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1)
一、 死亡概念的演变
死亡指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主要包括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这是法学辞典上明确规定的定义。但现代医学的飞速进步使这一法律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一系列生命支持系统的帮助下,尽管病人的脑已死亡,然而其心跳和呼吸功能却可以维持数月,甚至数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物学概念的人仍然有心跳和呼吸,可以说仍然有生命;而作为社会学概念的人则和社会的一切交往都已中断,社会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脑死亡实质上意味着人的死亡,换句话说,死亡应该以脑死亡作为标准。
也许有人会提出:既然病人的心跳和呼吸还存在,说明还有功能,怎么能说病人已经死亡了呢?我们知道,死亡并不是一人状态,而是一个过程。196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指出:“死亡是在分子水平上逐渐发生的一个过程。不过临床医师的兴趣不在于孤立的细胞,而在于整个人的生命。”在人体内,各种细胞的生存期限大不相同,即使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头发和指甲仍可生长,皮肤细胞在死后24小时仍然能用以移植,骨细胞甚至在死后48小时还能生存。我们不能认为病人的皮肤、骨、指甲还没有停止生长就说心跳、呼吸已经停止的人还活着,所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是有充足的理由的。
, 百拇医药
80年代初,英国学者提出脑干死亡即脑死亡的概念。因为在最初诊断脑死亡时,常把反射消失作为重要依据,实际上反射消失可能只是脊髓休克的表现,并不能代表脑死亡,而真正标志脑死亡的是脑干反射的消失,如果脑干功能丧失了,心脏的跳动很快就会中止,所以脑干死亡才是真正的脑死亡,也就是死亡。这个概念已经为许多学者所接受,但也有混淆之处,最主要的混淆处在于英国和美国对脑干死亡的含义在理解上有所不同。英国把脑干功能丧失、大脑皮层幸免的状态称为脑干死亡,而把脑干功能存在,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称为全脑死亡;美国则把脑干功能存在、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而把脑干和大脑皮层功能全部丧失的状态称为全脑死亡。基于这种混淆的情况,现在仍然沿用脑死亡这一名称。
二、 脑死亡的历史背景
1959年,法国神经科医师Mollaret P.和Goulon M.以“深度昏迷”(come depasse)为题名报道了23例病人,其临床表现完全符合于脑死亡。这篇文章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注意,于60年代初期发表了一些类似的报道,并提出脑死亡这一名词。1966年,在法国马赛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有关脑死亡的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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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以“不可回逆的昏迷”(irreversible coma)为名制订出诊断标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诊断标准,但内容中“一切反射均消失”和“脑电图呈平直线或等电位”引起不少争议。1969年在美国哈佛委员会主席Beecher就撰文指出:脑电图检查并非不可回逆的昏迷的特点,但是一个有价值的辅助诊断资料。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的两位神经外科医师Mohandas A.和Chou SN. 明确指出:脑死亡的关键是脑干不可回逆的损害,而且依靠临床判断就能作出诊断,脑电图检查对诊断不一定有帮助,如果脑干反射消失长达12小时以上就可诊断为脑死亡。
1976年英国提出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特别提到了昏迷的原因必须除外药物中毒、低温和内分泌代谢疾病;所有的脑干反射消失;体温低于35℃;24小时后重复检查情况相同。1977年,英国和美国联合协作研究组所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又增加了阿托品静脉注射作为确诊试验,其它内容则大同小异。
1982年,,英国学者提出脑干死亡即脑死亡的概念,而诊断脑干死亡必须有基本的前提、必要的除外条件和实验室检查三项标准。
目前,脑死亡的研究在各国和地区都在开展,特别是器官移植手术正方兴未艾,因而确定脑死亡变成为重要的 医学命题之一。亚洲国家在研究脑死亡方面较欧美为迟,在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已经制订诊断标准的只有日本、韩国、泰国和台湾。, http://www.100md.com(李舜伟)
死亡指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主要包括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这是法学辞典上明确规定的定义。但现代医学的飞速进步使这一法律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一系列生命支持系统的帮助下,尽管病人的脑已死亡,然而其心跳和呼吸功能却可以维持数月,甚至数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物学概念的人仍然有心跳和呼吸,可以说仍然有生命;而作为社会学概念的人则和社会的一切交往都已中断,社会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脑死亡实质上意味着人的死亡,换句话说,死亡应该以脑死亡作为标准。
也许有人会提出:既然病人的心跳和呼吸还存在,说明还有功能,怎么能说病人已经死亡了呢?我们知道,死亡并不是一人状态,而是一个过程。196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指出:“死亡是在分子水平上逐渐发生的一个过程。不过临床医师的兴趣不在于孤立的细胞,而在于整个人的生命。”在人体内,各种细胞的生存期限大不相同,即使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头发和指甲仍可生长,皮肤细胞在死后24小时仍然能用以移植,骨细胞甚至在死后48小时还能生存。我们不能认为病人的皮肤、骨、指甲还没有停止生长就说心跳、呼吸已经停止的人还活着,所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是有充足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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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英国学者提出脑干死亡即脑死亡的概念。因为在最初诊断脑死亡时,常把反射消失作为重要依据,实际上反射消失可能只是脊髓休克的表现,并不能代表脑死亡,而真正标志脑死亡的是脑干反射的消失,如果脑干功能丧失了,心脏的跳动很快就会中止,所以脑干死亡才是真正的脑死亡,也就是死亡。这个概念已经为许多学者所接受,但也有混淆之处,最主要的混淆处在于英国和美国对脑干死亡的含义在理解上有所不同。英国把脑干功能丧失、大脑皮层幸免的状态称为脑干死亡,而把脑干功能存在,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称为全脑死亡;美国则把脑干功能存在、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而把脑干和大脑皮层功能全部丧失的状态称为全脑死亡。基于这种混淆的情况,现在仍然沿用脑死亡这一名称。
二、 脑死亡的历史背景
1959年,法国神经科医师Mollaret P.和Goulon M.以“深度昏迷”(come depasse)为题名报道了23例病人,其临床表现完全符合于脑死亡。这篇文章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注意,于60年代初期发表了一些类似的报道,并提出脑死亡这一名词。1966年,在法国马赛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有关脑死亡的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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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以“不可回逆的昏迷”(irreversible coma)为名制订出诊断标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诊断标准,但内容中“一切反射均消失”和“脑电图呈平直线或等电位”引起不少争议。1969年在美国哈佛委员会主席Beecher就撰文指出:脑电图检查并非不可回逆的昏迷的特点,但是一个有价值的辅助诊断资料。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的两位神经外科医师Mohandas A.和Chou SN. 明确指出:脑死亡的关键是脑干不可回逆的损害,而且依靠临床判断就能作出诊断,脑电图检查对诊断不一定有帮助,如果脑干反射消失长达12小时以上就可诊断为脑死亡。
1976年英国提出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特别提到了昏迷的原因必须除外药物中毒、低温和内分泌代谢疾病;所有的脑干反射消失;体温低于35℃;24小时后重复检查情况相同。1977年,英国和美国联合协作研究组所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又增加了阿托品静脉注射作为确诊试验,其它内容则大同小异。
1982年,,英国学者提出脑干死亡即脑死亡的概念,而诊断脑干死亡必须有基本的前提、必要的除外条件和实验室检查三项标准。
目前,脑死亡的研究在各国和地区都在开展,特别是器官移植手术正方兴未艾,因而确定脑死亡变成为重要的 医学命题之一。亚洲国家在研究脑死亡方面较欧美为迟,在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已经制订诊断标准的只有日本、韩国、泰国和台湾。, http://www.100md.com(李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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