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痊愈者法律为你撑起一片绿阴
去冬今春,肆虐的SARS疫情,着实让老百姓的生活经历了一场考验。感染“非典”的患者不幸之处除了在身体上遭受极大痛苦外,心理上也往往会受到重创。一项调查表明,很多“非典”患者和疑似患者痊愈出院后,由于患病的经历和社会的压力,尤其是遭受亲友、同事和邻里的白眼和冷遇,会造成他们出现抑郁、焦虑、自卑、戒备等心理状态。这种心理障碍如果持续较长时间,必然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要消除“非典”痊愈者的心理阴影,仅仅依靠医疗机构的治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关爱。
让阳光普照“非典”痊愈者的心田
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对北京“双解除”后,说明国内抗击“非典”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SARS疫情在中国得到有效控制,非典患者也大部分康复出院。但在进入“后非典”期,却有许多“非典”患者在痊愈出院且顺利度过医学上的隔离期后,时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即仍受到周围人的白眼和歧视,一些亲戚朋友也惟恐躲避不及,有的甚至连自己的家人也要受到牵连被所在单位拒之门外。对“非典”保持高度警惕性,阻止SARS疫情的蔓延无可非议,但对“非典”治愈者像见“瘟神”似的逃避,则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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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病毒传染性缺乏正确认识的无知行为,也是一种只顾及自身权利、不愿承担更多社会义务的自私行为。
河北省某县农民李某一家不幸染上“非典”,出院后被县里专门派车把他从石家庄接到村子里隔离观察,村子里为此“戒严”了半个多月,一家人住院没花什么钱,生活也过得去,但病愈后家中的地却荒芜了,尽管村委会说他家地由村子管,但李某不好意思,想自己出钱雇人追肥,却没人愿意干,主要是大伙儿都避开他们一家,怕被传染上“非典”。江苏一位“非典”疑似患者治愈出院两个多月,对自己仍过着被社会“隔离”的生活愤愤不已。他对一家媒体说:我不幸成为“非典”疑似患者,治愈出院本应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我现在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人们总是像避“瘟神”似的躲着我,真不知这种被社会“抛弃”的生活还要过多久。其实,每一名无辜的“非典”受害者,都真挚地希望社会能够尽快地“接纳”自己,让自己早一天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非典”患者身染 SARS病毒的伤痛是局外人所无法想象的。他们大都承受过无情病魔的折磨,直面过近在咫尺的死神威胁,也经受过没有亲人呵护的孤独煎熬,有的“非典”患者除了自身经受过病患之痛外,还要加上失去亲人的沉重打击。他们治愈出院后,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如治疗费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虚弱的身体需要进一步调养,工作和生活秩序需要得到恢复。更主要的是不少“非典”痊愈者受伤的心灵渴望得到抚平。但“非典”痊愈者出院后,仍被社会隔离受到歧视的消息时有耳闻:有的单位迟迟不让非典痊愈者上班;有的社区对“非典”痊愈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尽管这类现象较为罕见,但它给“非典”痊愈者带来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甚至是非法的。
, 百拇医药
应该说,对“非典”治愈者给予关爱,是抗击“非典”的应有之义,同样也关系到抗“非典”的大局。全社会应对“非典”有一种科学、理性的认识,了解“非典”治愈者不再具有传染性的特点,消除心理顾虑,与“非典”痊愈者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信任和帮助。这就要求“非典”痊愈者所在单位、社区,以及亲友、街坊抛弃偏见,伸出热情的双手,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重新过上安宁平和的生活。
“非典”痊愈者无传染性
“非典”病原是一种新的冠状病毒,根据临床初步观察,一般患者发病3周以后就没有再发现病毒,患者自身产生抗体,“非典”病原体在已产生抗体的痊愈者体内是无法存活的,因此,“非典”痊愈者既不会携带病毒也不会传染他人,与“非典”痊愈者正常交往是安全的,躲避、疏远“非典”治愈者是不明智的。但现在歧视“非典”痊愈者的现象并非是个别的,某地对“非典”痊愈者所进行的一次跟踪调查表明,不少早已出院并度过隔离期的“非典”患者,仍过着隔离或半隔离的生活。长期在京城做生意的王女士在东城区某小区居住,今年3月不幸患上“非典”,但在她康复出院后,因受到房东及街坊邻里的嫌弃,不得不一个人偷偷地跑到西山的一个地方躲藏起来,过了一段与世隔绝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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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分析,“非典”痊愈者之所以至今仍受到一些人的排斥和歧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对“非典”这种传染病的基本常识比较匮乏,由此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恐惧和不安;二是一些人头脑中的法制意识相对淡薄,尤其是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权的自觉意识。SARS作为一种新的冠状病毒,虽然人类对它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至今也没有研制出预防SARS的疫苗,但根据目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痊愈的“非典”病人一般没有传染性,也没有发现重复感染“非典”的病例,这说明“非典”是一种自限性传染病,患者主要靠人体自身产生的抗体,消灭SARS病毒。全球目前已有的8000多病例中至今未发现一例慢性的非典患者。