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性骚扰案“全程回放”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日前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指控总经理对她进行性骚扰的“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起备受全国社会各界尤其是妇女界、法律界关注的案子至此告一段落,但此案引发的性骚扰的话题却远没有结束。
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2001年6月,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总经理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要求总经理对她赔礼道歉。。这是我国第一次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此事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轰动。各地的网络、报纸、电视、电台,都在显要的位置转载了这条消息,境外的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这位国有企业女职工也立即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她是谁?很多人都在询问,但是没有几个人知道。记者通过这位女职员的代理律师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了解到今年30岁的童女士在西安市某国企办公室做内勤工作。这位女职工要求记者不要说出她的名字,对外只自称为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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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她严厉斥责后,总经理并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至1997年,总经理的动作就更多了。童女士有好几次被总经理邀请至西安市东方大酒店和东方时空夜总会去“谈工作”。到了那里,总经理开始对她动手动脚,甚至拥抱她,几次都是她挣脱跑回去了。
童女士的律师还采集到了这样的证据:一位证人在提供的的书面证据中说,1997年单位过年放假期前一天,他到总经理办公室找总经理办事。当他走到门外时,突然听到里面有动静。他听到童女士在办公室里急促地说:“你干吗?不要这样!”等话语。值得注意的是,这位证人向律师提交证据的时间和被告自己回忆的时间吻合。
主管这家国有企业的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曾多次接到童女士的反映,要求调离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十分清闲,童女士的工作就是送送文件,许多人想进办室还很难,那她为什么还要申请调走呢?”马强律师向记者分析说,“童女士在请求局领导将她调离时没有说出直接理由,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童女士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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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童女士家人反映,童女士在家里曾多次向家人诉说工作十分不顺,在单位里很苦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童女士的心情十分忧郁。
童女士说,后来经过她奋力抗争后,总经理的“性骚扰”行为才有所收敛。但是,她在单位里的麻烦从此也就开始了。据马强律师提供的资料表明,总经理以各种理由在工作中处处刁难她,后来竟停止了她发送文件的工作,让她去送报纸、开电梯,并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童女士身体不大好,为此她曾多次受气昏倒,被迫请假回家休息了几个月。
回到家里,童女士越想越气。她找到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让律师马强代表她向总经理交涉,要求不他再骚扰童女士,并停止工作上的刁难。但是这位经理坚持说,他并没有对童女士怎么样,拒绝律师代表童女士提出的要求。童女士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向莲湖区法院递交诉状。
律师马强告诉记者,因过去没有先例,对于此案立案与否,法院可谓费尽思量,经过了长时间的考虑,最终受理了这起不寻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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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童女士万万没想到,她的麻烦从此更大了。假期结束后,她回单位上班,单位竟以假条“有问题为由”不准她上班,并再三要求她撤回诉状。与此同时,童女士丈夫所在单位也收到不少莫名其妙的匿名控告信,上面用很差的字体写着童女士在社会上买假离婚证书、以骗取住房等事情,要求单位纪检部门去查一下童女士夫妇的住房情况。甚至童女士母亲的单位也收到不少人的电话,拐弯抹角要求她做做童女士的思想工作,让她不要再向法院起诉了。
性骚扰遭遇法律困惑
经过了几个月的漫长等待后,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于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审。鉴于这起案件具有“性”的色彩,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的隐私,及巨大的社会影响,西安市莲湖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审理总共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直到过了近2个月的时间才公布了审判结果。
童女士的律师马强告诉记者,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十分谨慎。而对原告童女士来说,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收集有力的证据收集。由于“性骚扰”不可能在公共场合发生,一般只是发生在一些没有外人在场的场合,很难找到直接证人,而且一般也不会留下什么物证。现在法院审理一般是“重物证轻人证,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因此,要打赢这场官司,原告必须找到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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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说,开始时,他们到童女士的单位找人证,大多数人不愿意搭理此事。他和童女士对此都表示十分理解,因为童女士控诉的对象毕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现任领导,职工谁敢得罪?幸好事情很快有了转机,该总经理因工作原因恰好在案件开庭前调离原单位,他们才抓紧时间找到单位,收集到了一两个有力的直接证据和几个间接证据。
马强说,庭审中,他向法庭呈递了近10件证据。当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对这些证据也未提出有力反驳。“就庭审的情况来看,无疑是我们占据了上风。此外,为了增加起诉的力度,我们在庭审中还增加了赔偿精神损失的条款。当然我们对这一条并不抱有多大希望,只要能让他道个歉就不错了。”
