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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仲裁:寻求解决医患纠纷的“第四条路”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8日 医业网
     《健康报》2003年9月8日:

    眼下,医院院长几乎没有不被医患纠纷困扰的。赔钱不说,还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很多院长感到心力交瘁、难以忍受,希望能有一个省钱、省时、省力的解决医患纠纷的办法。去年以来,安徽省合肥市卫生局和合肥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形式,妥善处理了15起医患纠纷——

    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引起了合肥市医学会副会长王仰扩的注意。《通知》中提到:“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个规定引导他把目光投向了我国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形式———仲裁。

    解决赔偿仲裁有优势

    王仰扩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大致有三种办法:一是医院和患者“私了”,赔钱换平安。二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是法律诉讼。但是,据了解,在我国发生的医患纠纷绝大多数是经济纠纷,是患者或者家属对医院在提供服务中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而仲裁是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建立的一种法定的、用“民间”形式调解经济纠纷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王仰扩想,可不可以选用仲裁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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