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新法规仍受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医院院长们感触颇深——
■“举证倒置”到底对谁有利?各医院院长、专业法律工作者对此看法不一
■医院普遍感到头痛的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纠纷
■建立医疗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医患沟通是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的成功经验
去年的这个时候,全国的医院上至院长、下至普通医护人员,都处于一种惴惴不安的心理状态之中,起因就是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条例》后,医疗事故问题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适逢全国有几个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发生,在媒体推波助澜的渲染中,让人以为《条例》就是同情弱者,一边倒地保护患者权益,将医院和医生权益摆在第二位。如今,一年过去了,当初的舆论热潮早已消退,医院的心情也回归平静和理性。发生医疗事故后,怎样在《条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是许多院长日常工作的重心之一。而围绕《条例》所引发的种种争议仍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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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保护了谁
“举证倒置”是《条例》出台后最为引人注目、传播最广、渗透力最强的词,无论医院、患者还是媒体,都对这个医患关系中的新概念倾注最多的关注。但是,时至今日,广大的院长们对此还是持不同的意见。太原市中心医院院长商广喜表示,医护人员除了要给患者治好病,还要做好全面的防范工作,准备好各种证据,“医护人员感觉到压力越来越大”。更多的医院则在举证倒置的概念下感到操作困难,因为医疗过程非常复杂,每个人的治疗、用药、身体情况又都千差万别,医学的发展至今还不能透彻地解释许多问题,这些都会使得对于有些病例,医生可能举不出很重要的理由、证据,有时会给所举证据的充分性、权威性带来争议。解放军第251医院院长陈恒年就举了个典型的例子:关于皮试的证据问题。不同年龄、不同人群做皮试,有的人的注射针眼很快就看不到了,但是如果发生纠纷,患者家属质疑病人有没有做皮试,此时医生的医嘱和护士做皮试的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还是必须用针眼来判断是不是做过皮试?
与许多医院院长的看法不一样的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倾向于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医院避免陷入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处理能够规范化、法律化的有利因素。“举证责任倒置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医院患者到医院闹事的压力。”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这样认为。陈志华解释说,社会公众认为现在由医院来举证,医疗官司可能相对好打了许多,因此反而不会到医院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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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则认为:“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绝对是对医院有好处的。”支持孙东东的证据就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的第一例举证责任倒置案件就是医院胜诉,因为医院举出了家属签字“同意手术,后果自负”的证据。孙东东分析,去年《条例》实施之前,报纸上刊登了很多“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不利的分析报道,是基于医院以前没有重视记录、证据这个问题,病历记录当中疏漏很多,包括药品、样品封存方面等问题。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后,医院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加强管理,强调按规范操作,重视做好记录。据孙东东介绍,截止到2002年12月统计,医患纠纷的诉讼数量没有提高,但患者败诉率大幅提高。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同样保护了医院的利益,关键是要掌握法律,切实按法规规定的去做。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掌握的资料更多,患者有权获得证据和复印的只是医院的客观病例,对医生的有关分析情况是不能得到的,所以在法院审理案子或者提供鉴定的时候,医院要把这些主观病例封存提交,所以在这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石敏这样解释当初的立法依据,但她不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提法,“如果使用这个概念,就可能出现一个后果:只要出现了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不提供证据。”石敏解释,《条例》只是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如果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对于医院,则有一些提供主观病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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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最令院长头痛
在与院长们的交谈中记者感到,医院普遍感到头痛的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纠纷。而《条例》仅涵盖医疗事故。一个院长说得好:出了纠纷,我不怕打官司,最怕的是不打官司。让他(患者)做鉴定他不去做,让他打官司不去打,天天跟着院长、医务人员的后面“上班”。这还是文明的,更有不文明的,砸桌子、砸玻璃、把尸体停在病房不让抬走等等,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也破坏了医院的声誉。
天津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是有1300张床位的大型医院。据院长韩景献介绍,由于医院规模比较大,所以医疗纠纷也不少,每年都有几十起医疗纠纷。为了应对医疗纠纷,医院成立了一个医疗安全部,由医生、护士和保卫人员,甚至还有从刑警、武警退役的军人组成,专门做接待工作。对于那些闹得实在厉害的,也曾请公安人员来处理,但都很难有效控制,“很令人头痛”。