然而,即使这样,马强也坦言对此案的胜诉没有信心。马强说,由于“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法律对“性骚扰”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民法中有一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法院也是首次是到这一情况,对于审理结果,他心中没有底。“如果庭审失败,我也不会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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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副院长乌中一用“空前”一词来形容这一案件。他解释说,“性骚扰”案件不仅对法院具有空前性,从国家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也是个空白点。他表示,法院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如对人身权利的伤害等,来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长期关注此事的西安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也认为,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一方面,“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无人能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寇志新教授认为,现行《民法》对于“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规定的确不够具体、不易操作。他说,目前情况下要打赢这类官司,只能是“收集更多的证据”。他说,如果将众多的证据收集在一块儿进行分析后,结果只说明一个事实:被告违背原告意愿,对原告进行性方面的侵害。这样证据才算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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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审判远没结束
2001年12月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
马强说,童女士自始至终都对法律寄予了很大希望,因此几个月来面对各种压力还是挺了过来。得知起诉被驳回后她十分失望。而被告总经理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本来就应该这样。但他因人在外地,未知审判结果详情,目前还不便发表评论。
马强律师对审理结果表示强烈的不满。他说,针对童女士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的拒绝言辞这个最有力的直接证据,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没有认定该证据。马强对此表示很难理解,认为法院的理由过于机械。他认为不必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直接证实,实际上总经理的办公室是套间,拒绝声发生在里间,任何人通过常识判断,都可以了解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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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首例性骚扰案的审判结果公布后,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性骚扰案成了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许多青年人为了解案子发生的前因后果,特地上网察看内容,有的网站设立了专门的讨论区。陕西当地一些高校的学生还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西安京华学院学法律的同学专门开了研讨会,对案件进行辩论。
对于原告童女士指控上司对其性骚扰的起诉,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的审判结果,很多人都表示不解。在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工作的郝丽瑞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道理的。童女士在受到身心巨大创伤后,鼓足勇气向法院提出指控,提出了一系列有力证据,法院却以证据不足轻描淡写地搪塞过去了。这种做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今后妇女们维护自身权益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
也有一些人对法院的审判表示理解。在西安某新闻单位工作的储国强说,法院的审判当然得看证据,不能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或受媒体的压力做出不合法的审判。如果法律真是受外来压力做出不严谨的审判,才是法律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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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职员陈刚认为,目前性骚扰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在办公室里,在公共汽车上,已屡见不鲜。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其审判结果早超过了案子本身对原被告的影响。很多曾经或者正在遭受性骚扰的人们都在关注着此案的审判。现在这样的结果,对于深受性骚扰之害的人们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有此案例在前,性骚扰的受害者谁再敢向法律要公道?
此案的结果引起了一些市民的疑惑:既然性骚扰官司这么难打,那么以后遇上了“性骚扰”,这样的官司还打不打?
马强认为,表面上看,童女士的起诉请求被驳回,会被一般百姓认为是“败诉”。但是他认为童女士并不是真正的失败者。虽然法院没有认定童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她的起诉给被告方一个震慑,在客观上没有再对原告有任何侵害行为;同时,这件事在社会上公开后,通过社会舆论对性骚扰现象的谴责,会使一些有性骚扰企图的人止步。
曾对中国性骚扰进行过调查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唐灿指出,性骚扰的受害方主要是女性。由于对待妇女的旧观念,性骚扰的受害者们往往受到强大的心理、道德和社会舆论压力。她们通常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更多的时候是一直忍受下去。她建议,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律,使性骚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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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京华学院的同学经过辩论后,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想法,建议国家最高司法部门是否能对此案做出应急性的司法解释,以便以后遇到此类的事能有先例可鉴。
原告律师马强说:“如果能在民法中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又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等进行规定的话,律师和法院对此类案件会更好操作,律师收集证据就更能有的放矢些,证据的有效性无疑会更高。”
寇志新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订“民法典”,对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一些具体的、真正有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法律中增加相关的细化条款。
曾于1998年向全国人大提交性骚扰立法提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认为,应该把制订一部统一的反性骚扰法律纳入立法日程。在出台这一法律前,先考虑分散立法,如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规里加上一些具体的条款等。
其他国家有关这方面的的立法实践也可供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比利时、以色列等已经制订了较为成熟的反性骚扰法律。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在回归前通过了惩处性骚扰的有关法规。
