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疗事故鉴定人员首次出庭接受质询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说,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那么谁来保障鉴定的公正性、透明化?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被广泛认为是有效的方法。然而,这远在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司法解释之前是不可能的。《规定》提出,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还包括工伤事故鉴定等各类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
日前,在省高院庭审一起医疗纠纷官司时,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一纸鉴定决定官司输赢
现年41岁的蒋桂芝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医护人员。
蒋桂芝一审诉称,1991年8月,她想改变上颌略前突的不足,到杭州某医院接受牙齿矫正美容,先后被拔掉了四颗牙齿。牙齿矫正持续了1年时间。接下来的十余年时间里,蒋的口腔就与疾病分不开了。她说:“是某医院违反常规,采取错误诊疗措施,使我牙釉质损坏,牙齿严重错位,导致无法张大口,稍大一点的食物,像苹果、包子进食困难,酸、甜、冷、辣都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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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于2002年4月3日向杭州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就在该院审理时,蒋于2002年7月10日撤回起诉。随后,蒋又到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杭州某医院,要求某医院赔偿50余万元,杭州中院于2002年7月24日正式受理。
此前,2000年和2001年,上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杭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别对她的遭遇“定性”,结论都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案件审理中,蒋于2002年8月12日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要求由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的正畸行为与其伤残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该中心于2003年2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目前无证据显示该医疗不足与蒋目前的临床表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根据所提供材料,蒋尚未达到致残疾程度。”
据此,今年5月26日杭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但依据鉴定中心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蒋所称的损害后果与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蒋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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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蒋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长达12页的上诉状中,蒋指出“医学鉴定违反程序、缺乏公正性以及鉴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多处存在错误”。蒋认为鉴定结果“模棱两可”,依照《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款,当时就要求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却遭到拒绝,蒋因此认定鉴定有“问题”,诉请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8月29日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在蒋的申请下鉴定人员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撤消师夏文涛出庭接受询问。询问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夏文涛接受了上诉人蒋桂芝、被上诉方及法庭的询问,问题涉及:鉴定依据来自何处,外科专业法医是否有权对口腔科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又是哪些,鉴定结论如何得出等。
夏文涛说,鉴定中心有各类学科的专家库,针对不同的医疗纠纷分派专家进行鉴定。中心每年都对专家进行测评,确保专家在这一领域里的权威地位。不过,为了保护专家的权益,他不能提供专家的名号,更无法让专家前来出庭。鉴定结论是通过对历史材料鉴定后得出的,如果所供材料不同,得出的结果往往也不同。蒋的医疗纠纷发生在10年前,因为材料不完整乃至欠缺,确实给本次鉴定带来了困难,据此得出的结论也显得有些“模棱两可”。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结论就是最好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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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询均被法庭记录在案,将作为合议庭日后判决的参考依据。
医疗鉴定人员出庭释疑有法律盲点
“蒋桂芝应当说还是幸运的,在不服鉴定结论的时候,鉴定人员能出庭接受质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徐玉泉律师说。在他接触的大量医疗纠纷诉讼中,没有哪位专家愿意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时必须署名负责,而且鉴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负责制,鉴定书往往只有医学会的鉴定专用章而没有专家签字。哪怕有鉴定人员出庭,他们的回答也未必就是其他专家的意见,有的甚至是相反的。
应当说,《条例》与《规定》有相抵触的地方。徐玉泉律师认为,事实上,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鉴定人在当事人申请其出庭的情况下,没有出庭就可能影响到质证的效果,从而影响鉴定的证据效力。鉴定人员能出庭接受询问,更有利于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医疗鉴定来说,实现这点很难。而其他类型的鉴定,均要求在结论中署名,因此,其专家将不可能回避出庭接受质询或者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百拇医药
日前,在省高院庭审一起医疗纠纷官司时,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一纸鉴定决定官司输赢
现年41岁的蒋桂芝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医护人员。
蒋桂芝一审诉称,1991年8月,她想改变上颌略前突的不足,到杭州某医院接受牙齿矫正美容,先后被拔掉了四颗牙齿。牙齿矫正持续了1年时间。接下来的十余年时间里,蒋的口腔就与疾病分不开了。她说:“是某医院违反常规,采取错误诊疗措施,使我牙釉质损坏,牙齿严重错位,导致无法张大口,稍大一点的食物,像苹果、包子进食困难,酸、甜、冷、辣都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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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于2002年4月3日向杭州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就在该院审理时,蒋于2002年7月10日撤回起诉。随后,蒋又到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杭州某医院,要求某医院赔偿50余万元,杭州中院于2002年7月24日正式受理。
此前,2000年和2001年,上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杭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别对她的遭遇“定性”,结论都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案件审理中,蒋于2002年8月12日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要求由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的正畸行为与其伤残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该中心于2003年2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目前无证据显示该医疗不足与蒋目前的临床表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根据所提供材料,蒋尚未达到致残疾程度。”
据此,今年5月26日杭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但依据鉴定中心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蒋所称的损害后果与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蒋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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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蒋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长达12页的上诉状中,蒋指出“医学鉴定违反程序、缺乏公正性以及鉴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多处存在错误”。蒋认为鉴定结果“模棱两可”,依照《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款,当时就要求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却遭到拒绝,蒋因此认定鉴定有“问题”,诉请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8月29日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在蒋的申请下鉴定人员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撤消师夏文涛出庭接受询问。询问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夏文涛接受了上诉人蒋桂芝、被上诉方及法庭的询问,问题涉及:鉴定依据来自何处,外科专业法医是否有权对口腔科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又是哪些,鉴定结论如何得出等。
夏文涛说,鉴定中心有各类学科的专家库,针对不同的医疗纠纷分派专家进行鉴定。中心每年都对专家进行测评,确保专家在这一领域里的权威地位。不过,为了保护专家的权益,他不能提供专家的名号,更无法让专家前来出庭。鉴定结论是通过对历史材料鉴定后得出的,如果所供材料不同,得出的结果往往也不同。蒋的医疗纠纷发生在10年前,因为材料不完整乃至欠缺,确实给本次鉴定带来了困难,据此得出的结论也显得有些“模棱两可”。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结论就是最好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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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询均被法庭记录在案,将作为合议庭日后判决的参考依据。
医疗鉴定人员出庭释疑有法律盲点
“蒋桂芝应当说还是幸运的,在不服鉴定结论的时候,鉴定人员能出庭接受质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徐玉泉律师说。在他接触的大量医疗纠纷诉讼中,没有哪位专家愿意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时必须署名负责,而且鉴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负责制,鉴定书往往只有医学会的鉴定专用章而没有专家签字。哪怕有鉴定人员出庭,他们的回答也未必就是其他专家的意见,有的甚至是相反的。
应当说,《条例》与《规定》有相抵触的地方。徐玉泉律师认为,事实上,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鉴定人在当事人申请其出庭的情况下,没有出庭就可能影响到质证的效果,从而影响鉴定的证据效力。鉴定人员能出庭接受询问,更有利于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医疗鉴定来说,实现这点很难。而其他类型的鉴定,均要求在结论中署名,因此,其专家将不可能回避出庭接受质询或者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