一般情况下,呼吸道传染病基本是急性传染病,病毒传播的主要渠道是呼吸道,如果呼吸道内没有病毒就不会传染。从国内至今几千个出院的“非典”治愈者中还未发现一例再发病的患者,也无一例感染他人的病例。事实上,医疗机构对于“非典”治愈者出院有其严格的标准,即症状消失,一段时间内没有反复;肺部X线胸片基本吸收;体温恢复正常7天;达到隔离期限。尽管目前医学界还未能完全攻克SARS难题,但已经摸索出“非典”的临床规律。医疗机构判定“非典”患者痊愈并允许他们出院,实际上是医疗机关对社会的一种承诺,“非典”痊愈者是不会传染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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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讲,由于“非典”痊愈者不再具有传染性,大多数“非典”痊愈者都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但在社会上,不少人仍对“非典”痊愈者存有偏见,甚至随意散布“非典”痊愈者的患病情况,以促使他人与其疏远。这种歧视“非典”痊愈者甚至是侵犯“非典”痊愈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全社会都应当给予“非典”痊愈者更多的关爱、理解与支持,帮助他们消除各种顾虑。对于侵犯“非典”痊愈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做斗争。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法律监督,必要时也可诉诸于法律,以求得必要的法律保护。
歧视“非典”痊愈者于法不容
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过医院有效治疗并被确认痊愈的“非典”患者,与其他正常人一样,享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他们的隐私权、生活权、工作权和出行、交往自由等公民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他人没有任何权利,也不应有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非典”痊愈者的正常生活。从道德角度来讲,“非典”痊愈者是这场突如其来的疫病的受害者,他们染病后被依法隔离治疗期间,失去了行动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些“非典”患者的个人权利一时受到限制,才使得他人远离感染SARS疫病的危险,为他人的平安健康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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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上“非典”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比这更不幸的是,是得了“非典”后受到不应有的误解和歧视。既然医院允许“非典”痊愈者出院,就证明他们不再具有传染性,不再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威胁。因此,人们就不应该回避他们、疏远他们,更不能歧视他们,社会要尊重“非典”痊愈者的人格,维护他们正常生活的权利。因为,他人的关怀、理解和信任,有助于“非典”痊愈者虚弱的身体尽快硬朗起来。无论是亲友、同事和街坊邻居都不应对“非典”痊愈者有任何不适当的评价和议论,更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而应以极大的热诚帮助非典痊愈者克服心理上的障碍,多给他们生活的自信和勇气。
“非典”痊愈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作为健康恢复者理应受到平等对待,不能因为他们曾经患过“非典”而受到社会歧视。对于一些恶意侵犯“非典”痊愈者的人和事,如果情节严重,影响“非典”痊愈者正常工作的,“非典”痊愈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害怕“非典”痊愈者继续有传染的危险,拒绝“非典”痊愈者上班或是对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减少或降低,严重影响“非典”痊愈者劳动权利实现的行为,应注重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患有甲类传染病的患者在患病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此次“非典”流行期间,一些疫区政府采取一系列变通措施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如北京市规定,“非典”疑似病人及与“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需隔离、医学观察的,其工资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精神,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患有“非典”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非典”痊愈者出院后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期满以后以其曾患有“非典”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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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对“非典”痊愈者无端猜测和歧视,说明尽管一些人法律意识中的维权意识一天天在增强,但尽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却相当薄弱,缺乏必要的尊重他人的意识。在法律面前,公民享有平等生活的权利,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从这一点讲,维护他人正常生活的权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能只顾及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后非典”期,不仅要加大普及防治“非典”科学知识的力度,使人们对防范“非典”有一个更深的理解,同时,更要加大普法力度,依法保护“非典”
