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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有章可循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7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30期
     本报讯 (记者 田晓青)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要求在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条例。

    条例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关人士指出,这部法规的四大基本原则尤其值得关注,即全程管理原则、集中处置原则、强化监督管理原则和实行分工负责原则。

    条例中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的规定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