童女士的起诉被驳回了,但是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还远没结束,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思考将进一步延续。正如马强律师所言,不管案件最终输赢如何,童女士作为第一个将“性骚扰”问题摆上法庭的“吃螃蟹者”,充分显示出了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对于中国妇女权益的保护,及国家的法治进程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律师马强向记者透露,童女士在当地法律界人士和新朋好友的支持下,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百拇医药
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2001年6月,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总经理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要求总经理对她赔礼道歉。。这是我国第一次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此事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轰动。各地的网络、报纸、电视、电台,都在显要的位置转载了这条消息,境外的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这位国有企业女职工也立即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她是谁?很多人都在询问,但是没有几个人知道。记者通过这位女职员的代理律师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了解到今年30岁的童女士在西安市某国企办公室做内勤工作。这位女职工要求记者不要说出她的名字,对外只自称为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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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她严厉斥责后,总经理并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至1997年,总经理的动作就更多了。童女士有好几次被总经理邀请至西安市东方大酒店和东方时空夜总会去“谈工作”。到了那里,总经理开始对她动手动脚,甚至拥抱她,几次都是她挣脱跑回去了。
童女士的律师还采集到了这样的证据:一位证人在提供的的书面证据中说,1997年单位过年放假期前一天,他到总经理办公室找总经理办事。当他走到门外时,突然听到里面有动静。他听到童女士在办公室里急促地说:“你干吗?不要这样!”等话语。值得注意的是,这位证人向律师提交证据的时间和被告自己回忆的时间吻合。
主管这家国有企业的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曾多次接到童女士的反映,要求调离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十分清闲,童女士的工作就是送送文件,许多人想进办室还很难,那她为什么还要申请调走呢?”马强律师向记者分析说,“童女士在请求局领导将她调离时没有说出直接理由,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童女士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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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童女士家人反映,童女士在家里曾多次向家人诉说工作十分不顺,在单位里很苦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童女士的心情十分忧郁。
童女士说,后来经过她奋力抗争后,总经理的“性骚扰”行为才有所收敛。但是,她在单位里的麻烦从此也就开始了。据马强律师提供的资料表明,总经理以各种理由在工作中处处刁难她,后来竟停止了她发送文件的工作,让她去送报纸、开电梯,并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童女士身体不大好,为此她曾多次受气昏倒,被迫请假回家休息了几个月。
回到家里,童女士越想越气。她找到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让律师马强代表她向总经理交涉,要求不他再骚扰童女士,并停止工作上的刁难。但是这位经理坚持说,他并没有对童女士怎么样,拒绝律师代表童女士提出的要求。童女士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向莲湖区法院递交诉状。
律师马强告诉记者,因过去没有先例,对于此案立案与否,法院可谓费尽思量,经过了长时间的考虑,最终受理了这起不寻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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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童女士万万没想到,她的麻烦从此更大了。假期结束后,她回单位上班,单位竟以假条“有问题为由”不准她上班,并再三要求她撤回诉状。与此同时,童女士丈夫所在单位也收到不少莫名其妙的匿名控告信,上面用很差的字体写着童女士在社会上买假离婚证书、以骗取住房等事情,要求单位纪检部门去查一下童女士夫妇的住房情况。甚至童女士母亲的单位也收到不少人的电话,拐弯抹角要求她做做童女士的思想工作,让她不要再向法院起诉了。
性骚扰遭遇法律困惑
经过了几个月的漫长等待后,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于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审。鉴于这起案件具有“性”的色彩,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的隐私,及巨大的社会影响,西安市莲湖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审理总共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直到过了近2个月的时间才公布了审判结果。
童女士的律师马强告诉记者,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十分谨慎。而对原告童女士来说,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收集有力的证据收集。由于“性骚扰”不可能在公共场合发生,一般只是发生在一些没有外人在场的场合,很难找到直接证人,而且一般也不会留下什么物证。现在法院审理一般是“重物证轻人证,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因此,要打赢这场官司,原告必须找到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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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说,开始时,他们到童女士的单位找人证,大多数人不愿意搭理此事。他和童女士对此都表示十分理解,因为童女士控诉的对象毕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现任领导,职工谁敢得罪?幸好事情很快有了转机,该总经理因工作原因恰好在案件开庭前调离原单位,他们才抓紧时间找到单位,收集到了一两个有力的直接证据和几个间接证据。
马强说,庭审中,他向法庭呈递了近10件证据。当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对这些证据也未提出有力反驳。“就庭审的情况来看,无疑是我们占据了上风。此外,为了增加起诉的力度,我们在庭审中还增加了赔偿精神损失的条款。当然我们对这一条并不抱有多大希望,只要能让他道个歉就不错了。”