2001年8月,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卫生部联合公安部发布了一个通告,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解决医疗纠纷;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公私财物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处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据首钢总医院医务部主任苏立立介绍,实际上发生纠纷时,如果患者只是“文闹”,并不适用通告的解决办法。除非发生破坏公物、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才能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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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敖英芳建议,应该制定一些条例或法律,治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陈志华律师则建议,医院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
学习贯彻《条例》成为必然
据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石敏介绍,《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处理的原则一个是要公开、公平、及时、便利,另一个是要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而且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无论医院还是患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知法、懂法,在医院一方,更重要的是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好《条例》。因此,自条例颁布之后,全国医务届普遍掀起学习《条例》高潮,而且普遍出现3个特点:第一,不是部门单位要职工学,而是职工自己争着抢着积极要去学;第二,不是领导组织大家学,而是领导坐镇自己带头学;第三,不是大哄大拨的学习,而是分门别类组织相关的人员全面领会重点学习,从护士到院长全面学习《条例》和相关的配套文件。护士学习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学习医师7项权利、5项义务、5个不得涉及等规范;质量监管负责人则侧重学习病人管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专家库专家学习医疗技术鉴定有关法律问题;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侧重学习卫生行政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各方人员学习《条例》各有侧重,分门别类地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可以说,《条例》实施一年来,实际上是给广大医务工作者补上了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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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医院建立了医疗事故防范应急预案,明确了如何防范风险、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应急处理、怎么调动医院的有效力量来挽救或弥补病人的损失等。应该说,通过制定预案,医院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在实施《条例》当中,各地还探索了一条很好的经验,就是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这是一条非常成功的经验”,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对此给予高度评价。据吴明江介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杭州第三医院、广东省中医医院通过加强医患沟通,大幅度地降低了医患纠纷。加强医患沟通,医生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同时,通过沟通,患者了解目前的医疗水平、能力和面临的风险。通过充分交换意见,医患双方才真正成为一条战壕里的战友,共同对付疾病这个敌人,纠纷自然就少了。, http://www.100md.com
■“举证倒置”到底对谁有利?各医院院长、专业法律工作者对此看法不一
■医院普遍感到头痛的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纠纷
■建立医疗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医患沟通是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的成功经验
去年的这个时候,全国的医院上至院长、下至普通医护人员,都处于一种惴惴不安的心理状态之中,起因就是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条例》后,医疗事故问题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适逢全国有几个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发生,在媒体推波助澜的渲染中,让人以为《条例》就是同情弱者,一边倒地保护患者权益,将医院和医生权益摆在第二位。如今,一年过去了,当初的舆论热潮早已消退,医院的心情也回归平静和理性。发生医疗事故后,怎样在《条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是许多院长日常工作的重心之一。而围绕《条例》所引发的种种争议仍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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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是《条例》出台后最为引人注目、传播最广、渗透力最强的词,无论医院、患者还是媒体,都对这个医患关系中的新概念倾注最多的关注。但是,时至今日,广大的院长们对此还是持不同的意见。太原市中心医院院长商广喜表示,医护人员除了要给患者治好病,还要做好全面的防范工作,准备好各种证据,“医护人员感觉到压力越来越大”。更多的医院则在举证倒置的概念下感到操作困难,因为医疗过程非常复杂,每个人的治疗、用药、身体情况又都千差万别,医学的发展至今还不能透彻地解释许多问题,这些都会使得对于有些病例,医生可能举不出很重要的理由、证据,有时会给所举证据的充分性、权威性带来争议。解放军第251医院院长陈恒年就举了个典型的例子:关于皮试的证据问题。不同年龄、不同人群做皮试,有的人的注射针眼很快就看不到了,但是如果发生纠纷,患者家属质疑病人有没有做皮试,此时医生的医嘱和护士做皮试的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还是必须用针眼来判断是不是做过皮试?
