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成果 现实的指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几点体会
作者:诸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公布,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整个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条例》从起草到公布,长达20年。今天终于颁布,是近百年来中医药界前辈和大批仁人志士奔走呼号、艰苦奋斗的结果,是全社会经济和文化、中学和西学、传统与现代两个方面发展与平衡的结果。《条例》本身的重大意义,应该从历史的、社会的、世界的角度加以评估。
首先,中医药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特有的学术问题和社会问题。中医药兴衰继绝的争论和“中西医并重”的实现,只有靠中国人自己来解决。中国是一个传统医药积淀丰厚的国家,除了中医学以外,还有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以及壮、苗、瑶、彝、侗、土家、朝鲜、回回等民族医药。国家对中医药的态度,代表了国家对待一切传统医药的态度。这就使得《中医药条例》的诞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和人文色彩。
明末清初以后,西学东渐。戊戌政变和洋务运动,推动了西方科学的传入。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既有矛盾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汇通的一面。这本来是一种正常的文化交流现象。中西医学的冲突和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同样如此,中医药界也一直在探索一条“发皇古义,融会新知”的前进道路。但是到了1929年1月,国民政府卫生部召开第—次中央卫生委员会议,通过了余云岫等提出的“废止中医案”,使中西医的学术之争转变为政府对中医的取缔政策,从而爆发了著名的中医药界“3.17”请愿运动和各界人士的强烈抗议。之后,中医药长期处于被歧视,被摧残的境地,以至抗争和呐喊之声不绝于史。不了解这个历史背景,就无法凸显《条例》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无法理解中医药界对《条例》诞生所表达的喜悦心情,更无法理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重蹈历史覆辙的必要性。从中医药当前还存在的种种困难和曲折来看,这些话都不至于是“杞人忧天”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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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医药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中医药从传说时代的“神农尝百草”开始,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从《周礼》记载的“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算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从扁鹊公开宣布医巫分家,继而《黄帝内经》问世,标志着医学理论体系的全面形成,至今也有2500年左右。期间积累古典医籍达一万二千多种,有史可考的医学家数以万计。在这样一个历史久远、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北宋年代已超过一亿)的国家里,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多少医案凿凿地记录了精心治疗的经验,多少医著科学地阐明了生生之道的机理,这岂是“封建社会封建医”这顶大帽子可以扼杀,岂是“不科学”三个字可以否定,岂是“灵素商兑”一本小册子可以“商兑”得了的。更重要的一点在于,中医学与西医学是两种不同的认识人体、保护人体的科学体系。人类之所以能够形成,形成后能够生存,生存后能够发展,发展中经历大灾大难而不灭,首先因为它符合自然规律。在医学产生之前,人类已经存在。在“天人相应”之中,人类继续生存繁衍。有了医学,对人体健康起了保护作用。中医学的理法方药,在于利用和调动人体自身的防卫系统和抗病机能,帮助人体内在的生生之气,克服病痛,恢复健康,而不是见血治血,见痰除痰,见细菌灭细菌,见病毒灭病毒。这是中医学与西医学的根本区别。这一种学术思想深深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也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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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四人帮”以后,迎来了中医药事业的第二个春天,(第一个春天是指五十年代毛泽东支持中医并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以崔月犁为代表的中医药界积极提倡振兴中医。振兴中医的最终目的是学术的振兴,但当时必须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国家建立中医药事业独立的管理体制,保证中医中药按照其自身规律健康发展。二是争取中医立法,使中医药学的继承发展从人治走向法治。三是要求政府给中医药事业的恢复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证。“振兴中医”的口号鼓舞了全国人民。许多地方的人大、政协、政府都把振兴中医、兴办中医医院作为为人民办实事的重大政绩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出台以前,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地方性的“中医药条例”,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医学的群众觉悟和群众基础。而国家《中医药条例》的正式施行,为实现振兴中医的伟大目标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第三,《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产物。今日的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信息社会:是一个随着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越来越重视人类自身生存质量的社会;是一个吃够了工业污染的苦头之后越来越关心自然生态、保护绿色环境、倡导与动植物和平共处的社会;是一个从传统文化的反思中开始心平气和地继承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对被损害的族群和被损害的历史表示深刻忏悔的社会。