烈建议“FDA立即建立一个复查小组,对于制造商建议为药用的植物产品进行OTC审查”,并声明“当获得充分证据时,FDA需对批准该植物产品作为OTC使用的可行性给予特殊关注。”总统委员会还建议:“进行更多的研究并建立一些替代系统,来规范那些不是用于补养食物的目的而又达不到OTC药物要求标准的植物产品。”总统委员会进一步指出需广泛参阅其他国家管理植物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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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4日联邦记录中,FDA签发了一个制定法规提案的进展通知(ANPRM),寻求减少要求的意见,其中还包括国外的OTC市场经验是否可以用于制定‘材料时间’和‘材料范围’要求(51FR 51625,1996年10月3日)。许多植物产品的使用历史建立在美国以外的市场经验基础上的。”
根据对1996年10月ANPRM的意见,期望签署一个法规提案来确立标准,简化OTC药物专项系统,包括定义‘材料范围’和‘材料时间’。只有法规实行后,FDA才承认国外市场经验。这样许多植物产品想要在现有的OTC药物专项系统中取得合格资格就十分困难。因此,委员会建议的那样建立一个OTC咨询小组来评估植物产品的治疗和预防药效,在目前还为时尚早;然而,FDA仍想要迅速展开此问题的法规制定工作。
在此过渡时期,根据现存的体系,某种植物成份的科学证明及市场经验应提交到管理局,这些材料能足够充分使该局加以考虑,那么管理局将迅速进行评估:按照OTC药物专论,考虑提交的数据和经验能否支持该产品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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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制造商需要指南,帮助其寻找使植物成为OTC或处方药品的途径,管理局目前正在为工业界制订一个草案指南,讨论根据现有的法规法令,能满足药物法规要求的必要的数据种类。在最终指南签发前,草案将供公众讨论。
2000年1月6日,有关作用于人体结构和功能的食品补充剂的“Regulations on Statements Made for Dietary Supplements Concerning the Effect of the Product on the Structure or Function 0f the Body”(Docket No 98N一0044,OC99257)公布并在30天后实施。根据这个法律,将可以在一些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及说明文(书)上注明对机体结构和功能有关维护健康的名词,这无疑对植物药用食品补充剂途径开创良好条件。有专家乐观估计对美国植物药市场有促进作用。这长达269页的长文中,对此作了许多说明及规定,对中药以食品补充剂进入美国市场是一个新的机会。但是对于植物药还是没有充分认识的FDA,该法案到底有多大作用,欧洲许多植物学专家都认为还应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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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产品管理
食品补充剂要求按目前适用于食品的(GMP)进行制备、包装和贮存。所有成份必须真实准确地在标签上列出,产品不允许掺杂其他物质。1994年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DSHEA)第4部分表明安全性证明程度取决于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指出:“FDA以及一些州的相应机构需要额外来源以取得必要的证据……从而负担起这项重要责任……”。如果FDA能证明一种食品补充剂在按标签上所介绍的方法使用,或标签未标明;在常规条件下使用时,会产生一种明显的或不合理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致病的风险,那么FDA就可以取消这种产品的销售资格。FDA也反对在市场上销售其标签违反结构/功能声明管理规范的食品补充剂。
在1994年10月15日以后初次进入美国市场的饮食补养成份在DSHEA的第8部分中被定义为新饮食成份。如果一种新饮食成份不能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中之一,该食品补充剂就被认为是掺杂的。两个条件是:一是必须和以前食品成份的化学形式相同,二是制造商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当新饮食成份在标签上介绍的条件下使用时,是相当安全的。支持结论的信息可以包括使用历史及其他证据。作为证据的科学出版物必须完整引用。DSHEA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进入各州之前至少75天提交全部证据。如果FDA对证据不满意,可以禁止产品销售。在接受证据90天后,FDA必须向公众公布由制造商提供的非专卖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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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几个问题的回答
以下是欧洲自我保健工业协会(AESGP)对FDA提出问题及FDA的回答,出自欧洲人的思维方式,也是从欧洲植物专家的眼中看美国植物制品的各种问题。
1.植物产品管理的特殊规定
1994年10月15日前上市的饮食补养成份被认为是安全的,FDA另外声明的除外。对于1994年10月15日以后进入市场的新饮食成份,出版的科学研究、使用历史、食品中以前出现过,或者其他的可证明植物产品安全性的证据必须在上市前75天提交。
FDA的植物成份名单被公认是安全的(GRAS),包括应在食品中的精炼油、提取物、调味品,以及应用在食品和饮料中的自然调味成份。
