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开除一个当逃兵的医生?
我在最早谈论SARS的一个短贴中曾说过,“对于被传染的医疗人员,比照一般患者。他们不因患病率高就获得特殊优待,因为患病率高与他们的职业性质有关,而我们可以假设,职业是自愿选择的,他们应已预期到相应风险。但对于接受命令协助执行隔离等任务的其它公务人员(警察)之被传染者,政府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现在看来,这种看法失之简单。
不过,我仍然坚持基本的意思,危舟也提出过:“医务人员平时的收入是否可以看作已经包括了在紧急情况下担当责任的补偿,也就是说你选择这一职业并获得收益的时候已经默认了责任的存在,且预先收取了担当这一责任的报酬。”
任何职业都有风险,甚至有生命危险——比如军人、消防队员——而我们基本上可以假定,只要不是政府为其强制安排职业(比如十几年前还存在的大学生分配制度),则个人在选择其职业时自由的。我们可以假定,他已经预期到了相关的风险。他是否确实拥有有关此职业之风险的足够的知识,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假定,所有准备选择职业的人的知识都是不完备的,我们可以假定,有关观众职业的风险的知识,所有人中间是平均分布的。而且,大致上,在某给定时期,社会对于各种职业的收益与风险的判断,是同质的,并且,这种判断能够为所有选择职业的人所知晓。
, http://www.100md.com
王怡说:“收入与责任是属于同一个时段的.获得收入并没有默许未来的责任,这对辞职不构成影响。”然而,事实上,任何收入和责任都是面向未来的,是根据预期作出选择,而不是在事实出现后才作出选择。任何选择,任何合同,都是基于当下的知识,而对未来的责任作出的承诺。
根据这样的假定——我想这些假定是合理的——那么,一个医科学生选择做医生,就是完全自愿的。当然,他只能根据他对于该职业的正常状态作出的预期进行选择。但我们可以假定,他也预期到了可能的非常状态。就仿佛一个人在自愿服役的时候,也应该预期到可能会被派往前线打仗一样,尽管绝大部分军人从来没有上前线的机会。但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可能出现某种非常状态,并且,我们可以假定,选择职业者意识到了这种非常状态出现的可能性。
如果职业的选择是自由的,则他与医院之间的契约就是自愿的。他就负有诚实履行契约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现在,曾经被模糊地预期到的非常状态突然变成了现实。某医生考虑到风险急剧升高,决定拒绝上班。此时,医院方面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强制该人上班;第二,开除他。显然,医院无法选择第一种做法,它既没有强制雇员的权利,也没进行强制的权力和手段。医院只能选择后者。已经该医生已经违约在先,这种处罚是正当的。
, 百拇医药
但这只属于该医院与该医生之间的一种处罚,而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也就是说,该处罚令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医院。其它医院仍然可以雇佣该医生。但开除他的医院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为对该医生违约的道德惩罚:比如,公开在媒体上公布该医生的姓名,及处罚理由。这种做法是合乎道德原则的,也并并触犯法律。这将有效地阻止其它医院雇佣该医生。当然,该医生可以自己开办诊所,但公开公布处罚令也将严重影响他的职业声誉,进而影响他的收入。
我们可以设想另一种情况,假设有一个近似垄断(但并非是国家授予特权)的医生同业公会,该公会因他拒绝提供服务而宣布将其开除,并吊销其医生执照。假设该公会完全是自愿性的,并与政府没有关系,则这种处罚也是正当的,即使这一处罚在事实上将导致他无法继续从事医疗职业,但也仍然是正当的。
上面的讨论基于一个基本的假设:我们假设医院是非公立的。不管是就业还是处罚,都是私人及作为私人的法人之间的关系。
, 百拇医药 现在我们假定开除他的医院的是公立医院,而医生属于政府雇员,则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复杂的地方在于,医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处罚,具有行政法下的效力。这种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也就是说,被一家公立医院开除者,原则上,任何其他公立医院,还有政府一切其他机构,似乎都不应再雇佣他。这将严重地限制其再就业的选择余地,因而构成了有效得多的强制。当然,目前的大医院似乎是事业单位。但仍然跟政府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他们的基本工资似乎来自政府。可能更接近于公立医院。医生们更多是是政府雇员。
因此,此时,探讨士兵是否可以在战争爆发要求退伍,或上战场之后是否可以拒绝作战,可能会更为显豁一些。对于这种情形,我的看法是:士兵没有这种权利。他要么去作战,要么被送上军事法庭。这时,军官的决定并不涉及是否侵犯士兵自由的问题。此处涉及的是合同问题,履行自己作出的责任承诺的问题。一个商人是否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了自己以前没有注意到的某一风险而可以自由地单方面中止执行?这当然是不正当的。
一个人的生命当然是他最高的价值,然而,要实现这种最高价值,他必然获得他人的支持和承诺。比如,他可以确信,战争爆发后,会有士兵去替他打仗。或者他可以确信,自己生病时,会有医生为自己看病。当然,这种中间有一种明确或隐含的交换关系。但正是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职业向他人作出的承诺,维持了这个社会的基本合作与交换网络之正常运转。他的生命为维持及价值之发展,端以此为基础。当然,正是这种相互依赖性,赋予了承诺、合同以神圣意义。在现实,就具体地体现为你与一个具体的雇佣单位的合法律同关系,而在这背后则是你与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关系。这种关系,是你自己选择的,是你自愿作出的承诺,因而,对于合同双方都是自由的。
没有任何人可能强迫一个人去选择死亡。但当你选择在当一个士兵的时候,你就选择了较高的死亡概率,你就需要面对死亡的可能性,这是你的道德义务;在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时候,你也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这里面似乎还有更复杂的问题,我一时也没有想清楚。
来源:www.xianzheng.net 更新日期:2003年5月6日, 百拇医药(秋风)