与许多医院院长的看法不一样的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倾向于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医院避免陷入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处理能够规范化、法律化的有利因素。“举证责任倒置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医院患者到医院闹事的压力。”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这样认为。陈志华解释说,社会公众认为现在由医院来举证,医疗官司可能相对好打了许多,因此反而不会到医院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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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则认为:“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绝对是对医院有好处的。”支持孙东东的证据就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的第一例举证责任倒置案件就是医院胜诉,因为医院举出了家属签字“同意手术,后果自负”的证据。孙东东分析,去年《条例》实施之前,报纸上刊登了很多“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不利的分析报道,是基于医院以前没有重视记录、证据这个问题,病历记录当中疏漏很多,包括药品、样品封存方面等问题。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后,医院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加强管理,强调按规范操作,重视做好记录。据孙东东介绍,截止到2002年12月统计,医患纠纷的诉讼数量没有提高,但患者败诉率大幅提高。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同样保护了医院的利益,关键是要掌握法律,切实按法规规定的去做。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掌握的资料更多,患者有权获得证据和复印的只是医院的客观病例,对医生的有关分析情况是不能得到的,所以在法院审理案子或者提供鉴定的时候,医院要把这些主观病例封存提交,所以在这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石敏这样解释当初的立法依据,但她不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提法,“如果使用这个概念,就可能出现一个后果:只要出现了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不提供证据。”石敏解释,《条例》只是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如果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对于医院,则有一些提供主观病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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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院长们的交谈中记者感到,医院普遍感到头痛的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纠纷。而《条例》仅涵盖医疗事故。一个院长说得好:出了纠纷,我不怕打官司,最怕的是不打官司。让他(患者)做鉴定他不去做,让他打官司不去打,天天跟着院长、医务人员的后面“上班”。这还是文明的,更有不文明的,砸桌子、砸玻璃、把尸体停在病房不让抬走等等,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也破坏了医院的声誉。
天津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是有1300张床位的大型医院。据院长韩景献介绍,由于医院规模比较大,所以医疗纠纷也不少,每年都有几十起医疗纠纷。为了应对医疗纠纷,医院成立了一个医疗安全部,由医生、护士和保卫人员,甚至还有从刑警、武警退役的军人组成,专门做接待工作。对于那些闹得实在厉害的,也曾请公安人员来处理,但都很难有效控制,“很令人头痛”。
2001年8月,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卫生部联合公安部发布了一个通告,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解决医疗纠纷;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公私财物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处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据首钢总医院医务部主任苏立立介绍,实际上发生纠纷时,如果患者只是“文闹”,并不适用通告的解决办法。除非发生破坏公物、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才能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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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敖英芳建议,应该制定一些条例或法律,治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陈志华律师则建议,医院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
学习贯彻《条例》成为必然
据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石敏介绍,《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处理的原则一个是要公开、公平、及时、便利,另一个是要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而且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无论医院还是患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知法、懂法,在医院一方,更重要的是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好《条例》。因此,自条例颁布之后,全国医务届普遍掀起学习《条例》高潮,而且普遍出现3个特点:第一,不是部门单位要职工学,而是职工自己争着抢着积极要去学;第二,不是领导组织大家学,而是领导坐镇自己带头学;第三,不是大哄大拨的学习,而是分门别类组织相关的人员全面领会重点学习,从护士到院长全面学习《条例》和相关的配套文件。护士学习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学习医师7项权利、5项义务、5个不得涉及等规范;质量监管负责人则侧重学习病人管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专家库专家学习医疗技术鉴定有关法律问题;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侧重学习卫生行政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各方人员学习《条例》各有侧重,分门别类地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可以说,《条例》实施一年来,实际上是给广大医务工作者补上了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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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医院建立了医疗事故防范应急预案,明确了如何防范风险、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应急处理、怎么调动医院的有效力量来挽救或弥补病人的损失等。应该说,通过制定预案,医院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在实施《条例》当中,各地还探索了一条很好的经验,就是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这是一条非常成功的经验”,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对此给予高度评价。据吴明江介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杭州第三医院、广东省中医医院通过加强医患沟通,大幅度地降低了医患纠纷。加强医患沟通,医生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同时,通过沟通,患者了解目前的医疗水平、能力和面临的风险。通过充分交换意见,医患双方才真正成为一条战壕里的战友,共同对付疾病这个敌人,纠纷自然就少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