2.植物产品科学标准,当证明植物产品的结构/功能的声明时,是否要求制造商要遵照出版的科学文献及/或专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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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标准,产品有效性以及传播食品补充剂对健康有益的问题,已经对工业界、FDA及各洲的执法机构构成相当的挑战。
DSHEA的485C部分,指示在国家健康协会内成立饮食补充剂办公室。根据DSHEA,这个办公室负责:
1)进行和合作进行科学研究;
2)收集和编纂科学研究结果;
3)在食品补充剂问题上作为其他政府机构的主要顾问。
但是,实际上这个办公室只有有限的资金,且FDA继续在管理食品补充剂的工作中起主要作用。饮食补养标签总统委员会的建议对食品补充剂办公室的工作中起主要作用。饮食补养标签总统委员会建议食品补充剂办公室要按DSHEA中授权的标准提供资金,该办公室应把更多的重点放在其顾问作用上。委员会还建议补养品工业界建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技术问题上指导大家,特别是标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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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9月23臼联邦记录中,FDA发布了最终法规澄清了对结构/功能声明的要求。对结构/功能声明不要求有FDA的同意或许可。但是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市前30天内将结构/功能声明通知FDA。结构/功能声明必须是真实的,不会引起误导的,且建立在科学证明的基础上,这种科学证明应是包含于声明时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中。因为缺乏专利保护,结果造成缺少植物产品的专卖药品研究,结构/功能声明倾向于建立在公开的研究结果,其他国家执行情况或使用历史的基础上。根据DSHEA,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不要求FDA接受。DSHEA没有规定营养作用的声明如何证明。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没有提议重新制定法规,委员会建议制造商的证明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通知函的复印件·食品补充剂成份(如知道的话,要包括其数量和活性)·证明营养作用的证据·证明安全性的证据·GMP标准的实施
·审查证据,人员的资格。
FDA同意本指南,但现在还没有修正法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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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国对于“传统使用”指征或指征相关于“传统使用”的产品的要求?
“指征”这个词适用于药物而不是食品补充剂。对于食品补充剂不要求证明其有效性。
根据1990年营养标签及教育法(NLEA),经FDA批准的健康声明只限定在一个短的名单*中,这个名单是建立在广泛科学数据的基础上的(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植物中活性组成的物质)。
至于标签声明,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建议营养作用说明(如结构/功能声明)应该有科学有效的证据。委员会指出只是建立在历史使用基础上的营养作用说明应该是“仔细且合格地防止误导消费者。”
历史使用的安全性被认为是建立新饮食成份安全性的有效证明。
4.在评估和审查植物产品时,贵国现在是否使用以下参考资料?你的国家是否想要应用这些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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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药典专册
·欧洲植物疗法科学合作协会(ESCOP)专册
·WHO专册
·评估植物药的WHO指南
以上参考资料可用于评估或证明食品补充剂的结构/功能声明。但是,来自于美国以外的数据不可用于取得OTC药物资格。
5.贵国对含有几种植物成份的组合产品上市是如何管理的?
含有几种植物成份的组合产品与其他的食品补充剂一样,由同样的规范管理。以上曾涉及过的顺势疗法产品是作为药品管理的,不可含有任何非顺势疗法活性成份。
6.贵国是如何对待那种以顾客和厂家销售人员一对一协商的方式提供给顾客的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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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HEA管理所有在美国州际间交易的食品补充剂的上市和销售,包括那些由厂家销售员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各州负责本地生产及销售的不进入州际间植物产品交易。
对于食品补充剂及普通食品已批准的健康指征。
7.贵国是如何管理那些将由制造商进一步处理的植物半成品的?
DSHEA法规既适用于食品补充剂也适用于用作食品补充剂的成份。1997年提出的食品补充剂(GMP)目前也适用于用作制造食品补充剂最终产品的半成品和“饮食成份”。
8.对于那些产地不是美国或欧洲而又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科学研究的植物(如一些中国及南美的植物),贵国是如何评估其安全性及声明的?