痊愈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讲,“非典”痊愈者不应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更不应当受到歧视。人们应当给予“非典”痊愈者更多的关爱,尽快抚平他们心灵上所遭受的创伤,主动地与他们交流和沟通,帮助他们减轻心理上的负担,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使他们生活得更加自信,更加有尊严。, 百拇医药(吴学安)
让阳光普照“非典”痊愈者的心田
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对北京“双解除”后,说明国内抗击“非典”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SARS疫情在中国得到有效控制,非典患者也大部分康复出院。但在进入“后非典”期,却有许多“非典”患者在痊愈出院且顺利度过医学上的隔离期后,时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即仍受到周围人的白眼和歧视,一些亲戚朋友也惟恐躲避不及,有的甚至连自己的家人也要受到牵连被所在单位拒之门外。对“非典”保持高度警惕性,阻止SARS疫情的蔓延无可非议,但对“非典”治愈者像见“瘟神”似的逃避,则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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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病毒传染性缺乏正确认识的无知行为,也是一种只顾及自身权利、不愿承担更多社会义务的自私行为。
河北省某县农民李某一家不幸染上“非典”,出院后被县里专门派车把他从石家庄接到村子里隔离观察,村子里为此“戒严”了半个多月,一家人住院没花什么钱,生活也过得去,但病愈后家中的地却荒芜了,尽管村委会说他家地由村子管,但李某不好意思,想自己出钱雇人追肥,却没人愿意干,主要是大伙儿都避开他们一家,怕被传染上“非典”。江苏一位“非典”疑似患者治愈出院两个多月,对自己仍过着被社会“隔离”的生活愤愤不已。他对一家媒体说:我不幸成为“非典”疑似患者,治愈出院本应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我现在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人们总是像避“瘟神”似的躲着我,真不知这种被社会“抛弃”的生活还要过多久。其实,每一名无辜的“非典”受害者,都真挚地希望社会能够尽快地“接纳”自己,让自己早一天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非典”患者身染 SARS病毒的伤痛是局外人所无法想象的。他们大都承受过无情病魔的折磨,直面过近在咫尺的死神威胁,也经受过没有亲人呵护的孤独煎熬,有的“非典”患者除了自身经受过病患之痛外,还要加上失去亲人的沉重打击。他们治愈出院后,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如治疗费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虚弱的身体需要进一步调养,工作和生活秩序需要得到恢复。更主要的是不少“非典”痊愈者受伤的心灵渴望得到抚平。但“非典”痊愈者出院后,仍被社会隔离受到歧视的消息时有耳闻:有的单位迟迟不让非典痊愈者上班;有的社区对“非典”痊愈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尽管这类现象较为罕见,但它给“非典”痊愈者带来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甚至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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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对“非典”治愈者给予关爱,是抗击“非典”的应有之义,同样也关系到抗“非典”的大局。全社会应对“非典”有一种科学、理性的认识,了解“非典”治愈者不再具有传染性的特点,消除心理顾虑,与“非典”痊愈者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信任和帮助。这就要求“非典”痊愈者所在单位、社区,以及亲友、街坊抛弃偏见,伸出热情的双手,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重新过上安宁平和的生活。
“非典”痊愈者无传染性
“非典”病原是一种新的冠状病毒,根据临床初步观察,一般患者发病3周以后就没有再发现病毒,患者自身产生抗体,“非典”病原体在已产生抗体的痊愈者体内是无法存活的,因此,“非典”痊愈者既不会携带病毒也不会传染他人,与“非典”痊愈者正常交往是安全的,躲避、疏远“非典”治愈者是不明智的。但现在歧视“非典”痊愈者的现象并非是个别的,某地对“非典”痊愈者所进行的一次跟踪调查表明,不少早已出院并度过隔离期的“非典”患者,仍过着隔离或半隔离的生活。长期在京城做生意的王女士在东城区某小区居住,今年3月不幸患上“非典”,但在她康复出院后,因受到房东及街坊邻里的嫌弃,不得不一个人偷偷地跑到西山的一个地方躲藏起来,过了一段与世隔绝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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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分析,“非典”痊愈者之所以至今仍受到一些人的排斥和歧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对“非典”这种传染病的基本常识比较匮乏,由此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恐惧和不安;二是一些人头脑中的法制意识相对淡薄,尤其是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权的自觉意识。SARS作为一种新的冠状病毒,虽然人类对它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至今也没有研制出预防SARS的疫苗,但根据目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痊愈的“非典”病人一般没有传染性,也没有发现重复感染“非典”的病例,这说明“非典”是一种自限性传染病,患者主要靠人体自身产生的抗体,消灭SARS病毒。