然而,即使这样,马强也坦言对此案的胜诉没有信心。马强说,由于“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法律对“性骚扰”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民法中有一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法院也是首次是到这一情况,对于审理结果,他心中没有底。“如果庭审失败,我也不会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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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副院长乌中一用“空前”一词来形容这一案件。他解释说,“性骚扰”案件不仅对法院具有空前性,从国家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也是个空白点。他表示,法院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如对人身权利的伤害等,来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长期关注此事的西安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也认为,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一方面,“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无人能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寇志新教授认为,现行《民法》对于“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规定的确不够具体、不易操作。他说,目前情况下要打赢这类官司,只能是“收集更多的证据”。他说,如果将众多的证据收集在一块儿进行分析后,结果只说明一个事实:被告违背原告意愿,对原告进行性方面的侵害。这样证据才算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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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
马强说,童女士自始至终都对法律寄予了很大希望,因此几个月来面对各种压力还是挺了过来。得知起诉被驳回后她十分失望。而被告总经理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本来就应该这样。但他因人在外地,未知审判结果详情,目前还不便发表评论。
马强律师对审理结果表示强烈的不满。他说,针对童女士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的拒绝言辞这个最有力的直接证据,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没有认定该证据。马强对此表示很难理解,认为法院的理由过于机械。他认为不必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直接证实,实际上总经理的办公室是套间,拒绝声发生在里间,任何人通过常识判断,都可以了解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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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首例性骚扰案的审判结果公布后,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性骚扰案成了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许多青年人为了解案子发生的前因后果,特地上网察看内容,有的网站设立了专门的讨论区。陕西当地一些高校的学生还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西安京华学院学法律的同学专门开了研讨会,对案件进行辩论。
对于原告童女士指控上司对其性骚扰的起诉,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的审判结果,很多人都表示不解。在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工作的郝丽瑞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道理的。童女士在受到身心巨大创伤后,鼓足勇气向法院提出指控,提出了一系列有力证据,法院却以证据不足轻描淡写地搪塞过去了。这种做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今后妇女们维护自身权益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
也有一些人对法院的审判表示理解。在西安某新闻单位工作的储国强说,法院的审判当然得看证据,不能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或受媒体的压力做出不合法的审判。如果法律真是受外来压力做出不严谨的审判,才是法律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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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结果引起了一些市民的疑惑:既然性骚扰官司这么难打,那么以后遇上了“性骚扰”,这样的官司还打不打?
马强认为,表面上看,童女士的起诉请求被驳回,会被一般百姓认为是“败诉”。但是他认为童女士并不是真正的失败者。虽然法院没有认定童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她的起诉给被告方一个震慑,在客观上没有再对原告有任何侵害行为;同时,这件事在社会上公开后,通过社会舆论对性骚扰现象的谴责,会使一些有性骚扰企图的人止步。
曾对中国性骚扰进行过调查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唐灿指出,性骚扰的受害方主要是女性。由于对待妇女的旧观念,性骚扰的受害者们往往受到强大的心理、道德和社会舆论压力。她们通常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更多的时候是一直忍受下去。她建议,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律,使性骚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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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马强说:“如果能在民法中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又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等进行规定的话,律师和法院对此类案件会更好操作,律师收集证据就更能有的放矢些,证据的有效性无疑会更高。”
寇志新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订“民法典”,对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一些具体的、真正有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法律中增加相关的细化条款。
曾于1998年向全国人大提交性骚扰立法提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认为,应该把制订一部统一的反性骚扰法律纳入立法日程。在出台这一法律前,先考虑分散立法,如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规里加上一些具体的条款等。
其他国家有关这方面的的立法实践也可供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比利时、以色列等已经制订了较为成熟的反性骚扰法律。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在回归前通过了惩处性骚扰的有关法规。
童女士的起诉被驳回了,但是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还远没结束,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思考将进一步延续。正如马强律师所言,不管案件最终输赢如何,童女士作为第一个将“性骚扰”问题摆上法庭的“吃螃蟹者”,充分显示出了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对于中国妇女权益的保护,及国家的法治进程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律师马强向记者透露,童女士在当地法律界人士和新朋好友的支持下,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