关于植物的原产地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 百拇医药 如果饮食成份是在1994年10月15目前上市的,那么就被认为是安全的, FDA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在1994年10月15日后上市的,那么就作为新饮食成份管理,可提供历史使用的证明以证实其安全性。证明信息必须至少于上市前75天提供给FDA。不要求进入市场前的授权,但FDA可选择禁止销售。实际中只有历史使用数据是否能足以得出DSHEA所要求的产品“相当安全”的结论,这个问题还在考虑。
对于缺乏充分研究的植物的结构/功能指征需引起注意。此种说明一般要求有科学有效的证据以免误导消费者。
9.贵国已授权的植物药有多少种?主要成份及指示是什么?哪些植物产品在贵国最畅销?
食品补充剂不需授权。1997年美国植物药的零售总额估计为32.4亿美元。
1997年批量销售额估计为4亿美元。美国自然食品店中最畅销的前20种植物产品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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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一ll 美国自然食品店中植物补充剂销售情况
1997年排名 植物 占1997年销售% 占1996年销售% 1996年排名
1 紫锥菊 11.93 9 .6 1
2 蒜 8.52 7 .2 2
3 银杏 6.80 5 .1 4
4 北美黄连 5.95 4.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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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锯叶棕 4.87 3.1 9
6 芦荟 4.76 2.4 12
7 人参 4.76 6.4 3
8 猫爪猴耳环 3.49 2.1 14
9 黄芪 3.07 1.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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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红椒 2.83 2. 5 11
11 西伯利亚人参 2.70 3.5 7
12 越桔 2.61 1. 6 23
13 大果越桔 2.47 1. 7 18
14 当归 2.13 1. 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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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葡萄籽提取物 2.07 2.0 15
16 珀希鼠李皮 1.92 2.8 10
17 贯叶金丝桃 1.87 n/a n/a
18 缬草 1.73 2.2 13
19 姜 1.69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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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菊蒿 1.59 1. 6 23
10.贵国对于植物产品是否按GMP标准要求?
1994年11月,DSHEA的第9部分扩大了GMP标准的应用范围,将食品补充剂包括进去。第9部分还做出专为食品补充剂制定GMP规范的参照现行食品的GMP标准(cGMP),并且对于那些目前还没有合适研究方法的植物制剂制定标准。
1995年11月,食品补充剂业的代表向FDA提交了cGMP法规草案。此草案参照食品的GMP法规,加入食品补充剂特需的其他条款。特别是:“没有意图要求食品补充剂提供目前药品制造所需要的那种证明资料和确认。”FDA审杏了草案并在1997年2月6日签发为提案法规(联邦记录),开始了对特别问题的评论阶段。由FDA提出的问题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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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否需要,如需要,是要委托管理还是自愿;
植物成份确切鉴别过程;
食品补充剂通常质量控制过程证据资料的需要(这将超出对食品的要求);
评估不良结果报告时需要有资格的药物专家(除质量控制人员之外);
评估不良结果报告严重性的特别程序的需要;
食品补充剂安全性的评估及证据资料的需要;
应用于GMP程序中的计算机软件及设备的质量控制。
最后,FDA建议危险分析和重要控制点(HACCP)的原则应比食品补充剂界提出的管理方法更适合且更少负担(HACCP系统中,食品加工者评估其产品的危险,运用常规控制未减小或阻止那些危险,监督控制的执行,并定期记录)。目前应用的检查程序评估检查时的状况,但不对公司内食品安全性保证计划的充分性进行评估。FDA为使检查更能够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发生问题后再做出反应),提出将HACCP编入到食品检查法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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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问题的公众评论阶段于1997年6月6日结束,FDA现在正在对评论进行评估,他们对于食品补充剂的CGMP法规的最终决议尚未做出。
11.与欧洲药典标准相比,贵国是如何对植物产品的原材料进行控制的?
现在的食品CGMP法规(也适用于食品补充剂),允许使用由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经成品制造商现场测试的证明。1997年2月6日的联邦记录中,FDA要求对食品补充剂的此种证明的充分性进行评论,特别是那些了解较少的成分。 FDA就此问题的最终规定尚未做出。
12.贵国以及向美国出口植物产品或原材料的第三国是否执行GMP检查呢?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及公共健康服务法(U.S.C.264)委任FDA来保证国家食品供应的安全性。作为委任的一部分,FDA在美国及其领土范围内执行GMP检查。但是,关于食品补充剂及食品成分的进口问题尚在GMP讨论的目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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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贵国是否也用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来监管植物产品?是否有过不良反应报告导致停止植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情况?你是否注意过在欧共体成员国曾停止在市场上销售,而后又继续允许销售的植物产品在美国的情况?