全球目前已有的8000多病例中至今未发现一例慢性的非典患者。一般情况下,呼吸道传染病基本是急性传染病,病毒传播的主要渠道是呼吸道,如果呼吸道内没有病毒就不会传染。从国内至今几千个出院的“非典”治愈者中还未发现一例再发病的患者,也无一例感染他人的病例。事实上,医疗机构对于“非典”治愈者出院有其严格的标准,即症状消失,一段时间内没有反复;肺部X线胸片基本吸收;体温恢复正常7天;达到隔离期限。尽管目前医学界还未能完全攻克SARS难题,但已经摸索出“非典”的临床规律。医疗机构判定“非典”患者痊愈并允许他们出院,实际上是医疗机关对社会的一种承诺,“非典”痊愈者是不会传染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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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讲,由于“非典”痊愈者不再具有传染性,大多数“非典”痊愈者都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但在社会上,不少人仍对“非典”痊愈者存有偏见,甚至随意散布“非典”痊愈者的患病情况,以促使他人与其疏远。这种歧视“非典”痊愈者甚至是侵犯“非典”痊愈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全社会都应当给予“非典”痊愈者更多的关爱、理解与支持,帮助他们消除各种顾虑。对于侵犯“非典”痊愈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做斗争。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法律监督,必要时也可诉诸于法律,以求得必要的法律保护。
歧视“非典”痊愈者于法不容
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过医院有效治疗并被确认痊愈的“非典”患者,与其他正常人一样,享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他们的隐私权、生活权、工作权和出行、交往自由等公民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他人没有任何权利,也不应有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非典”痊愈者的正常生活。从道德角度来讲,“非典”痊愈者是这场突如其来的疫病的受害者,他们染病后被依法隔离治疗期间,失去了行动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些“非典”患者的个人权利一时受到限制,才使得他人远离感染SARS疫病的危险,为他人的平安健康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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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痊愈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作为健康恢复者理应受到平等对待,不能因为他们曾经患过“非典”而受到社会歧视。对于一些恶意侵犯“非典”痊愈者的人和事,如果情节严重,影响“非典”痊愈者正常工作的,“非典”痊愈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害怕“非典”痊愈者继续有传染的危险,拒绝“非典”痊愈者上班或是对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减少或降低,严重影响“非典”痊愈者劳动权利实现的行为,应注重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患有甲类传染病的患者在患病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此次“非典”流行期间,一些疫区政府采取一系列变通措施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如北京市规定,“非典”疑似病人及与“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需隔离、医学观察的,其工资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精神,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患有“非典”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非典”痊愈者出院后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期满以后以其曾患有“非典”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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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对“非典”痊愈者无端猜测和歧视,说明尽管一些人法律意识中的维权意识一天天在增强,但尽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却相当薄弱,缺乏必要的尊重他人的意识。在法律面前,公民享有平等生活的权利,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从这一点讲,维护他人正常生活的权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能只顾及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后非典”期,不仅要加大普及防治“非典”科学知识的力度,使人们对防范“非典”有一个更深的理解,同时,更要加大普法力度,依法保护“非典”
痊愈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讲,“非典”痊愈者不应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更不应当受到歧视。人们应当给予“非典”痊愈者更多的关爱,尽快抚平他们心灵上所遭受的创伤,主动地与他们交流和沟通,帮助他们减轻心理上的负担,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使他们生活得更加自信,更加有尊严。, 百拇医药(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