打倒一切旧传统的时代已经过去,人类正站在前人的肩上嘹望未来和创造未来。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在国外的传播,是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自然的回归和保护,是人本主义的重审和复归,它合乎人群的需要,顺乎世界的潮流。这是中医药学顺理成章的发展,也是中医药学必须掌握的机遇和直面相对的挑战。《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为中医药走向世界、造福人类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明白无误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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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医药条例》既已颁布,关键在于贯彻执行。最重要的是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的发展方向,修订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大力宣传《条例》的伟大意义和深刻内容,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开道鼓劲,切切实实地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包括SARS以后的中医医院建设、中医急诊建设、中医防病机制,中医药科研方向,中医药人才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今年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传统医学决议。决议指出,“根据国情承认某些传统行医者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一个重要资源的作用,尤其是在低收入国家。”(见中国中医药报6月13日一版)。这一条讲的很客观,是“根据国情承认”的一种情况,把传统医药工作者限于“初级卫生保健”,这在某些国家可能是合适的。但就中医药而言,可不光是“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问题。我们千万不要自陷误区,自己把中医药矮化和边缘化了,以至让自己处于“自我从属”的地位。《条例》指出,“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给民族医药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建议“民族医药”方面的贯彻执行应与“民族自治法”的贯彻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衔接起来。制定原则遵守原则,区别情况区别对待,使中国整个传统医学的继承发展,与时俱进。
我真想按照传统的规矩,在“3.17”那一天,供《条例》于黄帝之陵,焚清香于松柏之间,慰先贤九泉之灵,发吾人振兴之誓。这比之108年前日本取缔汉方医学引起浅井国干等人泣血卫道的悲壮之举,可谓两重日月两重天。抚今思昔,不亦乐乎!不亦警乎!, 百拇医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公布,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整个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条例》从起草到公布,长达20年。今天终于颁布,是近百年来中医药界前辈和大批仁人志士奔走呼号、艰苦奋斗的结果,是全社会经济和文化、中学和西学、传统与现代两个方面发展与平衡的结果。《条例》本身的重大意义,应该从历史的、社会的、世界的角度加以评估。
首先,中医药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特有的学术问题和社会问题。中医药兴衰继绝的争论和“中西医并重”的实现,只有靠中国人自己来解决。中国是一个传统医药积淀丰厚的国家,除了中医学以外,还有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以及壮、苗、瑶、彝、侗、土家、朝鲜、回回等民族医药。国家对中医药的态度,代表了国家对待一切传统医药的态度。这就使得《中医药条例》的诞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和人文色彩。
明末清初以后,西学东渐。戊戌政变和洋务运动,推动了西方科学的传入。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既有矛盾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汇通的一面。这本来是一种正常的文化交流现象。中西医学的冲突和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同样如此,中医药界也一直在探索一条“发皇古义,融会新知”的前进道路。但是到了1929年1月,国民政府卫生部召开第—次中央卫生委员会议,通过了余云岫等提出的“废止中医案”,使中西医的学术之争转变为政府对中医的取缔政策,从而爆发了著名的中医药界“3.17”请愿运动和各界人士的强烈抗议。之后,中医药长期处于被歧视,被摧残的境地,以至抗争和呐喊之声不绝于史。不了解这个历史背景,就无法凸显《条例》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无法理解中医药界对《条例》诞生所表达的喜悦心情,更无法理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重蹈历史覆辙的必要性。从中医药当前还存在的种种困难和曲折来看,这些话都不至于是“杞人忧天”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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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医药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中医药从传说时代的“神农尝百草”开始,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从《周礼》记载的“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算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从扁鹊公开宣布医巫分家,继而《黄帝内经》问世,标志着医学理论体系的全面形成,至今也有2500年左右。