有许多大型的、被动监督系统监管所有食品包括食品补充剂的不良反应。向任何这种系统提供报告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法律义务。毒物控制中心协会监管所有向国家毒物控制中心网络提供报告的不良反应。美国药典保持一个临床医生从事者报告网络。FDA将其收到的所有有关食品补充剂的不良反应报告递交到食物安全及营养品应用中心(CFSAN)的特殊营养不良结果监督系统,供其进一步评估及监管。对与食品补充剂(及其他FDA管理的产品)有关的以及由健康专职人员或消费者提供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FDA将用其MedWAatch系统调查。
FDA也接受CFSAN的不良结果监督系统,药物质量报告系统、消费者投诉管理事物系统办公室提供的有关食物及食品补充剂的不良反应监管数据。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办公室建议FDA.食品补充剂业、科学家及消费者小组合作建立一套食品补充剂的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系统。1998年4月29日的联邦记录中,FDA表明将开始进一步加强此项合作。FDA食品顾问委员会(由FDA外的专家组成)的一个内部工作组对进入市场后监督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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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仅要求FDA证明一种植物产品会产生明显的或不合理的疾病或伤害的风险。在FDA采用管理措施之前实际的疾病或伤害不是必需发生的。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向制造商强烈建议在产品信息中加入适当的警告,并建议FDA食品顾问委员会与食品补充剂业一起订出此问题的指南。
关于在市场上停止销售问题,1997年6月12日,FDA签发声明警告说一些标明有车前草的食品补充剂可能被狭叶洋地黄污染。这个警告是在一名23岁的妇女因服用由5种食品补充剂组成的植物“清洁”剂而住进医院后发出的。她表现出恶心、呕吐、头晕、心率不齐及地戈辛中毒反应。所涉及的产品中含有十四种植物,FDA确认其成份中有长叶车前(来源于德国)混杂有狭叶洋地黄(也来自于德国)。在确认污染时,100万片准备装船的产品被调回工厂。FDA追查供货商包括大约6000磅已发出的掺假的产品。15家公司,包括几家建立百年的机构和个人,接到收回产品的通知。该事件中没有人死亡。
另一个因不良结果报告导致法规制裁的是含麻黄的植物产品(众所周知的是麻黄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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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6月4日的联邦记录中,FDA在权衡法规赋予的选择权及所获数据的局限性后,得出同样结论,由于没有进入市场前的审查权,他们不能禁止这些产品的销售。但是,FDA仍提议限制的使用水平及使用条件。这些限制是建立在DSHEA赋予FDA权利基础上的,FDA有权对那些FDA能够证明当按照标签上的说明或没有标签在日常情况下使用时,可能会产生明显的疾病或伤害的食品补充剂,限制其成份的浓度及使用条件。
这些提议的评论期于1997年12月2日结束,最终决议尚未做出。与此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对在广告中有所谓错误描述的含有麻黄硷的植物产品“入迷草”采取了法律行动。另外,对于麻黄硷的立法已由几个州(如德克萨斯、加利福尼亚、印第安娜、弗吉尼亚、贝尔蒙特、伊利诺斯、夏威夷、爱荷华、纽约、蒙大拿、宾夕法尼亚及马萨诸塞)分别独立提出,从完全禁止麻黄硷(德克萨斯拒销)到麻黄硷作为有限制的OTC类的食品补充剂(蒙大拿通过)。
药用聚合草(symphytum officinaleL.)就是一例,其在欧共体成员国至少已部分禁止销售的植物产品,而在美国却仍在销售。药用聚合草含有吡咯里西啶类生物碱(pyrrolizidine alkaloids。据研究,该生物碱也存在于如猪屎豆属Crota-1aria,干里光属Senecio等),此生物碱可导致静脉闭塞性疾病和肝肿瘤。在德国,药用聚合草只限于用其根部且仅适合外用。在美国,尽管其销售已不如以前广泛,但仍可在一些健康食品店买到。1996年6月,美国植物产品协会的食品补充剂工业的贸易组织开始建议厂方在含有药用聚合草的产品上标明:“仅供外用;不可用于破损皮肤。哺乳期禁用。”许多厂方都主动地在其产品上标明其警告或在产品中除掉药用聚合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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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控制中心及FDA重视与植物产品相关的消费者报告。约一半美国人使用食品补充剂,约三分之一的美国成年人使用植物药。总统委员会确认健康保健人员需要对植物产品更加了解。由于自我使用植物产品十分盛行,而对植物产品的了解有限以及涉及到临床医生,植物制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系统应该受到重视。
14.贵国是如何管理植物产品的标签及包装上的说明的?对于植物产品的标签及包装上的说明你们是否有特殊要求。
