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历程长达4年(附重点条款)
中新网8月23日电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2日下午5时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的历程长达4年。1999年3月,中国民盟深圳委员会副主委吴江影写下了要求人大为角膜捐献立法的议案。随后,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今年4月,提交给深圳人大常委
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将修改后的条例在媒体上公布,还召开了研讨会,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一些敏感规定如下:
捐献器官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条例》规定,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患者申请移植人体器官,需向医院提出,医院对患者的资料进行登记后,再报送给红十字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该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移植,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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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可签字捐献死者器官
《条例》规定,如果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可以捐献死者人体器官。同时,条例草案对死者近亲属的范围予以限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死者近亲属分为第一顺序人和第二顺序人。第一顺序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包括同胞兄弟姊妹。第一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的,视为同意捐献;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方可视为同意捐献。《条例》提出: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患者,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
器官移植按照申请时间先后确定
《条例》特别强调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排序的公平性,“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法律责任:擅自删减或者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或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由市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市红十字会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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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不包括精子、卵子以及胚胎
《条例》对适用于捐献移植活动的人体组织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定。规定适用对象不包括血液及其制品、精子、卵子以及胚胎。据了解,限定的原因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的捐献移植,已由《献血法》规定,而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目的在于人工帮助创造新生命,与此条例挽救生命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涉及诸多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将其排除在适用对象范围之外。
两名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
今天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是关于是否在《条例》中引入“脑死亡”的概念,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赞成引入脑死亡概念的委员认为,执行脑死亡标准,可以及时获得器官,使器官的质量保持在较好的状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采用了这一标准,作为特区的深圳可以先行试验。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由于受我国国情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老百姓很难在实际生活中接受这一标准。《条例》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它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http://www.100md.com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的历程长达4年。1999年3月,中国民盟深圳委员会副主委吴江影写下了要求人大为角膜捐献立法的议案。随后,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今年4月,提交给深圳人大常委
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将修改后的条例在媒体上公布,还召开了研讨会,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一些敏感规定如下:
捐献器官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条例》规定,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患者申请移植人体器官,需向医院提出,医院对患者的资料进行登记后,再报送给红十字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该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移植,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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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可签字捐献死者器官
《条例》规定,如果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可以捐献死者人体器官。同时,条例草案对死者近亲属的范围予以限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死者近亲属分为第一顺序人和第二顺序人。第一顺序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包括同胞兄弟姊妹。第一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的,视为同意捐献;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方可视为同意捐献。《条例》提出: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患者,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
器官移植按照申请时间先后确定
《条例》特别强调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排序的公平性,“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法律责任:擅自删减或者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或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由市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市红十字会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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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不包括精子、卵子以及胚胎
《条例》对适用于捐献移植活动的人体组织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定。规定适用对象不包括血液及其制品、精子、卵子以及胚胎。据了解,限定的原因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的捐献移植,已由《献血法》规定,而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目的在于人工帮助创造新生命,与此条例挽救生命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涉及诸多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将其排除在适用对象范围之外。
两名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
今天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是关于是否在《条例》中引入“脑死亡”的概念,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赞成引入脑死亡概念的委员认为,执行脑死亡标准,可以及时获得器官,使器官的质量保持在较好的状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采用了这一标准,作为特区的深圳可以先行试验。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由于受我国国情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老百姓很难在实际生活中接受这一标准。《条例》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它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