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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脑死亡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3日 癌症研究
     关于脑死亡的最具有权威的解释,可以认为是美国的“医学和生物医学以及行为研究中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的报告所提供的有关脑死亡的两个相互一致的解释。其中一个是“整合功能”的观点,另一个是“主要器官”的观点。

    “整合功能”观点认为,由各器官所构成的人体系统的功能形成了生命,这个系统的中心就在于心、肺、脑所形成的一个三角的中心。当大脑死亡并且由呼吸机取代肺脏功能的时候,其他器官仍然可以具有功能,但是在这种状态下器官的工作并不是被真正地整合在一起的。

    “主要器官”的观点把大脑特别是脑干视为对其他器官功能进行整合的一个器官,如果其他器官的连续性活动是从重症监护病房的仪器上而不是从未受损的大脑中获得指示的话,那么,即使这些器官的功能看上去似乎彼此是协调一致的,它在事实上也不是被整合在一起的。

    如果把全脑死亡定义为“作为整体的大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的话,上述观点实际上就是对这一定义的最充分的论证。根据美国总统委员会的观点,“整合功能”和“主要器官”的解释对死亡的定义而言只是在重点上有所不同,而并不存在意义上的区别。这样看来,尽管脑死亡(全脑死亡)的表述是在近年来医学科学发展的背景下才出现的,但是按照在美国总统委员会的报告中对脑死亡定义的解释,这个概念并没有表示死亡形式的改变。也可以说,脑死亡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新的死亡概念,它只是对死亡定义的一种新的表述而已,是对传统的心—肺死亡定义的一种精致。在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背景下,某些心—肺功能的停止是可逆的,而脑功能的停止则表明死亡的不可逆阶段已经开始。因此,仍然把心—肺功能的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个意义上,脑死亡标准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充分的死亡标准,所以说脑死亡就等于人死,即使他的心肺功能在机械的支持下仍“工作”着。

    自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一个相当于脑死亡的标准以来,“死亡就在于作为整体的大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这一概念在伦理学和法律上得到广泛的接受。从1970年开始,关于脑死亡定义的发展引起了不少国家成文法的改变。脑死亡的死亡定义在此后的10年间得到良好的确立,过去所存在的一个人何时死亡与人们何时不再有义务维持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有害的混淆开始得到澄清。人们普遍认识到:当一个人的大脑死亡时,不仅可以说人们不再有义务维护他的生命,而且可以说他已经死了,他已经不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了。尽管世界上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同的观点,但全脑死亡被视作“死亡”的定义,这已经被广泛地认为是一个业已解决了的问题。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确立脑死亡标准。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早已实行脑死亡法,我国的台湾、澳门、香港地区也相继实行了脑死亡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