关于标签和包装上的说明问题在DSHEA的会议辩论期未得到解决。为说明这些技术问题,由DSHEA管理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委员会(“总统委员会”)于1995年11月被美国总统任命,并于1997年11月签发了最终报告。食品补充剂,特别是植物产品的标签是一个复杂及有争议的问题。
结构/功能说明
DSHEA对食品补充剂标签上的营养作用说明加以限制,这些说明是饮食补养成份对于人体结构或功能的作用。营养作用,最好称为结构/功能,一定不能涉及预防或治疗疾病,无论这种建议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而且必须有以下的说明:“本说明未经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评估。本产品不是为了诊断、治疗或预防任何疾病。”在DSHEA限制之前,标签上的结构/功能说明会致使产品成为药物。结果,自从DSHEA颁布此规定后,对于区分“治疗疾病声明”及“结构/功能声明”有些法规上的模棱两可。为阐明这个问题,组成治疗疾病声明相对于结构/功能声明的特殊语言由FDA于1998年4月29日作为决议草案公布(联邦记录)。这个问题已有定论。2000年1月6日FDA公布的有关食品补充剂说明文上可以涉及到对机体结构或机能作用的法规,该法规登在2000年1月6日《Federal Regisfer》Vol 65上。也可从Internet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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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s或http://www.fda.gov根据DSHEA法令,未经FDA检查之前,食品补充剂可以有“结构或功能”说明文——阐述食品补充剂影响机体结构或功能。但未经FDA同意,不能声称其产品可以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
新法规较详细叙述FDA如何区分疾病和“结构或功能的叙述。法规不影响食品补充剂有效性及消费者可接受性。该法规将影响有些产品说明文是否根据 DSHEA而编写,有些产品的标签将要修改。
法规规定未经FDA检查,食品补充剂说明文不能有疾病(预防骨质疏松症)和含蓄地暗示疾病(预防绝经期妇女骨质脆性)。法规指示暗示性疾病的表述可能通过产品的名称(如心脉通 Carpaltum;血通——Circu Cur。等),通过产品构成说明文(含阿斯匹林),或通过用图,标记,符号(如心电图的轨迹)。法规规定食品补充剂说明文不能涉及到疾病。法规也详细规定对维持健康的叙述(维持血循环系统健康),其它非疾病的叙述(肌肉强壮,帮助放松)以及叙述常见症状或某阶段的轻微不适(绝经后综合征的常见症状如潮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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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FDA现在公布的法规中有几处明显改变,这些变化是:对于可接受结构或功能叙述的数目增多了,包括修改了太广泛定义“疾病”和允许结构或功能叙述包括一些常见的情况伴随在老年、妊娠、绝经期和青春期。有关老年、妊娠、绝经期和青春期的严重病症如妊毒症、骨质疏松症仍归于疾病范围治疗。
DSHEA和本法规规定,食品补充剂生产的企业在其范围内,要对结构或功能叙述作出证明。在标签上必须写明食品补充剂不是药物和未经FDA审查;并且必须在食品补充剂上市30天内将标签说明报FDA。
FDA相信该法规阐述适当结构或功能的说明文,最终将有助于消费者从食品补充剂标签上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将有助于他们选择合适的产品。签署该法规是FDA对食品补充剂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目的是主要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信的食品补充剂标签、构成和安全性。
健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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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的营养作用标签NLEA规定了批准健康说明的程序。与结构/功能说明不同,健康作用说明要求有进入市场前的FDA批准。NLEA要求在健康说明允许在食物标签上标明前,必须是有科学根据。1994年的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将食品补充剂的健康作用的说明标准由FDA决定,FDA应用VLEA的标准。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1997年支持食品补充剂FDA应用NLEA的标准。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1997年支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的健康说明应是“明显的科学上一致”。但是,委员会阐明“一致”不应解释为全体同意或近似于全体同意,还应包括FDA以外的专家意见。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中的健康声明条款于1997年由食品及药物现代化管理法进一步修订。迄今为止,这些条款多用于非植物食品补充剂或主要用作食物的产品(如燕麦、欧车前)。总统委员会建议NLEA健康说明条款应扩充,包括植物产品的健康说明。