期间积累古典医籍达一万二千多种,有史可考的医学家数以万计。在这样一个历史久远、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北宋年代已超过一亿)的国家里,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多少医案凿凿地记录了精心治疗的经验,多少医著科学地阐明了生生之道的机理,这岂是“封建社会封建医”这顶大帽子可以扼杀,岂是“不科学”三个字可以否定,岂是“灵素商兑”一本小册子可以“商兑”得了的。更重要的一点在于,中医学与西医学是两种不同的认识人体、保护人体的科学体系。人类之所以能够形成,形成后能够生存,生存后能够发展,发展中经历大灾大难而不灭,首先因为它符合自然规律。在医学产生之前,人类已经存在。在“天人相应”之中,人类继续生存繁衍。有了医学,对人体健康起了保护作用。中医学的理法方药,在于利用和调动人体自身的防卫系统和抗病机能,帮助人体内在的生生之气,克服病痛,恢复健康,而不是见血治血,见痰除痰,见细菌灭细菌,见病毒灭病毒。这是中医学与西医学的根本区别。这一种学术思想深深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也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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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四人帮”以后,迎来了中医药事业的第二个春天,(第一个春天是指五十年代毛泽东支持中医并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以崔月犁为代表的中医药界积极提倡振兴中医。振兴中医的最终目的是学术的振兴,但当时必须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国家建立中医药事业独立的管理体制,保证中医中药按照其自身规律健康发展。二是争取中医立法,使中医药学的继承发展从人治走向法治。三是要求政府给中医药事业的恢复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证。“振兴中医”的口号鼓舞了全国人民。许多地方的人大、政协、政府都把振兴中医、兴办中医医院作为为人民办实事的重大政绩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出台以前,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地方性的“中医药条例”,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医学的群众觉悟和群众基础。而国家《中医药条例》的正式施行,为实现振兴中医的伟大目标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第三,《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产物。今日的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信息社会:是一个随着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越来越重视人类自身生存质量的社会;是一个吃够了工业污染的苦头之后越来越关心自然生态、保护绿色环境、倡导与动植物和平共处的社会;是一个从传统文化的反思中开始心平气和地继承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对被损害的族群和被损害的历史表示深刻忏悔的社会。打倒一切旧传统的时代已经过去,人类正站在前人的肩上嘹望未来和创造未来。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在国外的传播,是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自然的回归和保护,是人本主义的重审和复归,它合乎人群的需要,顺乎世界的潮流。这是中医药学顺理成章的发展,也是中医药学必须掌握的机遇和直面相对的挑战。《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为中医药走向世界、造福人类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明白无误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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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医药条例》既已颁布,关键在于贯彻执行。最重要的是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的发展方向,修订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大力宣传《条例》的伟大意义和深刻内容,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开道鼓劲,切切实实地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包括SARS以后的中医医院建设、中医急诊建设、中医防病机制,中医药科研方向,中医药人才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今年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传统医学决议。决议指出,“根据国情承认某些传统行医者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一个重要资源的作用,尤其是在低收入国家。”(见中国中医药报6月13日一版)。这一条讲的很客观,是“根据国情承认”的一种情况,把传统医药工作者限于“初级卫生保健”,这在某些国家可能是合适的。但就中医药而言,可不光是“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问题。我们千万不要自陷误区,自己把中医药矮化和边缘化了,以至让自己处于“自我从属”的地位。《条例》指出,“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给民族医药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建议“民族医药”方面的贯彻执行应与“民族自治法”的贯彻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衔接起来。制定原则遵守原则,区别情况区别对待,使中国整个传统医学的继承发展,与时俱进。
我真想按照传统的规矩,在“3.17”那一天,供《条例》于黄帝之陵,焚清香于松柏之间,慰先贤九泉之灵,发吾人振兴之誓。这比之108年前日本取缔汉方医学引起浅井国干等人泣血卫道的悲壮之举,可谓两重日月两重天。抚今思昔,不亦乐乎!不亦警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