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 11月 15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60号 公 布
第 一 条 为 制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以 下 简 称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经 营 者 不 得 违 反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八 条 规 定 , 采 用 商 业 贿 赂 手 段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本 规 定 所 称 商 品 贿 赂 , 是 指 经 营 者 为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而 采 用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贿 赂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行 为 。
前 款 所 称 财 物 , 是 指 现 金 和 实 物 , 包 括 经 营 者 为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假 借 促 销 费 、 宣 传 费 、 赞 助 费 、 科 研 费 、 劳 务 费 、 咨 询 费 、 佣 金 等 名 义 , 或 者 以 报 销 各 种 费 用 等 方 式 , 给 付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财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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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所 称 其 他 手 段 , 是 指 提 供 国 内 外 各 种 名 义 的 旅 游 、 考 察 等 给 付 财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的 手 段 。
第 三 条 经 营 者 的 职 工 采 用 商 业 贿 赂 手 段 为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行 为 , 应 当 认 定 为 经 营 者 的 行 为 。
第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时 不 得 收 受 或 者 索 取 贿 赂 。
第 五 条 在 帐 外 暗 中 给 予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回 扣 的 , 以 行 贿 论 处 ;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帐 外 暗 中 收 受 回 扣 的 , 以 受 贿 论 处 。
本 规 定 所 称 回 扣 , 是 指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时 在 帐 外 暗 中 以 现 金 、 实 物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退 给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一 定 比 例 的 商 品 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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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规 定 所 称 帐 外 暗 中 , 是 指 未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反 映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收 支 的 财 务 帐 上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明 确 如 实 记 载 , 包 括 不 记 入 财 务 帐 、 转 入 其 他 财 务 帐 或 者 做 假 帐 等 。
第 六 条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 可 以 以 明 示 方 式 给 予 对 方 折 扣 。 经 营 者 给 予 对 方 折 扣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经 营 者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接 受 折 扣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本 规 定 所 称 折 扣 , 即 商 品 购 销 中 的 让 利 ,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销 售 商 品 时 , 以 明 示 并 如 实 入 帐 的 方 式 给 予 对 方 的 价 格 优 惠 , 包 括 支 付 价 款 时 对 价 款 总 额 按 一 定 比 例 即 时 予 以 扣 除 和 支 付 价 款 总 额 后 再 按 一 定 以 例 予 以 退 还 两 种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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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规 定 所 称 明 示 和 入 帐 ,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金 额 和 支 付 方 式 ,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反 映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收 支 的 财 务 帐 上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明 确 如 实 记 载 。
第 七 条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可 以 以 明 示 方 式 给 中 间 人 佣 金 。 经 营 者 给 中 间 人 佣 金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中 间 人 接 受 佣 金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本 规 定 所 称 佣 金 ,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市 场 交 易 中 给 予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的 中 间 人 的 劳 务 报 酬 。
第 八 条 经 营 者 在 商 品 交 易 中 不 得 向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其 个 人 附 赠 现 金 或 者 物 品 。 但 按 照 商 业 惯 例 赠 送 小 额 广 告 礼 品 的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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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的 , 视 为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第 九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以 行 贿 手 段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依 照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的 得 的 , 应 当 予 以 没 收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买 或 者 销 售 商 品 时 收 受 贿 赂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按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条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由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监 督 检 查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监 督 检 查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时 , 可 以 对 行 贿 行 为 和 受 贿 行 为 一 并 予 以 调 查 处 理 。
第 十 一 条 经 营 者 在 以 贿 赂 手 段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中 , 同 时 有 其 他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行 为 的 , 对 贿 赂 行 为 和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一 并 处 罚 。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中药在线网阿明编辑), http://www.100md.com
第 一 条 为 制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以 下 简 称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经 营 者 不 得 违 反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八 条 规 定 , 采 用 商 业 贿 赂 手 段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本 规 定 所 称 商 品 贿 赂 , 是 指 经 营 者 为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而 采 用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贿 赂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行 为 。
前 款 所 称 财 物 , 是 指 现 金 和 实 物 , 包 括 经 营 者 为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假 借 促 销 费 、 宣 传 费 、 赞 助 费 、 科 研 费 、 劳 务 费 、 咨 询 费 、 佣 金 等 名 义 , 或 者 以 报 销 各 种 费 用 等 方 式 , 给 付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财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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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所 称 其 他 手 段 , 是 指 提 供 国 内 外 各 种 名 义 的 旅 游 、 考 察 等 给 付 财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的 手 段 。
第 三 条 经 营 者 的 职 工 采 用 商 业 贿 赂 手 段 为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行 为 , 应 当 认 定 为 经 营 者 的 行 为 。
第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时 不 得 收 受 或 者 索 取 贿 赂 。
第 五 条 在 帐 外 暗 中 给 予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回 扣 的 , 以 行 贿 论 处 ;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帐 外 暗 中 收 受 回 扣 的 , 以 受 贿 论 处 。
本 规 定 所 称 回 扣 , 是 指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时 在 帐 外 暗 中 以 现 金 、 实 物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退 给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一 定 比 例 的 商 品 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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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规 定 所 称 帐 外 暗 中 , 是 指 未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反 映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收 支 的 财 务 帐 上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明 确 如 实 记 载 , 包 括 不 记 入 财 务 帐 、 转 入 其 他 财 务 帐 或 者 做 假 帐 等 。
第 六 条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 可 以 以 明 示 方 式 给 予 对 方 折 扣 。 经 营 者 给 予 对 方 折 扣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经 营 者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接 受 折 扣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本 规 定 所 称 折 扣 , 即 商 品 购 销 中 的 让 利 ,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销 售 商 品 时 , 以 明 示 并 如 实 入 帐 的 方 式 给 予 对 方 的 价 格 优 惠 , 包 括 支 付 价 款 时 对 价 款 总 额 按 一 定 比 例 即 时 予 以 扣 除 和 支 付 价 款 总 额 后 再 按 一 定 以 例 予 以 退 还 两 种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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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规 定 所 称 明 示 和 入 帐 ,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金 额 和 支 付 方 式 ,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反 映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收 支 的 财 务 帐 上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明 确 如 实 记 载 。
第 七 条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可 以 以 明 示 方 式 给 中 间 人 佣 金 。 经 营 者 给 中 间 人 佣 金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中 间 人 接 受 佣 金 的 , 必 须 如 实 入 帐 。
本 规 定 所 称 佣 金 ,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市 场 交 易 中 给 予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的 中 间 人 的 劳 务 报 酬 。
第 八 条 经 营 者 在 商 品 交 易 中 不 得 向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其 个 人 附 赠 现 金 或 者 物 品 。 但 按 照 商 业 惯 例 赠 送 小 额 广 告 礼 品 的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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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的 , 视 为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第 九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以 行 贿 手 段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依 照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的 得 的 , 应 当 予 以 没 收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买 或 者 销 售 商 品 时 收 受 贿 赂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按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条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由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监 督 检 查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监 督 检 查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时 , 可 以 对 行 贿 行 为 和 受 贿 行 为 一 并 予 以 调 查 处 理 。
第 十 一 条 经 营 者 在 以 贿 赂 手 段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中 , 同 时 有 其 他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行 为 的 , 对 贿 赂 行 为 和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一 并 处 罚 。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中药在线网阿明编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