可免除限制的出版物
根据DSHEA第5部分,如果出版物或其他资料符合以下要求,就可以用于食品补充剂的销售且免于标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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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误或误导:
·不是为宣扬某个制造商或食品补充剂的商标;
·显示或表达了食品补充剂适用的科学信息的平衡观点:
·表达食品补充剂与生理具有区别的。
·没有通过粘贴物或其他途径添加任何其他信息。
总统委员会注意到DSHEA采用这些条款的困难,建议FDA先主动地对这方面进行监管。
营养标签要求
FDA关于食品补充剂最终法规于1997年9月23日签发(联邦记录中)。到1999年3月13日所用食品补充剂标签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对于食品补充剂标签的要求是依据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并做了一些修改。例如按照新的法规,食品补充剂中的以下物质达到最低标准时,标签上必须标出:总热量、脂肪产生的热量、脂肪总量、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碳水化合物总量、食物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及铁。(对于食品,无论这些物质是否在产品中出现,都应列明)对于植物成份,如果列在商业植物一书中,必须使用其公用名称;否则的话,要使用其拉丁名称(包括作者),包括用于配制的所有成份都必须列出,提取溶剂、原材料比率、植物的哪一部分及原始材料是新鲜的还是干燥的都必须在标签上标明。随后,FDA为答复食品补充剂工业代表提出的申请,在1998年6月5日的最终法规中修改了对溶液描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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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
最近提出的关于标签的最后问题是某些食品补充剂中含有酒精。财政部的酒精、烟草及轻武器部(ATF)负责管理酒精含量在0.5%以上作饮料用的产品。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有权审查含有酒精的其他产品。对于在纽约州误用含酒精的人参提取物的报告,ATF已经采取行动要求所有人参产品要依照联邦标签的要求标明酒精含量。
15.贵国是如何管理植物产品广告的?对于产品广告有何特殊问题?
所有媒体上的植物产品广告都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广告声明标准作为指导。目前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法规在电视、电子邮件及互联网上采用欺骗性表演或实践以及不正当竞争方式做广告的食品补充剂的制造商进行治理。广告中,关于功效、执行情况、安全性或益处的陈述(表达出或隐含的)必须经充分可靠的科学证明证实。广告中不能将未经证实的个人证明作为典型的使用经验。食品补充剂的陈述必须遵守1990年营养标签教育法中的标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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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贵国是如何管理植物产品的批发销售的?在这方面有哪种问题?
植物产品的批发销售由DSHEA管理。以上曾提到的已确认的例子使植物产品批发销售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以上事件引起人们对于现存系统中植物的识别及证明的充分性、使用公用名称、保持记录、不精确的分析证明、掺杂经济利益及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等问题的关注。
17.贵国是如何安排植物产品零售的?贵国在控制植物产品零售方面是否有其他的机制?
植物产品主要在健康食品店销售。少数畅销的植物产品正越来越多地在药店、批量零售联锁店及超级市场中销售。许多植物产品可以在健康保护从业人员的办公室中买到。在某些地方也有只出售植物产品,植物原材料及相关图书和杂志的专卖店。
上述曾提到,酒精含量在0.5%作饮料用的植物产品由酒精、烟草及轻武器局管理。
DsHEA管理在州际间交易的食品补充剂。各州负责不进入州际交易的在当地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18.贵国是否用远距离销售或电子购物的方式供应植物产品?
很多种植物产品可通过邮购获得。这些产品中有些是在美国种植和制造的,有些是进口的。某些州已向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表达了其对互联网上未经控制的植物产品信息的关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