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药品监管局加强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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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0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江苏省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苏州药品监管局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其具体举措是: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该局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后持证上岗;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并上报药监部门;按照省药品监管局有关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事项要求变更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药监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未经药监部门批准,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有关事项;购进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并进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做好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验收记录,不得从无证或证件不全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不得代销和出租柜台销售药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