不过,我仍然坚持基本的意思,危舟也提出过:“医务人员平时的收入是否可以看作已经包括了在紧急情况下担当责任的补偿,也就是说你选择这一职业并获得收益的时候已经默认了责任的存在,且预先收取了担当这一责任的报酬。”
任何职业都有风险,甚至有生命危险——比如军人、消防队员——而我们基本上可以假定,只要不是政府为其强制安排职业(比如十几年前还存在的大学生分配制度),则个人在选择其职业时自由的。我们可以假定,他已经预期到了相关的风险。他是否确实拥有有关此职业之风险的足够的知识,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假定,所有准备选择职业的人的知识都是不完备的,我们可以假定,有关观众职业的风险的知识,所有人中间是平均分布的。而且,大致上,在某给定时期,社会对于各种职业的收益与风险的判断,是同质的,并且,这种判断能够为所有选择职业的人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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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说:“收入与责任是属于同一个时段的.获得收入并没有默许未来的责任,这对辞职不构成影响。”然而,事实上,任何收入和责任都是面向未来的,是根据预期作出选择,而不是在事实出现后才作出选择。任何选择,任何合同,都是基于当下的知识,而对未来的责任作出的承诺。
根据这样的假定——我想这些假定是合理的——那么,一个医科学生选择做医生,就是完全自愿的。当然,他只能根据他对于该职业的正常状态作出的预期进行选择。但我们可以假定,他也预期到了可能的非常状态。就仿佛一个人在自愿服役的时候,也应该预期到可能会被派往前线打仗一样,尽管绝大部分军人从来没有上前线的机会。但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可能出现某种非常状态,并且,我们可以假定,选择职业者意识到了这种非常状态出现的可能性。
如果职业的选择是自由的,则他与医院之间的契约就是自愿的。他就负有诚实履行契约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现在,曾经被模糊地预期到的非常状态突然变成了现实。某医生考虑到风险急剧升高,决定拒绝上班。此时,医院方面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强制该人上班;第二,开除他。显然,医院无法选择第一种做法,它既没有强制雇员的权利,也没进行强制的权力和手段。医院只能选择后者。已经该医生已经违约在先,这种处罚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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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只属于该医院与该医生之间的一种处罚,而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也就是说,该处罚令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医院。其它医院仍然可以雇佣该医生。但开除他的医院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为对该医生违约的道德惩罚:比如,公开在媒体上公布该医生的姓名,及处罚理由。这种做法是合乎道德原则的,也并并触犯法律。这将有效地阻止其它医院雇佣该医生。当然,该医生可以自己开办诊所,但公开公布处罚令也将严重影响他的职业声誉,进而影响他的收入。
我们可以设想另一种情况,假设有一个近似垄断(但并非是国家授予特权)的医生同业公会,该公会因他拒绝提供服务而宣布将其开除,并吊销其医生执照。假设该公会完全是自愿性的,并与政府没有关系,则这种处罚也是正当的,即使这一处罚在事实上将导致他无法继续从事医疗职业,但也仍然是正当的。
上面的讨论基于一个基本的假设:我们假设医院是非公立的。不管是就业还是处罚,都是私人及作为私人的法人之间的关系。
, 百拇医药 现在我们假定开除他的医院的是公立医院,而医生属于政府雇员,则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复杂的地方在于,医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处罚,具有行政法下的效力。这种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也就是说,被一家公立医院开除者,原则上,任何其他公立医院,还有政府一切其他机构,似乎都不应再雇佣他。这将严重地限制其再就业的选择余地,因而构成了有效得多的强制。当然,目前的大医院似乎是事业单位。但仍然跟政府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他们的基本工资似乎来自政府。可能更接近于公立医院。医生们更多是是政府雇员。
因此,此时,探讨士兵是否可以在战争爆发要求退伍,或上战场之后是否可以拒绝作战,可能会更为显豁一些。对于这种情形,我的看法是:士兵没有这种权利。他要么去作战,要么被送上军事法庭。这时,军官的决定并不涉及是否侵犯士兵自由的问题。此处涉及的是合同问题,履行自己作出的责任承诺的问题。一个商人是否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了自己以前没有注意到的某一风险而可以自由地单方面中止执行?这当然是不正当的。
一个人的生命当然是他最高的价值,然而,要实现这种最高价值,他必然获得他人的支持和承诺。比如,他可以确信,战争爆发后,会有士兵去替他打仗。或者他可以确信,自己生病时,会有医生为自己看病。当然,这种中间有一种明确或隐含的交换关系。但正是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职业向他人作出的承诺,维持了这个社会的基本合作与交换网络之正常运转。他的生命为维持及价值之发展,端以此为基础。当然,正是这种相互依赖性,赋予了承诺、合同以神圣意义。在现实,就具体地体现为你与一个具体的雇佣单位的合法律同关系,而在这背后则是你与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关系。这种关系,是你自己选择的,是你自愿作出的承诺,因而,对于合同双方都是自由的。
没有任何人可能强迫一个人去选择死亡。但当你选择在当一个士兵的时候,你就选择了较高的死亡概率,你就需要面对死亡的可能性,这是你的道德义务;在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时候,你也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这里面似乎还有更复杂的问题,我一时也没有想清楚。
来源:www.xianzheng.net 更新日期:2003年5月6日, 百拇医药(秋风)